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技巧与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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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技巧与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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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1某企业产品销售采用以送达客户处的“到厂价格”作为合同价格,并依此确认销售收入和计提税金,假定销售一吨货物包含的运费为60元,一年销售39万吨货物。
问:
该企业应如何筹划增值说?
几个小CASE的启示,1,CASE2某生产性企业,在2008年纳税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230万元,适应税率25%,该公司2007年度从事“三新”研究开发实际发生研究开发(或技术开发)费用300万元。
问题:
该企业应如何筹划企业所得税?
几个小CASE的启示,2,它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它具有:
纳税筹划的内涵,第一部分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筹划性,目的性,合法性,超前性,系统性,3,客观原因:
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运行中的矛盾日益繁多,相应地税收制度也变得日益复杂,税负政策的差异日益增多。
这为纳税人选择税负有差异的纳税方案提供了客观条件。
税负的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国国内在税制结构、税率、税收优惠、地区、行业等方面的税负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负差异;国际税收管辖权存在的税负差异。
纳税筹划的原因,4,主观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主要经济规律之一。
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途径是实现收入的最大化和成本费用的最小化。
税收是主要的社会费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纳税成本,是纳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这种利润最大化是一种税后利润最大化。
这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
纳税筹划的原因,5,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财务处置申请权,平等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检举、控告权,申请延期纳税权;最长3个月,申请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纳税筹划,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密权,要求听证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知情权,监督权,6,判断下例是偷税、避税还是纳税筹划?
案例一:
武汉市某高科技嵌入式软件企业,自成立以来,生意一直很红火,为了少缴点税,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原理将公司分拆为设备生产公司和软件开发生产公司,软件公司将软件以高价销售给设备生产公司,以减少增值税税额。
原来一套软件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现在以5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设备生产公司,然后再由设备生产公司集成后销售给客户,这样可以少缴纳35元的增值税。
一年下来,公司利用这种方式少缴增值税400多万元。
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逃税、漏税、抗税、骗税及欠税的区别,7,案例二:
武汉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曾在房地产开发代建房的营业税方面进行过“纳税筹划”,“少纳”营业税收达66万余元。
据该公司王总经理介绍:
我们把开发的写字楼出售给买房单位后,与对方签订的是综合大楼代建合同,这样就可以合理地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的金额缴纳的营业税,而改为按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
例如,2006年2007年两年我们的建筑房屋总价为1500多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该是75万元左右;我们的“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就这部分只需申报缴纳营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式,节省了66万元左右的税款。
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逃税、漏税、抗税、骗税及欠税的区别,8,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比较,9,企业偷税的小案例,案例一:
某公司通过开具“小头大尾”的发票少交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
某公司通过做假帐的方法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
案例三:
某公司通过其他应付款隐匿收入少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10,案例一:
某公司利用自主定价权,通过关联方产品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转让定价少交税。
案例二:
某公司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减少名义工资收入,加大个人职务消费部分。
案例三:
某公司通过合法手段将个人工薪收入平均化,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案例四:
某公司通过对限制性费用“转换”方式,减少纳税调整金额。
企业避税的小案例,案例分析,11,案例一:
某公司通过合理设计融资方案,最大限度地少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
某公司通过合理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设置形式,少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三:
某公司通过对业务招待费的合理控制,少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四:
某公司针对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特殊问题,向税务部门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纳税筹划的小案例,案例分析,12,纳税筹划的内容,筹划税收优惠,减免税的筹划,出口退税等其它优惠的筹划;筹划纳税人;筹划不同经济业务的税负结构;筹划国际税收管辖权,筹划避免双重征税、筹划跨国纳税人;筹划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负状况;筹划避免税收违法行为。
13,纳税人自行进行筹划:
企业成立内部税务管理部门,由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筹划;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公司、代理记帐机构等;纳税人聘请税收顾问筹划。
一般大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都聘请中介组织的税务专家、税务行政部门退休人员、高校和税务研究机构的专家等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注意的是,目前90%以上的中小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方式,14,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研究税负分布点税率、计税依据、纳税人范围分析税负差异点高税率、优惠项目寻求最佳税负点低税负、延期纳税,以税收政策为依据,从组织架构与业务流程着手进行纳税筹划,避免就税论税的筹划方式。
15,加速折旧法折旧年限孰短法存货成本转出孰高法合并纳税法,第二部分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税基递延法,16,税基限期实现法税基均衡法,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续),17,收入最小法税前费用扣除最大化其它税基最小法,税基最小法,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续),18,前提是分别销售,如果不是分别销售,也不能分别记账。
如果企业将一个完整的产品化整为零销售,分开发票,分别记账,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税法没有规定的属于偷税行为。
