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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第二条防突矿长、通防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突技术管理工作。
矿井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通防科具体负责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参与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编制、贯彻和管理工作;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落实工作;各区队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一节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
第四条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井要编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经通防科长、通防副总、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后下发实施。
第七条重点防突工程,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第八条当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变更时,矿井防突措施计划应相应进行调整,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下发执行。
第九条矿井防突措施计划和总结由专人负责与管理,并跟踪落实;确保各项防突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节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条区域预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通防科负责编制区域预测报告,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
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各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组织通防科、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进行会审,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由通防科编写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通防科负责编制,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矿长审批。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防突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并经通防科、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节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一)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
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
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
(二)区域预测所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
(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确保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测试点。
第十六条区域防突措施
由于矿井二2煤临近煤层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根据矿井瓦斯赋存特征,主要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为预抽煤层瓦斯,其主要采用的方式有: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七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30m。
(三)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
(四)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预抽钻孔,且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不小于30m。
(五)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六)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第十八条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一)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根据现场条件也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其他经试验(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检验。
其中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
(二)采用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三)当所有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6m3/t、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6MPa并且在钻孔施工过程中未曾出现喷孔、顶钻等其他动力现象时,可判定预抽防突效果有效。
若检验期间任意一点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6m3/t、残余瓦斯压力≥0.6MPa或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有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的突出预兆时,则所在区域煤层仍为突出危险区,并且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需继续补充区域防突措施或延长已有钻孔的抽采时间,直至措施有效。
(四)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进行区域措施效检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120m,则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3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20m。
2.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3.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和两侧。
当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4个。
自煤层顶板揭煤对实施的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当至少增加1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部的检验测试点。
4.对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也可以分段检验,但每段检验的煤巷条带长度不得小于80m,且每段不得少于5个检验测试点。
5.各检验测试点应当布置于所在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各预抽瓦斯钻孔或者尽可能与周围预抽瓦斯钻孔保持等距离,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五)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十九条区域验证
(一)在井巷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节第六条所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采用本节第六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结合工作面瓦斯涌出动态变化等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在工作面首次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2.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者采取非定向钻机施工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推进3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
3.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4.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施工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三)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第二十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一)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对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
(二)井巷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下表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临界值如下表所示
煤样
Δh2指标临界值(pa)
干煤样
200
湿煤样
160
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三)煤巷掘进、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预测要求: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采用复合指标法进行工作面预测。
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L/min)
钻屑量S(kg/m)
3.8
5.3
2.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3.钻孔应当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4.预测钻孔从第2m深度开始,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
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
5.如果实测得到的指标q、S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允许在保留不低于2m预测超前距并在区域准掘范围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6.对采煤工作面的工作面预测,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
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验证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相同。
第二十一条工作面防突措施
(一)当工作面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1.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3.采掘应力叠加。
(二)执行工作面防突措施的,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采取超前钻孔排放措施的,应当明确排放的时间;采用松动爆破或者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
(四)采煤工作面可以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钻孔预抽瓦斯和超前钻孔排放瓦斯)、注水湿润煤体、松动爆破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采取排放钻孔措施的,应当明确排放的时间。
(五)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参照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六)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钻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一)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参照本节第六条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
(二)对井巷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井巷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三)当检验结果为措施有效时,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效检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远距离爆破的要求和管理制度详见第十一章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
(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四)生产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矿井严格按照第三章防突专项检查制度的要求开展防突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矿长、总工程师及防突矿长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第二十七条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视频存档及钻孔深度确认工作。
第五节关键环节管理验证分析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矿井应详细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
第三十条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第三十一条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钻进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
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
第三十二条区域防突措施孔施工结束后应填写钻孔记录单,应记录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现象、钻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经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和班队长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穿层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及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
第三十四条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深度60~120m的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
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技术员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钻孔轨迹测定工作。
钻孔轨迹测定结束后将记录及时上交通防科,由通防科根据测定结果进行核查分析。
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十六条通防科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防突措施执行过程中的异常现象的管理。
区域防突措施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的,及时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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