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试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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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试题答案
宪法学A卷答案
一、判断题
×××√√××√√
二、单选题
ABACDDBDDB
三、多选题
1、AB2、BCD3、BC4、ABC5、ABCD6、ABC7、ACD8、ABCD9、ABCD10、ABCD
四、名词解释
1.规范宪法:
是指合法制定并且完全实施的宪法,这样的宪法得到全面地实施,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应然宪法与现实宪法保持一致性,欧美国家的宪法为规范宪法。
2.国家结构形式:
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制度形式,即调整国家与其所属区域之间关系的制度形式。
3.宪法修改是指有权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或特定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已经存在并发生效力的宪法规范根据现实的变迁进行变更或补充的行为。
4.联邦制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它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五简答题
1.基本人权包括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个形态:
1分
应有人权:
从价值分析方法出发,基本人权是人按其本质为一定伦理和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分
法定人权:
从规范分析的方法出发,基本人权是载于一国宪法,并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类权利,相对于应有人权而方,法定人权更具体,范围更明确,是应有人权的规范化形态。
2分
实有人权:
从社会分析方法看,基本人权是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认可和保障好得到实现的人权。
2分
基本人权的三种形态之间紧密关联,应有人权是法定人权的逻辑前提,实有人权是法定人权在现实生活中的转化与实现。
1分
2.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1分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没有宪法便没有宪政,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但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宪政。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3分
B宪政实践在宪法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溶进人们对理想价值成分追求的宪政实践,又可通过反作用使纸上的宪法更加符合人们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宪政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宪法便只是一纸空文。
3分
C一般而言,宪法与宪政具有同等的价值追求,即权力制约,人权保障,但一些国家的宪法亦会背离人权保障诉价值,即与宪政是相背离的。
1分
3.简述违宪审查的模式
答:
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有:
A议会审查模式,这一模式起源于英国,且以英国最为典型,这一模式还普遍的运用于社会主义国家。
这种模式下的审查主体是由一国的代议机关构成的,通常为该国的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等。
一般而言,代议机关都是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因此这种模式具有主动性、权威性与权力行使的统一性等特点,但却面临实效性和公正性的责难。
2分
B司法机关审查模式要,司法机关监督模式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各级普通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对将要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抽象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一般采用事后和具体审查的审查方式,遵从普通诉讼的程序,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并且其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2分
C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以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的宪法法院为代表,是指由特设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等抽象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又可分为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特设政治机关审查模式,其审查方式多种多样,效力明确。
2分
D混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模式,有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审查的瑞士模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朝鲜模式等,其特点是审查权比较分散不统一。
2分
六论述题
权力制约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所在,其基本目标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1.权力制约思想的流变5分
权力制约论是宪法思想的灵魂。
一部漠视权力制约原则的宪法不是现代意义的宪法。
法国《人权宣言》就曾宣称:
凡分权未确立的国家就没有宪法。
权力制约的思想历史久远。
从亚里士多德的政府“三职能”理论、波里比阿的分权平衡政制原则到洛克、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学说再到汉弥尔顿、杰弗逊等人的分权制衡设计,人们不断将权力制约思想付诸实践,并在实践中升华权力制约的理论和思想。
权力制约原则是上述分权学说的结晶,现代各国宪法都确认了权力制约原则。
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性质、国家指导思想和政权构架模式的不同,二者宪法关于权力制约原则的规定并不相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三权分立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则主要表现为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2权力制约原则在西方宪法中的表现形式6分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具体表现了分权制衡。
具体而言,即是宪法将国家权力按其功能分成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三权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相互之间均不得越权,同时三种国家权力又在行使的过程中互相牵制,互相制约,互相平衡。
基于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的差异,西方各国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形式。
第一,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权力构架中的分权与制衡关系极为具体。
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使,行政权由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执掌,司法权则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
宪法明确规定三个国家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力的同时,还确立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如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权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权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等等。
实行总统制的现代各国一般采用美国式的分权模式。
第二,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英国下议院原是资产阶级革命斗争的阵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促使了“议会至上”原则的形成。
英国分权模式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以下议院为重心的责任内阁制。
在英国,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独享组织内阁的大权;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不信任,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内阁提前解散下议院进行大选。
现行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和德国等采用了英国式的分权模式。
第三,法国式的以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现行宪法制定时,法国才抛弃了议会主权的原则,采行了现在的分权模式。
法国现行宪法加大了总统的地位和权力,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把权力重心由立法机关转移到行政机关,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
宪法第5条赋予了总统众多的权力,如监督宪法的遵守,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国家的连续性,保证司法独立等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总统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总统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总统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
