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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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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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国家标准GB/T29467-201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工许、特设、监督、稽查、出口检验等方面的指标构成。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在A级的基础上可细分为A级、AA级和AAA级,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A级评价采用百分制:
A级为75分以上,AA级为85分以上,AAA级为95分以上。
第三条凡在甘肃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在组织机构代码平台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企业均可申请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不搞终身制。
凡评价认定的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复评;对已认定的企业申请高一等级的,原认定等级原则保持两年或两年以上方可申请认定高一等级,否则不予受理评价。
第五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二章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在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数据,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B、C、D四个等级。
A级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稳定,市场信誉良好,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违法违规记录;B级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产品质量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C级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纪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D级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七条按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的内容和性质,实施区别管理。
B级和C级企业作为内部监管依据,不对外公示。
对外公示的A级守信企业,必须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评价核实。
需对外曝光的D级严重失信企业,必须对失信事实和程度复核后方可确定。
第八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质量状况;
(二)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四)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认定情况;
(五)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
(六)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意见反馈情况;
(七)近三年内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情况。
第九条经核实,申请评价企业近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价资格:
(一)企业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
(二)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三)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8)认证的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四)在职员工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培训率达不到85%的;
(五)不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硬件设施等生产经营条件的;
(六)在国家、省级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
(八)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九)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十)参与其他违规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评价机构
第十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省质监局设立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细则》和评价标准,组织、领导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
第十一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省质监局各业务处(局)及省质量协会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核实工作,委托省质量协会组织。
具体评价核实工作由评价组承担,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由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和聘任。
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能力: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培训;
(三)具有五年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或专业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价核实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的能力;
(五)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做到公正严明。
(六)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四章 评价的程序及公告
第十三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核实工作一般按年度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申请A级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先按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向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局)提出申请,市、州质监局受理后,初步核实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然后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申请报告按时提交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后,委托省质量协会组织评价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价组视企业情况一般由2~3人组成,企业所在市、州质监局派一名观察员随同评价核实。
第十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现场评价核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价组长依据《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细则暨赋分表》编制《企业现场评价核实计划表》,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及其所在市、州质监部门。
(二)现场实际评价时间视企业规模决定,一般为半天至2天。
(三)现场评价活动应覆盖企业有关《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细则暨赋分表》中的全部要素进行赋分,并做好记录。
现场评价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评价组在现场评价核实结束时向申请企业反馈评价结果,并提交正式的《评价组综合意见反馈表》。
同时企业对评价工作也要进行反馈,并填写《企业意见和建议反馈表》。
对评价中需企业整改的,要求被评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对其整改实施情况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五)评价结束后,评价组应做出评价结论并由组长签字,连同《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细则暨赋分表》报省质量协会,省质量协会汇总后,报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评价组的《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细则暨赋分表》和结论进行审核后,提交省评价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省评价委员会发文并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质量信用A级企业将作为良好信息,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专栏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省质监局内部建立各级、各部门信息沟通机制。
在有效期内若发生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和质量违法记录的,取消质量信用A级企业认定,同时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专栏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
(一)对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在企业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甘肃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等评审时作为先决条件。
(二)对B级企业,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
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
(三)对C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及时指出企业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帮助和监督其整改。
对于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正享受质监部门扶优扶强政策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撤销或暂停。
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
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
(四)对被认定为D级的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严格禁止不具备信用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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