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TJZDS0540422《防爆电动葫芦定期首检检验细则》甄选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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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JZDS0540422《防爆电动葫芦定期首检检验细则》甄选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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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JZDS0540422《防爆电动葫芦定期首检检验细则》甄选范文
JSTJ-ZDS-054-04-2.2《防爆电动葫芦定期(首检)检验细则》
防爆电动葫芦定期(首检)检验细则
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确保防爆电动葫芦的定期(首检)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检验方案。
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防爆电动葫芦(包括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和防爆环链电动葫芦)的首检和定期检验工作(以下统称检验)。
3编制依据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
JSTJ-CX-12附件1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编制及选用规定
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
4.1定期检验周期
防爆电动葫芦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2年1次。
经检验,认为受检设备作业环境特殊(例如粉尘、潮湿、高温、腐蚀环境等),需要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从事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和缩短后的周期(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上报检验机构,经检验机构批准并报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批复同意后,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4.2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2010年01月17日之前首检或者监督检验的电动葫芦,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按照上次检验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的年和月确认;2010年01月17日之后进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电动葫芦,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以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4.3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4.4检验仪器设备
见《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2.2)第4.4条。
5检验程序、内容与要求
检验的基本程序见《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2.2)第5条,防爆电动葫芦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见附录1。
检验对应的检验记录、《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的格式分别见《防爆电动葫芦定期(首检)检验原始记录》(JSTJ-JL-054-04-01/2.2)、《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防爆电动葫芦)》(JSTJ-BG-054-04-01/2.2)。
检验作业文件的填写要求见《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作业文件填写规则》(JSTJ-TX-051-01-01/2.2)。
6例外情况处理
见《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第6条。
7异议处理
见《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第7条。
8相关文件与记录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编制及选用规定》(JSTJ-CX-12附件1)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2.2)
《防爆电动葫芦定期(首检)检验原始记录》(JSTJ-JL-054-04-01/2.2)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防爆电动葫芦)》(JSTJ-BG-054-04-01/2.2)
《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作业文件填写规则》(JSTJ-TX-051-01-01/2.2)
附录1:
防爆电动葫芦定期(首检)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方法、判定规则
B1技术文件审查
(不适用于首检)
核查使用单位提供的上一个周期检验报告,抽查使用记录。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上一个周期检验报告齐全;
(2)使用记录齐全,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常规检查记录、全面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首检时不进行本项检验。
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3)防爆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及其电气元件、照明器材
核查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记录。
如果维修记录中表明防爆部件注进行过更换,外观检查更换后的防爆部件的防爆标志。
对照附表1进行判断,更换后的防爆部件的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不低于起重机整机的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则判定为合格。
注:
上述防爆部件包括:
电动机、制动器、电气控制柜/电气控制盒。
当警示信号、照明灯、控制器/按钮盘、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应急断电开关、连锁保护装置单独在防爆区域内使用时,这些装置也视为防爆部件。
B6
