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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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指导
信用社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指导
为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我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依据《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指引》、《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指导是为实现我县经营目标,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二条内部控制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我县信用社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三条信用社会计内部控制五个基本原则:
即规范化原则、授权分责原则、监督制约原则、账务核对原则、安全谨慎原则。
第四条会计内部控制要求:
(一)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均应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二)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第二章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五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六条会计核算必须做到“五无”、“六相符”。
“五无”:
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
“六相符:
”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据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内外账务相符。
第七条会计工作“十六项基本规定”:
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联社(行)印、押、证,三人分管;重要凭证,领用登记;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第八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合规地办理各项会计业务,抵制和拒绝办理各种违法违规的会计业务,对违法的会计业务要勇于和敢于揭露,及时纠正各种违规会计业务。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严禁越权,禁止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代理处理他岗业务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操作。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定期岗位轮换,推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
第十三条会计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的管理规定,规范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四条会计复核:
实行交叉复核制度。
第十五条会计的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由会计主管负责,一切会计事物事后均需由会计主管进行再监督,并在相应处签章,以示负责,由于监督不力形成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依法追究会计主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会计主管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信贷会计,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六条会计差错责任追究,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了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机构负责人和分管会计的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各项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各项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不得随意降低或减免利息,如需降低或减免,必须经有权人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视同严重违规。
第十八条各项贷款在按季结息时,应序时足额计收,如有或使用跳季结息现象,视同严重违规。
第十九条在收取各项贷款本息时,收贷凭证各联所登记的内容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现象视同严重违规。
第二十条存放他行款项利息收入,一律凭他行开具的利息凭证全额计入收入。
第二十一条各项结算、手续费收入一律纳入相应收入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严禁依任何形式在收入中冲抵费用和业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实现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规定的科目核算,严禁依任何名义或形式截留和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各项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支出、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利息支出中核销营业费用和其他支出;在利息支出中核销营业费用和其他支出视同严重违规。
第二十六条禁止虚列费用支出;虚列费用支出视同严重违规。
第二十七条各项费用支出应实行“三签”制度。
非正式发票不得列支。
第二十八条各项费用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列账,禁止下甩或用任何其他形式将费用挂账。
第二十九条联社认为有必要可以对部分费用实行报账制。
第三十条大额费用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制。
第五章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应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应在应收、应付款科目中合理设置二级科目核算,做到核算正确,清楚明了。
第三十二条对需跨年列应收款项的款项,应经联社财电部核准并逐笔结转。
第三十三条大额应收款应经联社财电部核准后方可列账;未经批准视同违规。