宪法还规定,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必须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另外,总统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力还可以扩展到立法领域。
3.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6分
由巴黎公社首创、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与强调的监督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是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纵观社会主义各国宪法,它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规定权力监督原则:
第一、人民享有对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或苏维埃)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值得请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强调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其他的国家机关并不能对权力机关进行监督。
第三、宪法为了保证法律得到良好实施,一般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
4.中西方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的区别与联系5分
中西方宪法均承认权力应当受到制约,但制约的方式有根本性的区别,这种区别最终导致权力制约效果的差别。
一般认为,西方国家是实行分权制衡的权力制约模式,社会主义国家是实行议行合一的模式,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按教科书的观点):
a.理论基础上存在唯物与唯心主义的分野。
B.二是实践是否能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制衡的权力制约模式使国家权力支离破碎,与人权主权原则相违背,议行合一的模式保证代议机关全面享有所有国家权力,在制度上保证了权力的整体性和人民性,有利于实现人民主权原则。
5.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适用时的问题回答者,以6分为总分给分,但整道题得分不得超过22分。
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特殊性,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适用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世界各国的权力制约的实践来看,权力制约原则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国家权力被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并且每一种权力都是有限的。
当宪法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分别交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时,这种安排本身便是对权力制约的一部分,也是权力制约原则的内在要求。
但从我国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来看,一些国家机关几乎享有无限的权力。
第二,第二,权力制约的方式多种多样,权力制约权力与权利制约权力是基本的权力制约方式。
我国现行宪法在设计权力制约的制度时,更多的强调了公民对人民代表、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和监督。
由于公民作为个体势单力薄,在制约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和工作人员时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监督的目的。
另外,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但监督和制约的方式多限于听取报告,并未能将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制化和程序化,因而权力机关的监督并非有章可循。
这些制度建设的落后,影响了权力机关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七附加题:
1.侵犯了齐玉苓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宪法上的受教育权。
10分
2.此解释有如下的特点:
从权利救济的效果而言:
本司法解释为法律缺失时的公民权利保障提供了救济方式,效果是保护了公民特定的权力。
从宪法适用的方式来看,本司法解释是将宪法上的受教育权规范直接适用于普通公民间的权利争议和纠纷。
从解释的表述来看,使用了看似矛盾的表达,即侵犯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中,侵犯宪法权利,不是承担宪法责任而是承担民事责任,让人觉得逻辑有问题。
分析:
此解释表明,在我国,宪法被视为规范政治与社会所领域的基本法,母法,其中既包括公法即规范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包括规范私人关系的规范。
具体而言,即是认为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等规范,不仅仅约束国家权力行使者,亦约束普通公民。
此种观念,直接支持了上面的解释,即如果是公民侵犯另一公民的宪法权利,便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国家权力行使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便承担违宪的公法责任。
此种宪法观念,与西方主要将宪法视为公法,约束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观念十分不同。
其弊端便是,国家权力通过此种宪法观念,全面的干预公民的私人关系。
在一些社会组织势力强大的情况下,宪法应当被适用于特定的私人关系中,但应当建立相应的理论和机制限制此种适用。
中国目前关系宪法在私法中效力的理论,并未能实现此一点。
20分
3.此案涉及宪法私法效力理论问题,在德国即是宪法间接效力理论,在美国即为国家行为理论。
10分(只计前二道题的分,若此题作答,在10分范围内给分,本题所有分加起来,不能超过30分)
试题一: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单项选择题
1.A2.D3.C4.D5.B6.C7.B8.C9.C10.A
三、多项选择题
1.AB2.ABCD3.BD4.ABCD5.AC6.BD7.BCD8.ABC9.AB10.ABCD
四、概念辨析
1.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则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两者的不同体现在制定宪法的机关或主体不同。
2.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效力来源,是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两者的不同体现在侧重上不同,宪法的渊源侧重于内涵,而宪法的形式更关注其外延。
3.法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活动,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尤其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任何人没有特权。
法制就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及其相关制度的总称,它表示的是静态意义上的规则和以规则群表现的制度系统。
两者的联系有两点,一是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是法治是法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静态意义的法律制度向动态意义的治国方式的飞跃。
区别有四点:
第一,产生的历史阶段不同。
第二,价值蕴含不同。
第三,内容不同。
第四,实践形式有差异。
4.宪法关系指的是宪法规范在调整公民与国家,或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宪政关系是在实施宪政的过程所体现出来的各种法律关系。
两者的范围不同,宪政法律关系的范围比宪法关系窄。
5.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两者的不同体现在:
第一、主体不同;第二、制定的对象不同。
五、简答题
1.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
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实际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
该论认为,政府是人民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
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
因此宪法职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2.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主权应当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君主。
无论是君主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照人民的授权办事,人民有权进行革命,将其推翻。
人民主权学说解决的是国家最高权力属于谁的问题。
3.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在表现人民主权原则上有两个明显的区别:
一是两者的理论基础和阶级内容不同。
前者是社会契约论,是超阶级的“公意”论;后者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定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具有阶级性。
二是两者的实现形式也有差异。
首先,理论上人民主权有人民直接行使是最佳方式,但是具有现实,现代国家几乎都采用代议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代表法都是规定人民代表要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选出的代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不规定议员受选民或选举团体的监督,更不规定选民或选举团体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议员,以此看来,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比资本主义国家要完备和优越;其次,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一些重大国家政策由全民投票公决,以及公民行使创制权与复决权的方式,这些经验值得社会主义国家借鉴。
