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招标通用部分9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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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招标通用部分99
湖北省电力公司施工分包
专业分包招标采购
招标文件
第一册
(通用部分)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册通用部分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1.4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1.5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2出资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3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2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3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专用部分》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
(2)业绩要求:
见《专用部分》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
(3)项目经理资格:
见《专用部分》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
(4)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
2)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禁止分包规定的行为。
(5)安全质量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自开标日前一年内发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较大人身死亡事故或特大质量事故,六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三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
(6)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包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包的监理人;
(4)为本标包的代建人;
(5)为本标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书写,投标人应译成中文,如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差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偏差应填写在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十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料表”规定的偏差表中,若未在偏差表中列明偏差,则视为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偏差。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工程量清单;
(7)技术条件、要求和图纸;
(8)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澄清问题,并按招标文件中注明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2.2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的澄清问题将以书面形式(含传真)予以答复,该答复将告知每一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标明问题来源。
2.2.3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答复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2.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潜在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2.5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6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推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潜在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如投标人无特殊声明,则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如果负责投标、谈判、签约、执行等具体工作的投标人代表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本人,则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否则,应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7)施工专业分包:
施工组织方案;
(8)偏差表;
(9)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款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变更报价,明确费用变更的项目和分项变更的原则和金额;对于未明确变更原则和金额的,以折扣系数方式变更报价的,招标人将视此让利系数同时适用于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各项费用(招标人指定的费用项目除外);若以绝对值方式变更报价的,除投标人另行说明外,由招标人按让利绝对值与投标人投标总价(招标人指定的费用项目除外)比例折算为让利折扣系数,招标人将视此让利系数同时适用于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各项费用。
投标人若多次修改报价,必须注明最终有效的报价,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3.2.3 投标价格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包含的费用。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和保修期内,完成招标文件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管理(包括编制声像资料等相关费用、安全文明施工策划等)、建设场地准备、临时设施、各种施工措施费、维护、利润、税金、包干预备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文明施工、安全措施、建设周边环境协调等所有风险、责任各项应有费用。
同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还应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各种施工手续,为开展上述工作根据规定(包括地方文件规定)所缴纳的各种税费;工作协调费;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配合费;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配合费;达标投产及评优、后评估工作配合费;由于工期、设备供货等客观因素增加的成本;需多次进退场所发生的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组织或受益的协调会所需费用等。
(2)取费标准。
报价书的计算程序应依据电力行业现行规定,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照《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6版预规)及相关计价依据和各投标人自身情况测算。
其他费用的取费项目和取费标准由投标人自行测定报价。
投标人应认真测算,并结合以往工程和自身经验,充分考虑进行该项工作的风险,全面计取相关的费用,同时应依据规定在报价书中以单项表示,若未计列,则视为已综合含在其他项目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3)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取费。
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材料不计入投标报价,若由投标人负责安装,则仅计取安装费用;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4)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动。
投标人应考虑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为止期间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及一般设计变更等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并计入报价(分别计入总价承包和综合单价承包中)。
按照电力行业现行规定,计入电力概算定额的各种材料价格为取费价格,高于上述取费价格的部分按照价差处理。
总价承包部分的价差计入报价总表,仅可计取税金;综合单价承包部分的价差计入综合单价,仅可计取税金。
(5)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即使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做明确说明,也视为综合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各项报价中。
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时(若有)将考虑到此项费用的影响。
3.2.4投标报价方式。
具体规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总价承包部分报价说明。
总价承包为一次性包干固定不变价,并计入合同。
原则上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论发生任何情况或由于任何原因,工程结算时投标报价不再做任何调整。
合同条件中另有专门规定的情况除外。
(2)综合单价承包部分报价说明。
综合单价承包部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表格进行填报。
投标人中标后,其综合单价承包部分的综合单价(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风险因素)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论发生任何情况或由于任何原因,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
综合单价承包部分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所列综合单价乘以施工图(最终版)设计工程量(注:
经发包人、设计、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四方认定)计算。
综合单价承包部分总价仅为评标提供依据,不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虚拟总价。
总价承包部分总报价和综合单价承包部分的虚拟总价(即各综合单价乘以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对应的虚拟工程量所得)之和构成本次投标的最终的虚拟总价,作为评标的依据。
(4)其他报价说明,详见第九章“工程量清单”。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通用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资料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代表联合体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支票、银行汇票,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信誉良好的并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分行或支行。
投标保证金为支票、银行汇票的,应附投标保证金退回账户信息(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如投标保证金选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要求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按照下表规定的标准提交:
每包总投标价
每包投标保证金(元)
20万以下(含20万)
4,000
20万-50万以下(含50万)
7,000
50万-100万(含100万)
15,000
100万-200万(含200万)
30,000
200万-300万(含300万)
50,000
300万-500万(含500万)
80,000
500万-700万(含700万)
120,000
700万-1000万(含1000万)
170,000
1000万-2000万(含2000万)
300,000
2000万-3000万(含3000万)
500,000
3000万-4000万(含4000万)
700,000
4000万以上
800,000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向未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人递交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及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对投标文件进行主动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未能与业主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根据以下要求,按照通用部分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编制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5.6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款至第3.5.5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主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通用部分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资料表”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表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投标文件正本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在文件每一页小签,并在封面页上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封面需加盖单位公章,要求手签。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要求封装提交。
3.7.6投标人应提供所投标包的商务和技术投标文件的可编辑电子文档各1份(U盘),密封提交,并在封装外标明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
若电子文档与纸质投标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3.7.7投标人如在投标文件中使用“投标专用章”,应在投标文件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说明该“投标专用章”与单位公章具备同等效力,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1.3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招标公告。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
4.2.5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款和第4.1、4.2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除根据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修订外,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4.4款的规定不予退还。
4.4 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按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其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唱标前,招标人将公开宣布:
报价最佳得分点下浮比例,招标人可接受的最高报价(若有);
(3)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由监督人员与投标人代表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监督人员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4)开标顺序:
按投标人名称的拼音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包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招标人将依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通用部分第二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办法资料表”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通用部分第二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办法资料表”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将选择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通用部分第二章评标办法第5条规定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30个工作日之前,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将在“湖北省电力公司国网招投标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用部分第三章“通用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提交合同价格5%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在中国注册的信誉良好并且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分行或支行,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代表联合体递交。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8 取消中标资格
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中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通用部分第二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办法资料表”和“投标文件格式资料表”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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