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间的税务问题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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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的税务问题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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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间的税务问题,国家间的税务问题,2.1、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2.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2.3、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2.4、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2.1、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1.税收管辖权类型:
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亚洲、欧洲、澳洲和北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仅实行地域管辖权。
极少,文莱、中国香港、毛里求斯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美国和墨西哥,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采用法律标准判断,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则采用户籍标准判断。
A.法律标准。
法律上具有本国国籍,即为公民,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加入国籍B.户籍标准。
以自然人居住状况判断其居民身份。
一般用住所、居所和居住时间来判定。
世界主要经济体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我国部分投资国自然人身份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A.注册登记地标准,即法律标准。
B.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
公司董事会开会地点、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分红公布的地点等综合判断。
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在日本设有总店、总办事处的公司为日本法人居民D.控股权标准:
控股权股东是哪个国家居民.E.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地等。
世界主要经济体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我国部分投资国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管辖权,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1.营业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
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各国通常采用常设机构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等四种原则。
(1)常设机构原则:
是否征税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和建筑工地等。
不限于。
“营业场所”、“固定性”和“营业活动”,常设机构几种情况,常设机构,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固定场所,11,劳务型常设机构,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有两个要求:
固定场所和一定时限:
A.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
B.在我国承包工程,达到税收协定时限(一般6个月以上)。
C.派人来华提供劳务,连续达到税收协定时限(一般6个月以上)。
D.经常代签合同,接受订单税收协定列举的不属于常设机构的情况A.专门储存、陈列、交付(商品、展品)的设施或库存;B.专为本企业采购的场所;C.专为收集资料、情报的场所;D.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场所,案例:
常设机构判定,2009年1月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
2月1日,日方派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设备的土建、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
同年5月30日技术人员服务结束回国。
中方向日方支付技术服务费30万美元。
日方人员在华期间的日常费用已由中方另行支付。
那么,日本A公司取得的30万美元技术服务费是否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1.日方并未特意为本次服务建立营业场所。
2.依照中日税收协定规定,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常设机构。
3.根据以上两点分析,我国税务机关对日本A公司取得技术服务费,不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但根据源泉扣税规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2)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
归属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对与常设机构本身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营业利润,以及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税。
引力原则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范围,还包括不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类似的营业利润。
如在乙国的常设机构销售电器,利润10万美元,还通过一个独立的代理商销售电器,利润5万美元。
(3)跨国营业所得的计算。
独立企业原则。
A.按一般损益原则计算。
准予扣除与利润有关的费用支出,并且常设机构可以合理地负担总机构的管理费用。
B.核定所得。
利润难以确定或无收入时,可按营业收入额或经费支出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所得征税。
2.投资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消极所得。
股权,债权,使用权。
根据投资、贷款、专有技术与本国经济的联系程度而定
(1)权利提供地标准。
(2)权利使用地标准。
(3)双方分享征税权。
推荐采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非居住国一般都行使来源地管辖权,按其毛收入征收一笔较低的预提所得税,3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
(1)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的报酬。
非居住国征税必须是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而取得的。
A.所得支付地标准。
由非居住国雇主支付,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
B.停留时间标准。
居住国支付,但个人在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在非居住国超过183天。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非雇佣劳动,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独立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不包括从事工业和商业活动必须是该独立个人在非居住国出场取得的报酬:
A.固定基地标准。
如诊所、事务所等,被认定为出场。
B.停留时间标准。
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被认定为出场。
C.所得支付地标准。
在非居住国既未设有固定基地,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3天时,可参照所得支付地标准,而不考虑其本人是否出场,(3)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
A.跨国政府服务所得。
驻外大使馆人员所得,通行做法支付服务报酬政府的所在国征税。
特殊如果是服务提供地所在国的居民,则由提供服务所在的居住国征税。
B.跨国董事费所得。
由公司所在国征税。
C.跨国表演所得。
不论是否归属表演家和运动员本人,都由表演所在地的非居住国征税。
4财产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包括定期收益和转让利得。
(1)不动产及有形动产租赁所得。
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国。
但船舶、飞机境外租金,所有者?