第三十四条在应收款中挂账的诉讼费用应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管理。
第六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由联社统一在省联社指定的印刷厂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其他渠道获得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分户账由记账员管理,有无电脑均应建立分户账(‘使用全国有价单证及空白凭证登记簿’账页)。
第三十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由主办会计在联社领回,领回凭证入库记账传票由记账员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证明单作传票附件,会计复核;重要空白凭证出库记账传票由会计填制,记账员记账并复核;未全面执行本规定视同违规。
第三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由主办会计管理,柜组凭销号登记簿向会计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每页登记簿只登记25份凭证,领用人、主办会计应在登记簿中相应处签名;一次领用量为一个月的用量,出库的所有重要空白凭证都必须登记到销号登记簿上。
第三十九条重要空白凭证按顺序进行销号,每份凭证由签发人登记销号,当班复核人员(出纳员)必须在当班内逐笔进行复核(签字);未实行全面销号签字视同违规。
第四十条开户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在柜组售出;清户时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记账员负责收回(切角作废后作表外科目传票附件并在销号登记簿中登记)。
第四十一条分社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视同柜组,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各社可根据实际建立辅助登记簿。
第四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多联式应保证各联齐全,作废凭证号码剪粘在销号登记簿相应处(多联式应剪粘给客户的一联),作废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
第四十三条信贷人员向农贷会计领用收贷凭证,一次不得超过五份(应出具领条),当月领当月用,当月未用完的,次月缴回;信贷人员除限量领用收贷凭证外,其它各类重要空白凭证一律不准领用,严格禁止以任何理由携带印章齐全的各类重要空白凭证外出;一经发现有携带印章齐全的各类重要空白凭证外出视同严重违规。
第四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查库,信用社主任或安全监督员每月查库不少于一次,稽核保卫部每年不少于二次,财务电脑部每年不少于二次;联社账表室库存财务、稽核两部门每年核查二次。
第四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按年归档,保管十五年。
第七章抵质押物管理
第四十六条抵质押物分户账由记账员管理,使用丁种账页,详细登记抵质押物品名称、凭据号码(有无电脑均建)。
第四十七条抵质押物品登记簿由农贷会计管理(分社由分社会计管理)、登记簿中所列内容需完整登记(连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抵质押物品由农贷会计管理(视同借据)、分社由分社会计管理。
第四十九条抵质押物品入库传票由记账员填制,农贷会计复核,出库传票由农贷会计填制,客户签字,记账员复核。
第五十条抵质押物应做到总账、分户账、登记簿、实物相一致,每月信用社不少于一次检查核对,联社财务、稽核两部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核对。
第八章信贷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存单质押贷款第一责任人为农贷会计,借据合同上应同信贷员签字程序一致。
第五十二条存单所有权人必须亲自临柜办理,应在存单背书“同意为****质押贷款***元,到期未还,直接由信用社划收贷款本息”字样,并签名(存单应是本社的);经办人员必须查验存单所有权人身份证并把身份证号码填写在存单背面。
第五十三条存款账户质押担保贷款,农贷会计要向记账员报备,记账员要在抵质押物品登记簿中签名,记账员离岗交接在记账员交接登记簿中登记交接(增设一栏“限制性存款账户”)。
第五十四条质押期限为贷款期限,一般不准超过该存单到期日。
并在计算机分户账地址栏批注信息。
第五十五条质押贷款金额,依该存单到期本息足够抵偿所质贷款到期本息为最高限额。
第五十六条质押贷款到期后,质物到期时,应及时划收,未及时划收而造成损失的由农贷会计赔偿。
第五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第一责任为社主任。
第五十八条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时,应有专人负责汇票真伪的查验工作,同时审查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的票据,并将之复印件附承诺书后。
第五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单笔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报联社备案,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报联社分管主任审批,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报联社主任审批。
第六十条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年满十六岁以上的全部成员签字,先抵押合同,后借款合同,抵押率按联社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一处房产抵押一笔贷款。
第六十一条企业财产抵押合同必须有信贷员(两人以上)参加的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通过的会议决议记录,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六十二条各项贷款决策人应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决定性意见,原则上表述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多少元(金额大写)、期限、贷款方式”并签名。
第六十三条各项贷款借款人必须临柜办理借款手续,农贷会计负责查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核实身份,监督当事人签字盖章(万元以上的贷款合同应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因查验、监督不力而形成合同纠纷,造成资金损失,概由农贷会计赔偿;出纳员、记账员应复核查验身份,承担复核责任。
第六十四条在办理借款和贷后检查签发贷款催收通知时,不论贷款金额大小,借款人、担保人(单位)应签字、盖章,信用社认为有必要的还可按手印(右手大拇指),签字、按手印必须在信用社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
第六十五条贷后跟踪检查,万元以内贷款管理责任人每半年不少一次,万元以上(指累计余额)至少每季不少于一次,贷后检查形成的文字材料交农贷会计存档;30万元以上的贷户(指累计余额),联社信贷业务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贷后跟踪检查。
