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修订说明.docx
- 文档编号:17798076
- 上传时间:2023-08-03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19KB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修订说明.docx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修订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修订说明.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修订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修订说明
一、申报办法修订说明
(一)关于对申报办法(指总局2003年下发的申报办法,下同)第二条的修订
1、取消了一般纳税人必须实行电子申报的规定。
2、根据“一窗式”管理和运输发票、海关完税证和废旧物资发票信息采集、比对的要求,将“先报税、后申报”的规定改为“先采集发票电子信息,再办理申报手续”。
(二)关于对申报办法第三条的修改
1、对第一款“必报资料”的修改
(1)取消了《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
主要原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数据和抵扣数据已全部进入金税工程系统,再报纸质报表既增加纳税人的工作量,也无实际意义。
(2)根据总局关于运输发票、海关完税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上述发票的纸质清单和电子信息的报送要求。
(3)根据总局10号令的规定,增加了《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仅限于实行预征的发、供电企业填报。
(4)取消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报送要求。
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凡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规定,均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5)增加《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以反映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6)对实行纸质申报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就必报资料的报送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对第二款“备查资料”
1、增加了《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记录专用发票汇总和明细情况的统计表作为备查资料,以弥补取消附表三、四的缺陷,方便税务检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等文件规定,增加了《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和《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掂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作为备查资料。
3、根据总局关于专用发票印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原备查资料中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4、根据总局关于运输发票印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规定备查资料中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为抵扣联原件,铁路、民航、管道运输货票为复印件。
(三)对办法第四条的修改
1、对必报资料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纳税人应将纳税申报表与《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记录专用发票汇总和明细情况的统计表一并装订,作为会计资料保管。
2、取消了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装订保管的规定。
(四)取消了申报办法第五条关于纳税申报表购领的相关规定,具体原因为,如规定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购领,将牵涉申报表收费以及物价部门核价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申报办法只规定申报表的样式、规格,对其印制、领购不作统一要求。
纳税人是自制申报表,还是向中介机构购买,由其自行决定。
(五)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加了关于“申报方式”的规定。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说明
(一)增加“税款计算方法”这项申报指标,若纳税人填“3”,则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一、附表二之间不再具有逻辑对应关系。
设置该指标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征管软件和电子申报软件内实行定率(额)预征征税办法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逻辑审核问题。
(二)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规定,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销售的进口货物销售额由在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反映,调整至在第8栏“(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反映。
(三)修订了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和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的填报口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纳税人,按抵减欠税后结转的期初留抵税额填写本栏”。
修订的原因是,征管软件中这两栏的数据都是由上期自动结转,如果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或批准)以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结转本期的“上期留抵税额”和“期初未缴税额”均为抵减欠税后的数额。
(四)将主表第21栏的名称改为“简易(预征)办法计算的应纳税”,并对该指标的填写口径进行了修订,规定实行简易(预征)征税办法的纳税人按本期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直接填写本栏,以满足实行预征税款办法的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申报需要。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规定,“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出口货物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主表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和第29栏“
(2)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已无数可填,因此,我们对上述两项指标的名称和填报口径分别进行了修订。
1、将主表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内容修改为“本期实际收到的多缴税款退税额”,并对此栏填表说明作了相应调整,规定“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本栏填写”,以便申报表适应未来税收政策发展变化的需要。
2、将主表第29栏内容由“
(2)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修改为“②本期所属实行预征办法分支机构的应预缴税额”,以满足汇总核算的总机构计算缴纳税款的需要。
(六)修订了主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将该栏的计算公式由“34=24-28-29”修改为“34=24-28-29,若25<0,则34=24+25+26-28-29”。
修改的目的是,解决纳税人前期多缴税款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税额超过本期应纳税额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主表第34栏的计算公式在修改前无法满足该规定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第34栏的计算公式进行修改。
(七)解决了自来水公司的纳税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现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附表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只有按17%和13%两类适用税率征税的货物,按6%征收率征税的货物无法在申报表中反映和抵扣进项税额。
