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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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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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
篇一:
关于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的约定
关于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的约定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询标纪要及承诺书;
(5)投标书及附件;(6)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7)本合同通用条款;(8)工程量清单;(9)图纸;(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费用列入投标总价):
(具体工作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建设管理要求增加)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本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为:
a、定额、标准、费率及相关政策规范(非强制性文件)调整。
b、国家政策变化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能预见的风险。
c、现行预算定额或计价规范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
d、材料价格的正常波动。
e、施工期间非连续8小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
23.3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或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23.3.1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及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1)计算,决算工程量须首先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初审。
联系单管理按《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杭财基[2021]1351号)执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联系单,不得纳入决算。
23.3.2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的信息价差价,并计增减材料差价的规费和税金。
23.3.3合同中没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
(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报价水平、市场的竞争情况及现行计价依据,在以下三个选项中选取一项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套用浙江省2021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下限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另计算,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合同工期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参照市场价、降幅系数、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投
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予以5-10的优惠幅度得出结算价格。
(2)套用浙江省2021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下限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另计算,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合同工期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参照市场价、降幅系数、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优惠率得出结算价格,优惠率=中标价÷投标最高限价。
(3)按浙江省2021版预算定额或专业定额直接费+规费+税金。
23.3.4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
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变更依据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23.3.3执行。
如有甩项工程,招标人将对相应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
23.3.5当投标人报价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将保留重新估价的权力,其相应单价的计算方法具体按第
23.3.3条执行。
23.3.6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投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招标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以扣除,扣除部分的价格参考第23.3.3条,结合投标报价水平确定。
23.3.7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遇异常波动,调整条件及方式参照杭建市[2021]44号、杭建市[2021]48号、杭财基[2021]2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3.3.8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须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使用人同意,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投标报价。
23.3.9甲供材料的计算方法按市财政有关文件规定计算。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换甲供材料品种规格,不得随意多领少领甲供材料。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乙供,施工单位须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得到招标人同意后方可乙供,否则超出甲供量部分的材料不予结算。
23.3.10现有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费计算。
招标时已明确的,其保护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交底资料,结合现场探勘,充分考
虑施工难度,计入报价,包干使用。
实施过程中新发现的,其保护费用按实计算,计算口径按23.3.3执行。
23.3.11本工程结算造价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八、工程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招标人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招标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4发包人有可能根据工程需要修改施工图或发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量不论增减多少,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对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其结算口径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对变更单项材料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
篇二: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同GF-1999-0201标准合同
第二节合同条款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价:
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3、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所定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起草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二、安装、调试、验收:
1、中标方签订供货及安装合同外,应尽快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需经安阳市质监部门确认,持证上岗,并派技术人员根据工程进度配合土建施工现场事先核实尺寸,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如因中标方检查、复核不到位引起电梯土建尺寸误差的,中标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试工作应由制造商专业工程师负责进行。
业主有权对安装施工队进行安装资质审查,安装施工队必须有安装上述电梯的业绩,如有资质不符,中标方应立即更换安装施工队,一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2、中标方负责电梯的整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经安阳市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测、验收合格,并领到准用证后交付使用;吊装费、安装费、临时及调试电缆费用、调试费等均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中标方应提供电梯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分阶段进度计划表。
电梯在安装过程中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安装过程监督检验(中标方委托,负责一切费用)。
3、本项目采用全包方式(交钥匙工程),到货后领取、清点、储存、保管、起吊、定位、脚手架搭设拆除、井道照明、安全护栏、安全保护、现场清理、施工用临时及调试电缆费用、安装及调试用水、用电及向施工总包单位缴纳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安装总价(不含设备价)的3)等均由中标方负责(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中标方根据合同安装施工进度要求违约每日扣除总额的千分之二。
5、根据合同要求安装电梯过程中,发生伤亡和安全事故由中标方负责。
三、交货与安装时间:
交货期至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安装期货物交付之日起90日。
交货地址: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指定的地点交货。
四、技术资料:
中标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电梯土建总体布置图
(2)电梯安装图
(3)电气设备及系统原理图(4)电气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5)安装调试手册(6)说明书及操作手册(7)维修手册
(8)制造、安装标准和技术规范(9)安装和验收报告(每台4套)(10)零部件清单和易损件清单(11)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12)制造商的资质证明
(13)安装委托书和安装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五章附表
表一投标内容一览表
投标人:
(盖章)
年月日
篇三:
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摘要:
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它和合同文件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经常有些争议,而这一点如不明确则对于工程造价、质量以至进度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对此问题做一阐述。
关键词:
招标招标文件合同合同文件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一、问题的提出
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
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
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
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
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
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
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原:
把招标文件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
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
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因为:
1、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
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
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
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那种认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2、建设工程招标的实质并非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我们来看看要约的要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把建设工程招标的特征与这些要件逐一分析对比,不难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是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的:
①招标人为某种特定利益,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可能面向不特定的人发布,但招标文件必然向特定的人发售,而且其人数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制);
②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的竞争,与“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订立合同。
招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推断,招标的目的是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③招标人通过开展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址等来选择向自己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发出要约,如果是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这种选择性意向更为明显;
④招标文件对订立合同内容的要求一般都十分明确、具体和肯定,以便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编制投标标书。
因此,招标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而非是要约邀请。
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规范来操作,一旦刊有评标细则的招标文件公布而且又有足够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那么在投标截止时最终的中标人在实质上也就已经确定了,无非等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来把他“发现”出来而已,而且这种结果一般招标人自己也无法更改。
如七部委201年7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和要约邀请“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
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15条注[1]对要约邀请的列举。
实际上该列举中所说的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
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二者显然是不能等同的。
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
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那么投标、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作出了另一种新的诠释,即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指导意义。
鉴于本文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阐述。
四、结论及意义
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
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写进去。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那些投标书或者合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经常造成纠纷。
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或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或者降低了对中标人的要求,从而严
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定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缺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
定的差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我们列出在实践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
第一是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
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此时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有效。
第三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此时其处理方法类似于第二种情况。
3、标文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位置?
如前所述,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最好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那么其具体位置应在何处呢?
我们认为就合同范本中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而言,招标文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之后、合同专用条款之前,和其他合同文件如出现歧义时可参照上述两种矛盾解决的意见处理,其余可遵循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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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条款 招标 文件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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