(2)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标准。
动产转让所得标准:
A.财产所在地标准。
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来源地;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所属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本国发行股票,债券或借款,在本国申请专利等,为本国境内财产所得。
B.财产销售地标准。
5.中国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我国参考了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本着尊重国际惯例,结合本国国情的原则,已逐渐形成了一套来源地规则:
(1)对经营所得,按营业活动发生地确定来源,有税收协定的,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征税。
(2)对投资所得,按资金或权利使用地确定来源。
(3)对劳务所得,按劳务行为以劳务提供地为准。
(4)对不动产所得,按财产坐落地确定来源。
2.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原因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课税对象或税源征收了相同或类似的税种。
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1.法律性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原因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等,相互重叠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重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4)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2.经济性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原因由于对有内在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课征所引起的。
(1)税制上的原因。
公司要向居住国就其全部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股东要将所分到的股息、红利与其他所得合并向其居住国纳税。
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
(2)经济上的原因。
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甲国的控股公司控制乙国的子公司,乙国的子公司又控制丙国的孙公司。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通过国际规范来约束,也可以在征税时,采用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等来解决。
1.国际税收规范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A.双重自然人身份按以下顺序判定:
长期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由双方税务当局协商解决。
我国与日本、美国和比利时协定有协商自然人居民身份B.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国际规范。
双重法人身份,根据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地来认定最终居民身份。
我国与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协定有协商法人居民身份。
2.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1)免税法。
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放弃税收管辖权。
两范本推荐。
有条件免税:
A.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来自国际避税地,不予免税。
B.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从外国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C.要求居民纳税人将其境外所得全部或部分汇回国内,
(2)扣除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跨国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扣除法将境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居住国汇总纳税时扣除,因此,只能减轻,不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3)抵免法。
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A.直接抵免。
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或应由其缴纳的税款抵免在居住国的应纳税款。
适用于:
分公司在境外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抵免;法人公司在境外取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抵免;自然人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
B.间接抵免。
用境外股息已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在居住国应纳税款。
以子公司名义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回国由母公司抵免,故称为间接抵免。
分为一层抵免和多层抵免。
一般符合:
法人抵免;积极投资者且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A.全额抵免。
B.限额抵免。
三、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实行所得税法,把公司与股东分别视为两个纳税主体。
(1)在公司环节消除:
A.股息扣除制。
对法人股东所收到的股息实行免税。
而对个人股东收到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采用。
B.分劈税率制。
一般对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较低税率。
日本C.间接抵免法。
(2)在个人环节消除:
A.归集抵免制。
将股息已纳所得税(部分或全部)加上股东的股息一并作为纳税基数,计算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再抵减股息已纳税额。
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加拿大、意大利等。
B.分类课征制。
对个人股东股息收入,不并入综合收入课征所得税,而按较低的税率专项征税。
2.3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1协定的适用范围:
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2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居民、常设机构3各类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划分4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5税收无差别对待:
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条款;资本无差别。
6相互协商程序7税务情报交换,2.4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自1983年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中日税收协定2016年底,我国已经与102个国家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已经生效的有98个,与乌干达、博茨瓦纳、柬埔寨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尚未生效。
与香港、澳门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中外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中国现有税收协定的基本框架,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管理条款,32,第二十四条非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相互协商程序第二十六条情报交换第二十七条税收征管第二十九条互助第三十条适用领域扩展第三十一条生效终止,注:
以上框架以OECD税收协定范本为蓝本,中国现有税收协定的基本框架(续),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
(1)外国居民身份的认定。
法人居民身份:
企业所在国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自然人居民身份:
A.自报在对方国家的住所或居所,受雇或从事业务的情况及所负纳税义务,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委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B.来自第三国或本身为第三国人,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提供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
C.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将职业、住所或居所,在对方国家所负纳税义务的详细情况报税务机关.协商
(2)中国居民身份的认定。
我国县以上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2对营业利润征税限定两条原则性的限制:
一是常设机构原则,即来源国只能对设有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征税。
二是利润归属原则,即来源国只能对归属于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
否则,仅由取得者居居住国独占征税权,来源地国家无权征税。
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计算关注两方面:
(1)费用扣除和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费用分配问题。
允许扣除进行营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一般行政费用,但对常设机构与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之间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佣金等,则不应扣除,或不作为收入。
常设机构可以合理地分摊其总机构的管理费用。
(2)总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问题。
若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利润,则允许。
但尽量接近常设机构实际水平。
3对投资所得的征税限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分享,来源国优先)对于投资所得,通常各国都要征收预提税。
纳税人角度:
对支付给本国、外国公司和个人所得,都实行预提税俄罗斯、奥地利、印尼、新西兰、乌干达。
只对支付给外国公司和个人的所得实行预提税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泰国、南非;股息不征税有新加坡、英国、塞浦路斯、毛里求斯、巴西、马耳他、匈牙利、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香港;利息不征税有香港、塞浦路斯、卢森堡、荷兰、德国、瑞典、芬兰、匈牙利、拉脱维亚、挪威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有卢森堡、荷兰、瑞典、芬兰、匈牙利、拉脱维亚、挪威还对财产租金、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费实行预提税。
协定股息税率(无持股要求),协定股息税率(要求持股25%),协定股息税率(要求持股10%),香港、新加坡、塞浦路斯、毛里求斯、英国、巴西、马耳他、匈牙利、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等对股息不征收预提税。
协定利息税率非10%的情况,除表中所列项目外,其他国家协定税率均为10%,但香港、塞浦路斯、卢森堡、荷兰、德国、瑞典、芬兰、挪威、匈牙利、拉脱维亚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
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情况,除表中列明项目外,与其他国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均为10%,但卢森堡、荷兰、瑞典、马耳他、匈牙利、拉脱维亚等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税。
协定分公司利润汇回税率,除菲律宾外,中外税收协定中均免除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分公司税后利润征税国家,(3)对特殊个人劳务所得征税规定。
A.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由公司所在国征税。
仅限于董事会成员,如中美、中澳、中日、中新、中韩、中卢等协定;还明确包括其他高管成员,如中加、中泰、中瑞协定。
B.关于表演家、运动员所得征税问题。
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表演活动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归属于本人还是归属于他人,都由提供活动的所在国征税。
但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公共基金资助,则免税。
C.关于退休金和政府职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退休金由受益人居住国征税,不以过去的服务地点为征税依据。
政府职员所得,由支付者所在国征税。
但若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双方居民,则由居住国征税。
D.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在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从事讲学或研究活动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
免税期限一般为3年,如中美、中瑞、中泰、中韩、中卢、中日协定;最短为2年,如中澳协定;最长为5年,如中国巴基斯坦协定。
在个别协定中没有免税条款,如中加、中新协定。
E.关于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对其维持生活和学习而取得的收入,免税,但在之前必须是对方的居民。
不分项目:
概括性免税,如中日、中加、中新等;限定项目:
仅对从境外汇入款项和取得的奖金、助学金、捐款等免税中澳协定,只从境外汇入款项免税,而取得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与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待遇。
中泰、中韩、中卢协定均明确,免税还包括个人劳务的所得。
除对从境外汇入的款项和取得的奖金、助学金、捐款等免税外,对劳务报酬限定数额或限定条件的免税,如中美、中瑞等协定。
中美协定,个人劳务在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的中国人民币。
优惠期限合理时期。
中英协定,个人劳务在纳税年度不超过1000镑英国货币或等值的中国人民币。
从接受教育或培训开始起超过5年的,不应享受优惠。
中瑞协定,个人劳务不超过18000瑞典克朗或等值的中国人民币。
但以连续不超过7年为限。
5.对财产所得的征税规定
(1)不动产所得:
使用或出租所得,所在地征税。
(2)财产收益:
处理或转让财产的所得。
A.转让不动产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地征税;B.转让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固定基地的财产,由所得来源国征税;C.转让船舶或飞机,仅由居住国征税。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
A.控股25%以上,公司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如中美、中比等协定;B.只明确转让不动产公司的股权,对转让其他公司的股权未加明确,如中马、中加、中芬等协定;C.对以股票形式转让公司财产未作明确,如中日、中丹等协定。
我国要求持股10%以上间接抵免,我国要求持股20%以上间接抵免,来自下列国家所得无间接抵免,我国企业来自下列国家有税收饶让,双方实行定率饶让,我国企业来自下列国家无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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