为解决自来水公司的纳税申报问题,我们在附表一“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中增加了“视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指标,规定该部门指标仅限于自来水公司填写,并对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作了相应修订,以解决自来水公司的纳税申报问题。
(八)解决了实行预征结算的电力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号)规定,非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分支机构按核定的预征率(或定额税率)就地预缴,总机构根据总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根据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计算总机构本部应就地缴纳的税额。
现行申报表下,一是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额无法在申报表内直接填写,许多地方采用变通处理的办法,换算后填写在申报表主、附表“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项下,不仅导致申报表数据失实,而且也给“一窗式”票表比对带来困难;二是总机构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在表内无法直接冲减总机构汇总核算的应纳税额,也只能采取其他办法加以变通,导致申报表数据失实。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对电力以及其他实行预征结算征税办法企业的纳税申报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对实行预征的分支机构,规定纳税人应在主表“税款计算方法”栏填“3”,以切断主、附表的逻辑对应关系,并根据应预缴的税额直接填写主表第21栏“简易(预征)办法计算的应纳税”;纳税人若有预征业务外的其他应税项目,按其他应税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填写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2、对汇总核算的总机构,规定纳税人按总、分支机构本期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填写主表第一部分“销售额”和第二部分“税款计算”的相关指标,根据下属分支机构本期应预缴税额填写主表第29栏“②本期所属实行预征办法分支机构的应预缴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修改说明
(一)将此表中所有“防伪税控”字样全部删除,因为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管理,不需要单独做出说明。
(二)删除本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因为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管理,不存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在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中增加“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栏,填报口径为“所属实行预征办法分支机构上报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汇总数”,以满足汇总核算的总机构计算缴纳税款的需要。
(四)在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中增加“视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并明确该部分指标仅限于自来水公司填写。
(五)增加了第三部分“三、按定率预征办法征收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将纳税人的预征业务其他应税项目的销售情况分别填列,以便满足税款计算和“一窗式”票表比对的需要。
(五)在第一至第四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普通发票”项下分别增加了“其中:
开具负数发票”和“其中:
开具红字发票”这两项指标,以便于主管国税机关全面了解企业的发票开具和销售额冲减情况,为国税机关开展发票发售和纳税评估工作提供线索
(六)增加了第五部分“五、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其原因是:
一是与主表第7栏“(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相对应;二是满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行“一机两票”后“一窗式”票表比对的需要。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修改说明
(一)将此表中所有涉及“防伪税控”字样全部删除,因为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管理,不需要单独出说明。
(二)对“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指标所作的修订。
1、对“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指标所作的修订。
根据规定,纳税人(不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期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期申报,原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在名称上容易引起纳税人产生歧义,误以为当期认证的发票可不必在当期申报抵扣,导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经常发生。
因此,为使申报表更加简单、直观,方便纳税人填写,根据总局相关文件,我们将该部分指标命名为“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下设以下指标:
(1)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指标依据“本期认证、本期抵扣”的规定设置,主要由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
(2)第3栏“比对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指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的相关规定设置,主要由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
(3)第4栏“经协查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告知的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情况,目的是解决一般纳税人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中规定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经过技术处理允许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填报问题。
(4)第5栏空格栏,主要用来处理一些特殊情况专用发票的申报抵扣问题,如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发票已在前期认证,而税款在本期抵扣;纳税人在发票认证通过后遗失抵扣联,遗失当期的未能及时取得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已报税证明单,只能推迟到取得证明单的当期申报抵扣,等等。
2、对“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部分指标所作的修订。
(1)将指标的名称命名为“
(二)其他扣税凭证”,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的规定,设置了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等四项指标。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的规定对上述4项指标的填报口径进行了修改。
3、增加“(三)所属实行预征办法分支机构上报的进项税额”栏,以满足汇总核算的总机构按电力进行纳税申报的需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等规定,增设了第三部分“三、上期进项留抵税额”,并设计了“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经税务机关确认以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其中:
抵减正常欠税”、“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抵减税收滞纳金”“抵减后结转本期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等指标,用来反映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包括查补税款欠税)的情况。
(四)对“四、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指标所作的修订。
1、删除了原附表二第26栏“其中:
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原因是,该栏指标不参与税款计算,在税收管理上也无分析利用的价值。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的规定,对该部分其他指标的名称和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 纳税 申报 办法 修订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