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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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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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主讲:
董华,汇算清缴适用原则,真实、合法和合理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汇算清缴适用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的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汇算清缴适用原则,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汇算清缴适用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企业所得税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汇算清缴适用原则,相关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相关性原则运用,汇算清缴适用原则,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惠及当期和以后几个期间,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的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收入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代”税款手续费返还收入,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三代”税款手续费返还收入,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代”税款手续费返还收入,财行2005365号规定: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代扣其他税款手续费返还,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规定: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3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一条第三款: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三代”税款手续费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转让财产收入,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租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注意:
政策明确,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缪慧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
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
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
同时在附表三第21确认视同销售成本行作纳税调减。
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视同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对以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的条件进行了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视同销售收入,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1条对“合理工资薪金”作出明确规定: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2条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作出明确: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工资薪金,2009年在线答疑缪慧频司长: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08年12月31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2010年在线访谈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
企业列支工资薪金问题,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259号: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国税发200985号: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
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5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商业保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强调:
实际发生、计算基数、核算内容和要求,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文第2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福利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第4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思考:
与财企2009242号文的关系,工会经费,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明确: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工会经费,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总工发200947号:
1、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强调:
实际发生、可结转、使用范围,职工教育经费,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三)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职工教育经费,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
(四)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五)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六)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劳动保护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租赁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51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强调:
大于零的会计利润、合法票据,公益性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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