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第六版)第十九章.ppt
- 文档编号:17689583
- 上传时间:2023-08-03
- 格式:PPT
- 页数:19
- 大小:1.05MB
《企业与公司法》(第六版)第十九章.ppt
《《企业与公司法》(第六版)第十九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与公司法》(第六版)第十九章.ppt(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十九章公司代理与分支机构及外国公司,第一节公司代理第二节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第三节外国公司,第一节公司代理,一、公司法人代表
(一)法人代表的含义代表机关不仅对外代表该法人实体,并有权不经他人同意而委托另外的人代理法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在法人内部代表机关即是法人的领导机关。
其权力的法理依据是一个由法律拟制的具独立人格的实体必须确立(通过章程或法律规定)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其意志的表达者。
(二)公司代表人制度的比较美国规定董事会是领导机关,但没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称谓,从实践中来看,公司董事对内对外履行职责是按信托责任进行的。
法国公司法明确无误地规定了董事会是公司的领导机关,同时也规定董事会得选举一位自然人为董事长。
德国公司法突出强调董事会的集体领导职责。
(三)我国法律关于公司法人代表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在法人代表制度上继承了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的做法,公司组织机构中虽然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并未明确说明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仍然规定了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由执行董事担任法人代表。
二、公司的代理
(一)代理的一般含义代理是一种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权限范围内活动,而由他人承担法律后果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特定的相互关系。
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被代理人要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代理是商业代理(三)公司董事是否为公司的当然代理人我国认为,董事不存在对公司的当然代表权和代理权,除非全体董事参加一个符合程式的会议,并形成了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经理是否为公司的当然代理人公司的经理如果对外代表公司须经授权,未经授权就不能确认经理的代理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的法定职责,是对商业惯例的立法确认,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经理在一项履行前述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的商业文件的权力(包括交易合同),无须由法人代表单独授权,也无须适用表见代理原则来确认其代理行为的有效性,经理签署的符合公司商业利益的合理性文件,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未授权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五)公司内部机构使用部门印章的对外代理效力第一,公司或其他法人的内部机构,一般不得以其名义对外直接签署合同,不能加盖自己的印章,这是法律的一般规定。
第二,公司或者法人的某些职能部门的印章已经依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则正常对外在商业交往中使用,当然应确认该职能部门的代理权。
第三,按商业习惯上理解,公司或法人的其他一些部门在对外合同上加盖部门印章的行为,足以使交易对方理解到或依常人的智力程度应当理解到与之进行交易的实质对象是公司或法人,且公司法人知悉此交易活动,或已经有履行行为,则应确认此交易的有效性,即应认为代理权成立。
(六)公司公章的借用、盗用与代理
(1)公司公章的借用及其法律后果我国法律禁止民事活动中借用公章的行为,借用公章不在任何意义上具有代理的性质。
(2)盗用公司公章的法律后果盗用公章是非法行为,不存在代理关系或授权关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时相对人的谨慎调查义务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方必须负责进行谨慎调查,包括阅读公司章程,要求公司的代表人、代理人出示相关的决议记录及其复印件,否则可能会承担交易无效的法律后果。
在非常规交易的场合,公司章程对交易相对方当然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一、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含义公司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并隶属于总公司的,具有营业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经济组织,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不独立的当然代理人。
二、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法律地位:
非法人经济组织。
特征:
第一,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第二,分公司业经合法成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民事活动的后果由总公司承受;第三,分公司的名称通常是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区域名称)+分公司”构成;(接下页),第四,分公司一般没有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或机构,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第五,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用的财产直接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第六,分公司的经营收益应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分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易行。
分公司被撤销时,由总公司的法人代表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公章等。
分公司不具备破产资格,其被撤销时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均转到总公司名下,因而总公司可不经清算程序径直撤销它。
第三节外国公司,一、外国公司的含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组建和注册、具有外国国籍并经申请获准在本国设立分公司进行直接经营活动的公司。
其特点是:
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组建和注册;具有外国国籍;经申请获准在本国取得直接经营的资格。
二、外国公司的进入及管理外国公司欲取得某一本国的经营资格,与该本国的其他公司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拓展在本国市场上的发展领域,就要依本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外资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国政府提出申请,取得批准证书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有关法律对外国公司进入本国规定有申请许可的程序,且往往实行对等原则。
各国一般都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进行业务活动,享有与本国公司相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各国也对外国公司实施必要的管理,以保护本国社会公共秩序及维护善良风俗。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及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原因:
该外国公司在本国经营期间严重违法、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东道国的政府下令撤销;该外国公司总部因自身原因决定撤销。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法清偿在华经营期间的债务,并按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程序进行清算,未得偿清之债权,由外国公司继续清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与公司法 企业 公司法 第六 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