税基分别记账法,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续),19,掌握和理解各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防止因认定的错误而受到处罚。
掌握和理解各税有关计税依据的规定,防止因计税依据确认的错误而受处罚。
掌握和理解各税以及税收征管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的损失。
掌握和理解各税以及税收征管法有关纳税申报的规定,防止因申报错误而受到的处罚。
掌握和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因违反发票管理的规定而受到的处罚。
避免违反纳税法,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续),20,财务安排法:
应当考虑的非税损益因素,价格变动;时间价值;资金成本;其它非税损益因素。
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续),21,第三部分企业不同生命周期的纳税筹划,企业设立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筹资环节纳税筹划企业投资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产权重组环节的纳税筹划,22,企业注册地的筹划经济特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等;企业性质的筹划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个人、合伙制公司、一般或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集团公司扩张形式的筹划总分制模式、母子制模式、临时办事机构。
企业设立环节的纳税筹划,23,融资环节的筹划融资方式的筹划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租赁积累、企业拆借、发行股票、实物投资、集体入股、自我积累,企业筹资环节纳税筹划,24,投资区域的筹划投资行业的筹划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生产型、基础产业型投资方向的筹划对内投资、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企业投资环节的纳税筹划,25,采购合同中的纳税筹划采购发票,减少违规发票的流入;运输费用的筹划;进项税额确认的筹划;供货对象的筹划选择。
企业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26,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销售形式的选择:
单一、混合、兼营;销售价格的确定:
转让定价;销售机构的选择:
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办事处:
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回总机构缴纳税收;常设分支机构:
流转税就地缴纳,所得税汇总缴纳;独立核算机构。
所有税收就地缴纳;销售费用的支出方式等。
提示:
加强合同管理,从源头做好纳税筹划,企业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27,企业所得税筹划1、转让定价:
货物购销、款项往来、劳务互供、资产互供、费用互供2、优惠税率3、收入筹划4、成本筹划:
工薪及三项支出、“五险一金”支出、借款费用、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折旧提取、保险费提取、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费、管理费、佣金、财产损失、捐赠支出等等。
5、优惠政策:
地区优惠、设备抵免、三废利用、高科技产业优惠等行业政策优惠。
个人所得税筹划薪酬福利化、薪酬均衡化、项目互转化、福利期权化、行权多次化。
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环节的纳税筹划,28,基本思路,一般纳税人合理纳税筹划思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减少当期销项税额增加当期进项税额,第四部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29,销售额避税税率避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销项税额避税思路,税率避税(尽量靠优惠税率),销售额避税(在合法前提下尽量减少销售额),30,1、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2、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计入销售收入;3、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计入销售收入;4、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5、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6、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销售额合理筹划策略,31,1、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2、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3、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5、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6、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7、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当期进项税额筹划思路,32,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因素1、增值率因素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成本)销售收入100%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
一般纳税人:
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
2、额外成本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所要增加的成本。
通过选择身份减轻税负,33,通过组织形式的调整进行筹划,目的,变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变增值税高税负为部分低税负或零税负,变全部交纳增值税为部分交纳,其余交纳营业税,34,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税种相同税率不同,35,应分别核算,适用增值税的征增值税,适用营业税的征营业税。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增值税。
税种不同税率不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续),36,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1994)26号),37,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有必要考虑增加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使其超过年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数的50%,这样,就只需缴纳营业税,从而可能降低企业的税负。
筹划基本思路A,38,如果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无法达到50%以上,可以考虑“一分为二”,设立两个企业,一个交增值税,一个交营业税。
筹划思路B,39,有些经营行为不是直接销售货物,但客观上相当于变相销售,因而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用货物清偿债务;同一单位异地不同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经营者;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货物的纳税处理技巧,40,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及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视同销售货物的纳税处理技巧,41,当期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实际纳税多少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主要内容: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内容2.抵扣进项税额时间的确定3.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技巧,4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内容,哪些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有哪些?