主要零部件的检查
B6.1总要求
(磨损、变形、缺损情况)
外观检查,目测裂纹、磨损、变形、缺损情况;认为磨损和变形可能超标时,测量相关数据,对照《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2.2)附录9之附表2中的相应规定进行判断。
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的磨损、变形、缺损情况未达到相应报废规定则判定为合格。
B6.2吊具
(2)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对应当配置防脱钩装置的吊钩进行外观检查。
吊钩设置了防脱钩装置,且无破损、缺件,能有效工作,判定为合格。
(3)吊钩焊补情况
外观检查。
吊钩未进行焊补则判定为合格。
(4)防爆起重机吊钩防止吊钩因撞击或者摩擦的措施
外观检查。
防爆级别为ⅡC级的起重机,吊钩采取了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如:
在吊钩的表面包裹一层铜合金或者工程塑料)则判定为合格。
如果无法判断所采用的材料是否为无火花材料时,使用单位提供了相应材质证明表明所用材料为无火花材料也判定为合格。
B6.3钢丝绳
B6.3.1
(1)钢丝绳匹配
对照出厂文件进行外观检查;认为可能不合格时,使用仪器测量相关尺寸进行判断。
钢丝绳匹配符合《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2.2)附录4之附表3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B6.3.1(3)防爆起重机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
外观检查。
起重机设置了由铜合金、工程塑料或者其它无火花材料制造的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则判定为合格。
如果无法判断所采用的材料是否为无火花材料时,使用单位提供了相应材质证明表明所用材料为无火花材料也判定为合格。
B6.3.2钢丝绳固定
吊具处于最低工作位置,目测钢丝绳的绳端固定和保留圈数。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钢丝绳绳端采用楔块固定或者其它自紧的固定方式,固定牢固、可靠;采用压板固定的,固定螺栓有弹簧垫圈或其它防松装置,无缺件,压板不少于3个;
(2)吊具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有2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
(3)绳端固定如果采用金属压制接头,接头无明显裂纹;
(4)绳端固定如果采用楔块,楔套无明显裂纹,楔块无松动;
(5)绳端固定如果采用绳夹,符合《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2.2)附录4之附表4的要求。
B6.3.3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断丝情况
全行程运行起升机构,外观检查钢丝绳断丝情况,然后重点抽取若干处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
钢丝绳表面无断丝则判定为合格。
B6
B6.5导绳器
空载上、下运行防爆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外观检查。
导绳装置在整个工作范围内能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判定为合格。
B7
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
(1)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外观检查控制柜、照明装置、馈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固定情况;结合空载试验确认电气控制功能。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电气设备固定牢固,无破损,无松动;
(2)防爆电动葫芦能按照指令准确完成各项控制功能。
B7.1
(2)防爆型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
外观检查,并对馈电装置和隔爆型电气控制柜/电气控制盒进行外观抽查。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防爆电动葫芦的馈电采用电缆导电,各电缆中间无接头;
(2)隔爆型电气控制柜/电气控制盒的引入和引出电缆固定牢固,未使用的电缆进出口处采用金属盖板封堵。
B7.4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对照电气原理图进行外观检查。
在总电源处设置了一级短路保护,判定为合格。
B7.10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1)控制电源安全电压,按钮功能
动作试验;对照电气原理图查看便携式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有质疑时拆开便携式按钮盘外壳,用万用表测量其电压。
符合下述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手动试验按钮盘上的各个按钮,起重机能准确完成各项指令;
(2)控制电源采用安全电压(电压不大于50V)。
(2)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
外观检查。
便携式地操按钮盘设置了支撑绳,且支撑绳无破损,固定可靠,判定为合格。
B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B9.1制动器
B9.1.1制动器设置
外观检查。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起升机构和小车运行机构设置了制动器。
(2)起升机构的制动器为常闭式。
B9.1.2
(1)制动器的零部件缺陷
结合空载试验进行检查。
空载试验时无异声则判定为合格。
B9.3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1)起升高度限位器
外观检查,结合空载试验进行动作试验。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起重机设置了起升高度限位器;
(2)起升高度限位器无缺件;
(3)起升高度限位器各机构配合良好,开关在吊具到达上限位置前动作,切断起升机构起升(包括慢速起升)方向的电流。
(3)下降深度限位器
当卷筒上的钢丝绳圈数达到最低安全圈要求时,如果吊具仍能继续下放的起重机应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
无需设置的起重机按照“/”处理。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设置了下降深度限位器;
(2)下降深度限位器无缺件;
(3)下降深度限位器各机构配合良好,开关在吊具到达下限位置前动作,切断起升机构下降方向的动力源,并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少于规定的圈数。
B9.6起重量限制器
B9.6.1首检设备
外观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或环链电动葫芦是否设置了安全离合器。
对于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较大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