4.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而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成分,宪法一旦颁布便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
宪法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
宪政对宪法的意义在于:
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
5.制宪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与制度化了的国家权力形态相比,制宪权具有原生性;制宪权具有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和转让;与修宪权相比,制宪权行使具有一次性。
六、论述题
由宪法根本属性所决定,宪法在内容、效力、程序和规范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于普通法律的一系列特征。
(1)宪法在调整对象上的特征。
与普通法律调整对象不同,宪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关系。
(2)宪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各国宪法大都规定了四项基本内容:
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及其权限;宪法的保障和修改程序。
(3)宪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由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所决定,宪法在形式上又具有一系列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特点:
一是宪法权威的至上性,具体表现在: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规范。
二是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三是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七、事例分析题
叶林涅克和柯里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力、最高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总和。
他们对宪法基本特征的把握在于宪法内容的特定性,即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也就是说,他们是立足于宪法的内容,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是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同角度对宪法予以定义。
试题二: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单项选择题
1.C2.B3.B4.B5.B6.C7.C8.D9.B10.B
三、多项选择题
1.ABC2.BD3.ABC4.AD5.ACD6.ABD7.AD8.BC9.AC10.BC
四、概念辨析
1.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两者的不同体现在宪法修改程序的难易程度上。
2.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政习惯和传统。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两者同为宪法的渊源,但是其表现形式不同。
3.人权是指人在生存和发展需要中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应当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
基本权利指由人之所以为人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并由宪法加以确认的基本的和基础性的个人权利。
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区别有四点:
第一,权利的基础不同;第二,权利的性质不同;第三,权力的主体不同;第四,权利的内容不同。
4.公民权利指的是right,是一种能够为了自身利益为某事或不为某事的选择可能性。
国家权力指的是power,是指的国家被授权做某事的一种能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力的划分是各国宪法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
5.权利本位指的是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权利是本位。
权利本位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
权力制约指虽然权力来源于权利,但权力已经产生,就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
虽然从理论上讲,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根本性的制约方式,但从政治实践来看,公民相对于国家来说则总是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权利制约权力在实际政治运行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不足。
而用权力制约权力,则可以达到强力与强力的对抗和协调。
五、简答题
1.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分类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深刻揭示了宪法这一现象的阶级本质属性,对于我们深入认识宪法现象、揭示宪法发展规律、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同时,这种分类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各种形式分类中普遍存在的含义混乱和相互转换的缺陷。
当然,按照国家历史类型所作出的分类仍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两种历史类型的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具体属性之别。
2.成文宪法具有系统全面、内容明确、规范具体等优点,易为全国上下掌握和遵守,便于监督实施;其缺点在于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复杂,所以适应性比较差。
不成文宪法的优点在于,其中产生过程中具有“自然长成”的特点,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所以易为人们接受。
同时,不成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富于弹性,因此能够比较灵活和迅速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形;不成文宪法的缺点是,内容零乱分散,缺乏系统,不易为人们所掌握。
3.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应然价值的普遍性和公理性。
第二,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第三,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第四,表现形式的抽象性。
4.现代宪法的分类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根据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可以将宪法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第二、根据宪法是否具有原创性,可以将宪法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第三、根据宪法的实施效果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第四、根据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5.一般地说,制定宪法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一、宪法草案的起草;二、宪法草案的通过;三、公布。
六、论述题
一般而言,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宪法序言本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大部分宪法的部分与总则(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而宪法总则部分是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如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序言是典型的目的性序言,它所陈述的制宪目的,同时也是美国人民为之奋斗的目标,因而具有纲领性,应具有法律效力。
又如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宣布: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第一句话就是对中国历史事实记载部分法律效力的确认。
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的作用方式和效果表现不完全相同。
一般而言,序言中的基本条款、基本任务条款、基本国策条款及关于宪法本身的效力条款,属于规范性条文,具有规范性作用和效果,即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相对确定的利益和影响。
而序言中的目的条款、史实条款等则属于非规范性条款,虽然不直接具有规范性作用和效果,但具有确认民主事实、教育和感化后人、激发民族精神等社会作用和效果。
七、事例分析题
上述事例不能算是宪政运动,只是人民争取宪政的运动。
要理解宪政要从国家体制、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运作上去认识,不能把任何符合民主要义的实践均视为宪政。
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判断宪政的基本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宪法是不是得到认真的实施,其他的标准,例如人权、民主、法治、自由等只是判断宪政水平的高低、完善水平的标尺,把是否认真实施宪法作为判断宪政有无的标尺,就把握了宪政建设的起点。
试题三: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单项选择题
1.A2.B3.D4.D5.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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