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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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征管解读,主讲人:
李建超,总分机构税收政策及征管,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四、实际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新税法对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政策和地区利益搏弈的结果,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5条规定: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新税法对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有自主经营的财产,依法成立,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小结:
新企业所得法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汇总纳税。
如果居民企业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则居民企业和其营业机构均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三)政策和利益的搏弈的结果,
(一)适用范围,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1.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2.总分机构仅指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一律并入相应的二级机构。
3.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4.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机构不预缴企业所得税,1、原有中央汇总缴纳的。
如铁路、邮政、四大银行、政策性银行等。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3、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总分机构预缴办法。
4、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基本方法,1.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3.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5.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预缴方式总机构根据当期实际利润总额,按照规定的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四)预缴比例,50%50%由分支机总机构构预缴预缴,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1、总机构统一计算的预缴税款,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2、总机构预缴分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25%)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25%)两部分。
3、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
40分享。
4、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
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25%,就地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税款60%为中央收入,40%为待分配收入。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25%x60%+25%x40%(地方)-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25%x60%+25%x40%(待分配)-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两者相加得:
50%x60%+25%x2x20%(地方)+25%x2x20%(待分配)50%x60%+20%(地方)+20%(待分配),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小结:
总机构统一计算的预缴税款,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由于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均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两者合并,即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50%部分,中央分配60%,待分配20%,地方20%。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五)税款分配,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分支机构仅指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六)分配表、预缴申报表的填列,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二建集团公司2009年度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与税额分配的方法和实务,一、分摊比例计算
(一)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二)2009年度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相关营业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三项数据来源:
1、营业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的含义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2、取数依据
(1)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2)1-6月份按上上年度(2007年),7-12月份按上年度(2008年)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
3、取数结果(万元),(三)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省内南京分公司分摊比例=0.35*2000/14000+0.35*400/2800+0.3*3000/18000=0.15省内无锡分公司分摊比例=0.35*3000/14000+0.35*600/2800+0.3*4000/18000=0.217省外沈阳分公司分摊比例=0.35*4000/14000+0.35*800/2800+0.3*5000/18000=0.283省外青岛分公司分摊比例=0.35*5000/14000+0.35*1000/2800+0.3*6000/18000=0.35,总机构根据以上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和取数结果(结合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税额分配的计算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实行据实预缴办法)
(一)总机构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A类申报表第6行)二建集团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290*25%=72.5万元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入A类申报表第18行)二建集团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72.5*25%=18.125万元,(三)总机构财政中央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填入A类申报表第19行)二建集团公司财政中央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72.5*25%=18.125万元(四)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入A类申报表第20行)二建集团公司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72.5*50%=36.25万元,(五)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的企业所得税额,(六)分支机构中分配比例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入A类申报表第21行、第22行)第21行“分配比例”: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填报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填写省内分支机构汇总分配比例,金额等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省内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小计数。
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填报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填写省内分支机构汇总分配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省内分支机构“分配税额”小计数。
因此第21行二建集团公司应填写省内分支机构汇总分配比例,二建集团公司有省内南京分公司和省内无锡分公司,其分配比例=0.15+0.217=0.367因此第22行二建集团公司应填写省内分支机构汇总分配的所得税额,二建集团公司有省内南京分公司和省内无锡分公司,其分配的所得税额=5.4375+7.86625=13.30375万元。
综上所述:
二建集团公司在启东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中央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省内分支机构汇总分配的所得税额=18.125+18.125+5.4375+7.86625=49.55375万元;省外沈阳分公司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25875万元;省外青岛分公司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6875万元。
小结:
各总分支机构与税务机关要掌握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方法与申报表的填列,合理配置财会人员,正确核算其经营成果,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注意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年不变,但每年动态变化的,在每年6月20号之前完成并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总机构及其全部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由总机构直接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预缴,预算科目“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中央60%,地方40%。
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总机构预缴自身税款,并汇总缴纳省内分支机构税款,1.预算科目“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央60%,待分配20%,地方20%。
2.预算科目“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央60%,地方40%,总机构在外省,省内有部分分支机构,根据省外总机构的分配表,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预算科目“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
总分机构类型,(七)税款预缴,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八)汇算清缴和调库,1、总机构在我省,其全部分支机构一律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一律由总机构在相应预算科目中办理。
2、我省规定,汇算清缴后的“待分配收入”中央财政调库部分(江苏10.1367%),全部归省级,不对下分配。
3、对影响大的地区由省财政核定划转基数,今后受影响的收入原则上不作调整。
4、总分机构类型发生变化,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按照上述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小结:
跨省经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0%部分全部入“待分配”),按照我省财政预算分配体制不会增加省以下地方财力(中央调库分配我省的留省级,不对下分配)。
因此,各地要加强总机构日常监管和足额预缴力度。
三、总分机构税收征管,
(一)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配表中相关数据信息有疑义的,应及时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未按分配表预缴所得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其处罚,并将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三)对确定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如无分配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
同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总机构予以处罚。
(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其上级税务机关对其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核定征收。
(六)总机构在我省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季征收。
三、总分机构税收征管,总机构确定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及税款(6月20日前),各分支机构(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分配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分机构税收征管流程图,一、总机构办税程序1、登记环节:
总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备案环节: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证明环节: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4、分摊计算环节: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5、分摊填表环节: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6、分摊通知环节: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
7、资料报送环节:
总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8、汇算清缴环节: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注销备案环节: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分支机构办税程序1、登记环节:
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备案环节: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证明环节:
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4、申报预缴环节:
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5、资料报送环节:
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6、财产损失环节: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四、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1、资料审核环节:
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2、复核建议环节: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3、查验核对环节: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
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4、审核鉴定环节: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小结:
各总分机构要严格按照办税程序操作,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8)747号、国税函(2009)221号、苏国税发(2008)42号精神办理税务事宜,加强与总分支机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四、实际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一)目前三大公司的模式不符合国税函(2009)221号精神。
导致部分子公司税负加重。
原因:
子公司与三大公司同是法人,但合同、资质以三大公司名义实施,且无法出具有效证明,因此,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措施:
成立分公司并实行三级或二级财务核算,并按税收征管程序办理。
(二),课间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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