对于环链电动葫芦,仅检查是否设置安全离合器,通过核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判断安全离合器是否能在1.6倍额定载荷之前动作。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在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的全过程中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且在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前,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起升方向的电流;或
(2)环链电动葫芦设置了安全离合器,且施工单位自检报告该项结论为“合格”。
B9.6.2在用设备
依据Q7015进行过首检的电动葫芦应当设置,不要求设置的按照“/”处理。
外观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检查起重量限制器是否被短接。
设置了起重量限制器,未被短接;或者环链电动葫芦作设置了安全离合器则判定为合格。
B9.10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结合空载试验进行外观检查。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防爆电动葫芦的缓冲器为非金属缓冲器;
(2)小车运行机构轨道端部的缓冲器和止挡装置无破损、无缺件。
B9.11应急断电开关
外观检查,结合空载试验进行动作试验。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防爆电动葫芦设置了应急断电开关;
(2)应急断电开关设置在操作手柄上。
(3)在通电状态下动作应急断电开关后,应急断电开关不自动复位,能切断防爆电动葫芦动力电源,各机构的运行立即停止。
B10
性能试验
B10.1空载试验
(1)运转、制动情况
按照起升、小车的顺序使各机构全程空载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运行无异常;
(2)小车运行机构制动平稳可靠;下降制动时吊具无明显下滑。
(2)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情况
检验方法同B10.1
(1)项。
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按照相应指令正确完成相应动作则判定为合格。
(3)沿轨道全长运行无啃轨现象
检验方法同B10.1
(1)项。
小车运行机构沿全长无啃轨现象则判定为合格。
(4)各种安全装置工作情况
B9.1~B9.11无不合格项目则判定为合格。
B11
首检附加检验
项目
B11.1
产品技术文件
(1)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核查设计文件。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设计文件齐全,包括了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和电气系统原理图。
(2)产品技术文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核查使用单位提供的使用环境说明文件,核查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防爆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防爆电动葫芦的防爆合格证明,以及安装单位提供的结论为“合格”的自检报告。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断为合格:
(1)使用环境说明文件上标明:
使用地点危险区域划分、使用地点防爆级别、温度组别要求;
(2)使用环境说明文件上有使用单位的公章;
(3)其他资料齐全、有效;
(4)按照《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JSTJ-ZDS-052-01/2.2)附录9之附表1的要求,防爆电动葫芦适于安装在该使用地点。
B10.2额定载荷试验
(1)机构运转情况
起吊额定载荷,小车运行机构沿全程运行,然后进行小车运行机构与起升机构联动运行,观察防爆电动葫芦的运行情况。
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运行无异常则判定为合格。
(2)主要受力结构件情况
外观检查。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小车架、卷筒等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明显裂纹、连接松动,无构件损坏。
B11.3
性能
试验
(1)静载荷试验
起吊额定载荷,离地面100~200mm;然后逐渐加载至1.25倍的额定载荷,悬空不少于10min,卸载后进行外观检查。
各机构无松动、损坏则判定为合格。
(2)动载荷试验
起吊1.1倍的额定载荷,进行起升、小车运行的单独和联动试验,并进行外观检查。
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动作灵活、制动可靠、无损坏则判定为合格。
附表1
防爆电动葫芦选型要求
防爆电动葫芦:
防爆电动葫芦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1区和2区。
防爆级别:
爆炸性气体环境:
ⅡC、ⅡB、ⅡA,其中ⅡC覆盖ⅡA和ⅡB,ⅡB覆盖ⅡA;
级别依次降低,防爆级别往下覆盖。
防爆部件的防爆级别应当不低于整机的防爆级别。
当防爆部件和整机的使用环境不一致时,防爆部件的防爆级别不低于该防爆部件的使用环境的防爆要求。
温度组别:
分为T6、T5、T4、T3、T2、T1,其中T6—T1依次向下覆盖。
防爆部件的温度组别应当不低于整机的温度组别。
当防爆部件和整机的使用环境不一致时,防爆部件的温度组别不低于该防爆部件的使用环境的温度组别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类型:
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a、ib”、正压型电气设备“p”、充油型电气设备“o”、充砂型电气设备“q”、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浇封型电气设备“m”、气密型电气设备“h”。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只能用于2区或者22区。
有火花产生(如接触器)的电气箱不允许用增安型“e”。
整机防爆型号中防爆电气设备类型代号必须包含所用的电气设备的防爆电气设备类型代号。
如:
一台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动葫芦所用的电气设备的防爆标记分别为ExdⅡBT5、ExiaⅡBT4、ExeⅡCT6、ExmⅡBT5,则起重机整机的防爆标记为diaemⅡBT4(Ex为防爆电气设备标记)。
其它:
如有超出上述范围的,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15)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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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句可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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