重点应关注的问题:
“四小票”、水电费、汽油费用、设备修理配件及一些低值易耗品的抵扣问题等?
如何判断接受的增值虚开发票善意和恶意?
43,采购不取得发票合算吗?
不取得发票不一定合算(某企业案例分析);难于取得发票的筹划。
44,案例:
采购价格的纳税筹划,基本案情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要外购棉布500吨。
如果从外省市棉纺厂(一般纳税人)购入,假定每吨价格需3万元(含税价)。
当地有几家规模较小的棉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所生产棉布的质量可与外省市棉纺厂生产的棉布相媲美。
假定当地棉纺企业能从税务局开出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该企业以什么价格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合适呢?
45,筹划分析价格折让临界点(采购价格折让幅度)的确定方法,设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Q(适用17%税率),采购情况分别为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索取专用发票。
含税购进额分别为A、B、C、D,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项按8%计算,企业所得税率33%,另外,四种情况的采购费用、供货质量都相同(即不考虑采购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
那么,根据现金净流量计算公式,分别求出各采购情况的现金净流量如下:
46,价格折让临界点(采购价格折让幅度)的确定方法,1.索取17%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额-现金流出额=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所得税=05648Q05648A2.索取6%专用发票现金净流量=05648Q062904B3.索取4%专用发票现金净流量05648Q-064217C4.不能索取专用发票现金净流量05648Q-067D,47,采购价格折让点,采购价格折让点(购销双方都不吃亏的状况),48,采购价格的纳税筹划结论,结论:
该企业能索取4%专用发票时的价格折让点为12.04%。
即该企业只要以每吨26388元30000(1-12.04%)的价格购入,就不会吃亏。
如果考虑到运费的支出,以这个价格购入还会节省不少费用。
提示索取不同发票下,净利相等,则可以接受。
在多种纳税方案下,选择净利大的方案。
49,改变用途的购进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改变用途主要是指不用于销售而用于下列用途或损失:
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物品。
转出税额转出外购货物金额税率,进项税额转出的技巧,5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界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指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如何界定,51,如何正确理解以上界定?
1、第二十一条没有列举,便不是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2、有权机关没有解释,便不是“其它非正常损失”;3、不是所有的霉烂变质损失都要作进项税转出;4、购进货物的价值损失并非都是非正常损失。
问题讨论:
“促销降价、果汁报废、工业废品、盘亏”等一定需要进项转出吗?
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转让价值的存货,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如何界定(续),52,价外费用的纳税处理技巧,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53,销售折让的纳税处理,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且要求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即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所给予的折扣,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的“审批”,并且销售方是根据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唯一依据。
而通知单是经过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证、审核后出具,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5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售退回等的纳税处理,55,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销售退回等的纳税处理,56,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固定资产:
A.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B.售价不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固定资产:
A.如果能同时满足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三个条件,免征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B.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应税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因不属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故分为此类中,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的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纳税处理,57,在满足增值税的相关条件后,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向主管税局做免税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原件与盖章复印件):
公司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固定资产帐本;购入资产的原始发票;转让固定资产的协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备案后,可申请税局代开、也可自行开具;为了免除以后的相关麻烦,建议一般申请税局代开。
企业应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增值税的相关条件:
1.在册的已使用的固定资产。
2.转让价值不超过资产原价。
销售自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发票问题,58,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供货方)为鼓励债务人(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其实质是一种融资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额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2006年12月29日),平销返利的财税处理与筹划,59,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已经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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