第六十六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必须对所管理的每一笔贷款保证诉讼时效的有效性,新增贷款(1999年1月1日后发放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现任的贷款管理责任人搞好贷后检查,贷款管理责任人对在其管理的时段内要保证每一笔贷款的诉讼时效,否则,对造成诉讼失效的贷款本息及诉讼的一切费用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由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严,出现贷款诉讼失效,而形成的一切损失,由该笔贷款第一责任人全额赔偿,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各项贷款签订合同时,因审查、审核、签名等不严、失真而造成纠纷形成损失由农贷会计全额赔偿(分社由分社会计负责);信贷员采取非正常手段致使贷款合同失效,形成损失的由信贷员负责赔偿,同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抵押贷款逾期后应及时清收,对抵押率超40%以上、欠息半年以上或连续十八个月未履行还款的,必须依法起诉。
第七十条还款协议书和催收通知书存根联应定期于月末交农贷会计入档保管,责任信贷员在贷后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一条各项贷款必须手续齐全并在借款凭证第一联上签字,万元以上贷款借还款时原则上不得付现金,通过其存款账户办理结算。
第七十二条万元以上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必须有借款人家庭另外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签字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第七十三条借据背面加盖第一责任人章,主社每月集中由信贷员签字,分社在报账前由信贷员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七十四条收回各项贷款本息一律开据贷款收回凭证,不得使用其它任何种类凭证;用非收贷凭证收贷本息视同严重违规。
收回逾期贷款应要求贷户在收贷凭证上签名(信用社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类贷款也可以签名)。
第九章授权管理
第七十五条信用社应加强授权管理,各项授权应以正式文件确立。
第七十六条信用社在各项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权力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各级业务人员不得越级和超权限办理各项业务。
第七十八条各级业务人员不得接受办理未经有权人审批或审批无效的各项业务;业务人员接受处理审批无效的各项业务视同严重违规。
第十章印押证管理
第七十九条印、押、证、账分管,相互控制,相互制约;实行人员离岗“印、证、押”入柜落锁管理制度。
由于管理不严,在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使用上出现经济案件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社负责人、主办会计、有关业务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负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十条代理或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做到证、押、印分管,经办人员负责管理凭证,签发、复核员负责管理密押机,会计主管负责管理印章。
第八十一条信用社社名公章由主办会计保管,主任印由出纳保管,会计印由记账员保管。
第十一章登记簿管理
第八十二条各种登记簿无特殊要求的一律使用碳素墨水登记,原则上都要由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字。
第八十三条各种登记簿的保管,各种登记簿使用完毕要及时交由主办会计归档;挂失登记簿为永久保管,其他各类登记簿无特别要求的一般均需保管十五年。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各项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十五条会计传票应及时装订归档,对五期以上的传票尚未装订归档的按严重违规论处。
第十三章计算机管理
第八十六条操作员要做到人离即退出操作画面。
第八十七条上机操作不得共用操作号,密码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不得泄漏自已的密码;操作员调动及时做好操作号销号工作,并按制度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十八条数据输入,必须有当班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第八十九条按制度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并专人管理介质,按期装订打印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十条电子设备使用专用电路,周围不得放置装有液体的容器和易燃、易爆、易碎、强磁的物品,定期要对UPS进行放电,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电脑主管部门。
第九十一条电脑软硬件的维护由电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十二条电脑网点对重要空白凭证的输入、使用和保管要按制度要求进行,按顺序号使用,不得跳号,不得擅自涂改凭证号码。
第九十三条操作员做电脑红蓝字冲账和日间抹账(冲正)等重要业务时手续应齐全、应详细记录修改账户信息的原因,并由复核员签字加以确认,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
第十四章其他
第九十四条密码挂失业务视同存单挂失业务处理。
第九十五条各种凭证加盖的印章要清晰、规范,电脑打印输出的账表要加盖有关印章;各种错账冲正均须经主办会计审查盖章后办理,并在相应登记簿中登记;无正当理由,已列成本的各项费用不得转出或调整。
第九十六条往来账、社内往来核对由主办会计负责。
第十五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各信用社(部)有关业务经办人员未按本指导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在发生纠纷时以及违规操作造成后果时无法分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与违规人员同责处罚。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指导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本指导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本指导若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00条本指导由xx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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