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印花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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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印花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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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契税、印花税,15.1契税,15.1.1税种设置15.1.2征税对象和纳税人15.1.3税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5.1.4税收优惠15.1.5申报与缴纳,15.1.1税种设置,契税是在土地产权、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按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起源于东晋的估税。
我国于1950年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重新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契税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
取得地方财政收入调节纳税者的经济收入从法律上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15.1.2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15.1.3税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税基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税率契税税率为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税基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税基税率,例1:
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为200万元,当地规定的契税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为3。
该公司应纳契税为:
应纳税额=20000003=60000(元),例2:
公民甲与公民乙交换房屋,甲房屋价格为100万元,乙房屋价格为120万元。
成交后,甲支付乙20万元的房屋差价款。
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5。
公民甲应纳契税为:
应纳税额=2000005=10000(元),15.1.4税收优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15.1.5申报与缴纳,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5.2印花税,15.2.1税种设置15.2.2征税对象和纳税人15.2.3税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5.2.4税收优惠15.2.5申报与缴纳,15.2.1税种设置,印花税是对书立和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作为完税凭证,故称印花税印花税1624年始创于欧洲的荷兰,我国在1950年颁发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在全国开征印花税,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印花税并入了工商统一税中,此后一段时期未再单独征收印花税。
1988年国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并自1988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恢复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的特殊作用:
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纳税自觉性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15.2.2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
包括:
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体包括10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各类合同的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营业账簿的立账簿人,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书立和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15.2.3税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印花税的税基有以下几种:
购销合同的税基是购销金额加工承揽合同的税基是加工或承揽收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税基是收取的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税基是承包金额,财产租赁合同的税基是租赁金额货物运输合同的税基是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仓储保管合同的税基是仓储保管费用借款合同的税基是借款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税基是保险费收入,技术合同的税基是合同所载金额产权转移书据的税基是所载金额权利许可证照的税基是应税凭证件数营业账簿,记载资金账簿的税基是“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的税基是应税凭证件数,印花税的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权利、认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每件5元,税额计算一般规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或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例: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购销金额为300万元,印花税适用率为万分之三,两家企业分别应纳印花税税额。
应纳税额=30000000.03%=900元,特殊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15.2.4税收优惠,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7)农牧业保险合同,缴纳办法“三自”缴纳方法即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贴足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画销的缴纳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纳税人支付了税款并不等于已履行了纳税义务。
纳税人必须在贴花并注销或画销后,才算完整地完成了纳税义务。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15.2.5申报与缴纳,汇贴或汇缴办法即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
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委托代征办法凡通过国家有关单位发放、签证、公正的应税凭证,可由税务机关委托这些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款。
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委托书,按代售印花税票金额的5%支付代售手续费。
无论采用哪一种缴纳方办法,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纳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6纳税人对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不按规定办理并保存备查的,由税务机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7.代售户对取得的税款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或者违反合同将所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或者未按规定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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