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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详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的所有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方面的纠纷和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方面的纠纷。
2、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
包括自决与和解,俗称“私了”,它是指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①所谓自决,是指当事人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自行来解决纠纷或保护权益。
比如,远古时期的血亲报复、同态复仇、决斗等;现代法律所认可的正当防卫等。
法内的自力救济方法;法外的自力救济方法(法无规定的、禁止的)一般而言,“自决”的过程很难受到正当程序的控制,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一方能够使用的须是法律允许的“自决”方式。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领域中,当事人可以运用的“自决”方式,主要有:
当事人的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权利人可以自力行使民事实体法上的救济权,来保护受到侵害的物权、债权、名誉权等实质权。
(如物上请求权等)
②“和解”,又称“协商”,是以“和”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
换言之,是指纠纷双方主体以自由平等协商。
特征为:
高度的自治性;非严格的规范性。
(2)社会救济:
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居委会调解、单位调解等。
①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中立的第三人居中主持、调处,双方和平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特征:
调解人的居中性;纠纷主体的自治性;非严格的规范性。
②仲裁,在我国又称“公断”,是指民事纠纷双方主体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特定的中立的民间组织(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裁决)。
特征:
仲裁的自愿性;仲裁的民间性;仲裁的自治性;仲裁的法律性。
分为一般仲裁和涉外仲裁。
(3)公力救济:
指诉讼。
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诉讼的特点:
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
3、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4、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审判法律关系:
法院与当事人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诉与诉权
1、诉的含义
民事之诉:
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诉”依其本质来看,是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
“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实行提起的。
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
诉兼有程序与实体双重内涵,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2、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3、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其诉讼标的是原告享有的请求权。
分为金钱给付、物之给付(种类物、特定物)、行为给付(作为、不作为)。
(2)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之诉。
其诉讼标的是原告所拥有的支配权。
如:
确认收养关系无效之诉;确认财产的所有权。
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其诉讼标的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
4、诉的合并的含义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而彼此有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里进行。
包括:
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5、诉的变更的含义
诉的变更包括:
诉的主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变更。
狭义:
指替换变更,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诉的诉讼标的,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
广义:
还包括追加变更,即维持原来的诉讼标的而另外增加诉讼标的。
实际上形成诉的客观合并。
6、反诉的要件
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7、民事诉权的含义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2、辩论原则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内容
(3)辩论可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3、处分原则(整节)
(1)含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2)内容:
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不同权利、各个阶段);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监督处分权;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第四章基本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合议庭的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分为两种情况:
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但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即:
1)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元神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
3)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
(4)再审的案件: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即:
1)审理再审的案件,原来参加过审理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2)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审采取独任制,再审时必须改成合议制。
3)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无论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时须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整节)
(1)回避的法定原因:
(1)《民诉法》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规定》规定:
①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③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回避的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检人员和执行员,以及检察人员。
(3)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4)申请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回避须提交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被申请回避时: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则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公开审理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在法院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5)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注意:
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判决,应当一律公开宣告。
第六章管辖
1、管辖恒定的概念
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
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地域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在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
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3、地域管辖(整节,重点在于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3)一般地域管辖:
①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规定: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军人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休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
②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③补充规定: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4、专属管辖
(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纠纷诉讼-港口所在地;继承纠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的关系:
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
5、协议管辖
(1)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2)我国非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条件: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裁定管辖的概念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法律上设立裁定管辖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补充法定管辖,以适用民事诉讼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
7、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8、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9、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1)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出案件审理的正当性。
(2)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第七章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当事人概念的界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即从利害关系当事人到程序当事人的演变。
2、诉讼能力的概念
诉讼能力,也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3、诉讼辅佐人的概念
诉讼辅佐人是陪送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辩论期日出庭,起补充他们陈述作用的人
4、普通共同诉讼的含义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5、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
6、代表人诉讼的要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
(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4)代表人合格;(5)代理人诉讼案件的管辖的原则:
1)对管辖的确定:
案情简单、涉及面小和诉讼标的额不大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凡涉及主体众多,标的额较大,又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对地域管辖的确定:
在一般的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中,代表人多数人一方作为原告方起诉的,依民事诉讼法关于债权或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7、人民法院判决效力的扩张方式
人数确定的代理人诉讼,以及在人数不确定的琣上通过权利登记程序使人数确定的,都是由部分当事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
尽管其他被代表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也及于他们--诉讼担当;
在公告期未进行权利登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人才能。
判决效力扩张的方式,是由法院裁定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
这种扩张方式,即间接地将判决的效力扩及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判决效力扩张。
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9、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10、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1)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诉讼代理人分为:
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特征:
诉讼代理人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1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委托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也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与被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1、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是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的性质和要求。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特点在于:
1)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2)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4、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和私文书。
根据制作的主体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这是以书证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3)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这是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5、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6、证人的范围
(1)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证人必须知道案件情况。
(3)证人必须能够正确的表达意志。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证人资格丧失的相对条件。
(4)证人身份优先。
证人以“知道案件情况”为绝对条件,具有不可替代性。
凡是在诉讼开始之前知道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都应优先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优先以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代理人等其他身份参加诉讼,因为具有这些其他身份的人员都可进行替换。
7、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同。
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准许,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自己的专家辅助人。
而鉴定人则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作用不同。
鉴定人的作用在与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提供结论性意见。
该鉴定结论属于法定形式的诉讼证据。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在于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质证。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不属于法定形式的诉讼证据。
8、证据的收集(重点不明确)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要主体,绝大多数的证据应当由其负责收集并向法院提供。
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已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3)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让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依当事人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并且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9、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包括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
1、证明与阐明的区别
证明是指用充足的证据让法官确信待证事实为真的过程;释明是指让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大致相信待证事实为真的过程。
2、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简称为诉讼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或者直接简称为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
4、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5、双重含义说
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
6、某些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情况
根据《证据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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