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中心窗口安全制度范本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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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窗口安全制度范本标准版
政务中心窗口安全制度范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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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窗口安全制度范本(标准版)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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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窗口是指两个以上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共同设立的联合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办事窗口。
进入综合窗口的部门,一般是行政许可事项较少、办理频率较低、办件季节性较强的部门。
根据《广西政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置综合窗口。
2 、工作职责。
有关综合窗口组成单位要向综合窗口出具授权委托书,综合窗口要接受本窗口相关行政职能单位的授权委托,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县及乡有关规定,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政策法规、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3 、进入综合窗口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安排的值班表轮流值班,每个部门为一班,每班的值班时间为一周。
交接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节假日顺延交接)。
值班部门值班完毕后,负责通知下一班值班部门人员接-班,并将未办理完毕的业务转交下一班值班部门及时办理。
4 、进入综合窗口的部门,必须建立对接中心窗口的工作方式,明确分管领导、职能科室、AB岗工作人员,落实联系方式,保持同窗口工作的紧密联系和衔接。
5 、进入综合窗口的工作人员,要求素质好。
服务优,责任心、适应性强,有协调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互相熟悉综合窗口各部门的所有项目办理流程,熟练受理综合窗口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负责综合窗口各部门的业务咨询工作。
在完成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办理工作的同时。
搞好其他部门行政审批的受理和登记工作,并迅速联系相关部门到中心及时办理,严格按承诺时限予以办结。
6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上接受所在部门领导,日常管理和考核,按中心对进入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7 、综合窗口部门要与中心的管理部门、值班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凡是因综合窗口在运行中出现办事脱节等问题引起群众不满或投诉,并产生一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8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中心综合窗口的窗口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
9 、本制度由乡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设立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进驻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窗口单位”)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以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为对外办公平台,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中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全市行政审批及服务的组织、协调、改革、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为加强对窗口业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精简、统一、协作、效能、廉洁、为民”的行政服务原则,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窗口管理
第四条窗口设置。
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和企业、群众的需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窗口数量,确定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与窗口单位协商确定进入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第五条窗口管理。
窗口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着装、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
第六条实行“一个窗口”接办。
凡明确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窗口发放。
但经市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窗口代表窗口单位履行职责,窗口单位应按照责权统一原则,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择优选派,并报中心审核、备案。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窗口单位和中心的双重管理。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由窗口单位负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权限由窗口单位确定;窗口的具体业务运作由窗口单位组织实施,窗口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由中心统一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由中心负责,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调换、晋升、提拔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派驻中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窗口单位需中途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将调整名单报中心审核、备案;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心向窗口单位提出调换意见。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主要由窗口单位负责,中心也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分类管理制。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受理事项在行政审批平台中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上报件、联办件进行分类处理。
即办件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按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五个环节办理,联办件按联合审批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推行部门代办制。
推广市投资促进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办制经验,鼓励相关窗口单位为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发展类、提高类企业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实行并联审批制。
对在同一审批阶段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或一个窗口单位不能单独办理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大、紧急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或委托中心、牵头单位组织实行并联审批。
第十五条实行联席会议制。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窗口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对一些重大项目、民心工程及跨部门的审批事项,召开联席会议解决。
政府部门代办事项,由代办牵头部门与中心协商后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推行局长(主任)办公日制度。
各窗口单位应围绕满足窗口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处理好“本部”与“窗口”的业务关系。
各窗口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到窗口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分管领导每周到窗口现场办公不少于一次。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制。
所有在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均须在中心统一组织下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及公开收费标准。
窗口单位需修改政务公开内容的,应报中心核准。
第十八条岗位责任制。
窗口单位应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事程序、质量标准和办结时限等,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首问(接)责任制。
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二十条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对不能办理的,应按否定事项报备制(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办事时限承诺制。
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否定事项报备制。
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而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中心根据本办法和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规范、服务规范、事项办理规范、并联审批程序规范、考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通过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如有不服,可依法申请复核,并享有申诉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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