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生产常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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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常识讲座,事故,伤亡一个人,多少伤心泪!
不讲卫生会生病,不讲安全会送命!
一人出事故,全家受痛苦!
企业是我家,安全大家抓!
目录一、安全生产新形势二、事故分类、原因分析和预防、责任追究三、火灾、用电、机械、中毒事故预防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逃生和紧急救护,一、安全生产新形势
(一)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我国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前50个发达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合计的1.5倍。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中指出“安全生产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在第八部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下半年,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
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新罪名。
(二)国际上越来越关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从国际关系来看,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至今已经全面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实现经济全球化,遵循国际经济法则。
WTO协议中第15条“反倾销”、第16条“反补贴”和附件第242款“社会责任”,对安全生产方面都有规定;国际经济活动中通用的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有9000(质量)、14000(环保)、18000(安全生产)三大认证,这是进出口贸易的通行证。
(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2006年7月28日,省人大颁布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07年度,温州市共发生各类事故4838起,同比下降20.2%;死亡873人,同比下降3.2%;受伤5089人,同比下降20.4。
但是从我市的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来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非常严重。
特别是2007年,我市又发生了二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007年8月10日,泰顺县发生中巴车坠落事故,死16人;2007年12月12日,市区温富大厦火灾事故,死21人。
2008年1月20日,瓯海区梧田发生坍塌事故,死9人。
2007年8月10日死16人泰顺县中巴车坠落事故现场,2007年12月12日死21人温富大厦火灾现场,2008年1月20日死9人瓯海区坍塌事故现场,2008年1月20日死9人瓯海区坍塌事故现场,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劳动保障部门有“工伤鉴定委员会”。
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6种情况(包括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伤残等级共10个伤残等级,最重为1级,最轻为10级。
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申请单位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个人一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事故分类、原因分析和预防、责任追究
(一)事故分类伤亡事故,是指造成职工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的事故。
事故主要有以下3种分法:
1、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1)轻伤:
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
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
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有人死亡(含受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劳动部(60)56号文件发布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因工致残待遇1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助给24个月、每月支付90%本人工资6级的,一次性补助给14个月、难安排工作,每月支付60%本人工资10级的,一次性补助给6个月本人工资。
非法用工(无营业执照单位等用工)规定必须给于一次性赔偿金(劳动部第19号令,2003年9月23日颁布)。
一次性赔偿金:
伤残1级为赔偿基数的16倍,2级14倍9级2倍,10级1倍。
赔偿基数是指本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48-60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无营业执照等的单位,由该单位向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
特有原则实行“工伤无责任补偿原则”。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类: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按致伤原因分类,分为20类:
根据国家标准GB6441-86,将事故按职工受伤的原因调整为20类。
常见和重点:
(1)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
(5)触电(包括雷击):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6)淹溺:
指因人落水之后,造成人的呼吸阻塞导致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灼烫:
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高温物体、放射线、强酸、强碱引起的烧伤等伤害事故。
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13)放炮(爆破):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造成事故原因主要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事故的间接原因,从而查明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才可进行事故责任分析,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1、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行为和因素,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作业环境不良。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9)忽视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或未能正确使用。
(10)不安全装束。
(1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接触和处理错误等。
2、事故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没有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7)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经费不落实。
(三)事故预防方法1、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2、预防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设置薄弱环节使危险因素未达到危险值之前就预先破坏。
如利用薄弱元件,像保险丝、安全阀、爆破片等。
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时间防护使人处在危险、有害因素作用的环境中的时间缩短到安全限度之内。
如对重体力劳动和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实行缩短工时制度。
距离防护增加危险、有害因素与人之间的距离以减轻、消除它们对人体作用。
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隔离或屏蔽对危险、有害因素加以屏蔽和隔离,使之无法对人造成伤害或危害。
5、连锁当操作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连锁以某种方法使一些装置相互制约,以保证机器在违章操作、出现故障是不能启动或运行,或处在危险状态时自动停止。
如起重机械的超载限制器和行程开关,电梯的层(轿)门与电梯运行的控制联锁。
6、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1)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由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所构成,作用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但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分别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是带斜杠的圆形边框,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共23种,如:
禁止烟火禁止通行禁止合闸禁止乘人,2)警告标志。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的图形标志,是正三角形边框,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共28种,如:
当心触电当心火灾当心坠落当心伤手,3)指令标志。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是圆形边框,颜色为蓝底白图案,共12种,如:
必须加锁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鞋,4)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符号,是正方形边框,颜色为绿底图案,共3种,如:
紧急出口可动火区避险处也可以辅加方向文字,成长方形,如:
方向辅助标志,
(2)安全色安全色是用以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具体规定为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1)红色。
表示禁止、停止、防火等信号,能使人在心理上产生兴奋感和醒目感。
2)蓝色。
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和白色配合使用效果较好。
3)黄色。
表示警告、注意,和黑色相同组成的条纹是视认性最高的色彩。
4)绿色。
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能使人感到舒畅、平静和安全感。
安全色的对比色是黑白两种颜色,红、蓝、绿色的对比色为白色,黄色的对比色为黑色。
(四)责任追究1、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刑事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139条和397条,共有10条,对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及其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与工矿企业有关的主要有134、135、136等3条:
(1)第134条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些违章行为虽然是明知故犯,但是总的来说是一种疏忽大意,轻信不致发生危害后果的侥幸心理,有别于犯罪分子的有意破坏;客观方面还表现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达15年)。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如果只违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后果,但没违章,则不构成本罪。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简单讲:
这个罪的犯罪对象职工;犯罪形式“三违”;犯罪处罚3年以下,3-7年,5-15年。
(2)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简单讲:
这个罪的犯罪对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犯罪形式“违法”;犯罪处罚3年以下,3-7年。
(3)第136条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没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构成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性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简单讲:
这个罪的犯罪对象负责人、职工;犯罪形式“违法、三违”;犯罪处罚3年以下,3-7年。
2、社会责任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不仅会给职工本人造成伤害,还会使其家庭和亲属蒙受不幸,产生心理上难以承受的痛苦和巨大的经济负担。
家庭责任安、企两个字的字面构成和理解。
3、事故的责任追究首先,通过调查和原因分析,分清事故的性质,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还是破坏事故。
所谓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事故责任分析,应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凡是发生下述九种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就上岗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就独立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苻,造成事故的;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6)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7)由于不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8)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安全设施未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9)对安监等部门的“整改通知书”等指令性意见执行不力,限期内不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主要是“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2)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拆除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下列五种情节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上级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对事故责任者,要区分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以适当的处理。
三、火灾、用电、机械、中毒事故预防
(一)火灾事故预防1、防火基本原理和措施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火三角,燃烧的四种类型:
(1)闪燃指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是一种瞬间现象。
闪点是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是表示可燃液体性质的指标之一。
(2)着火指可燃物质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达到某一温度时,开始产生有火焰的燃烧,并在火源移去后仍能持续燃烧的现象。
燃点是一种物质燃烧时放出的燃烧热,使该物质能蒸发出足够的蒸气来维持其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
一切可燃液体的燃点都高于闪点。
(3)自燃指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因受热或自身发热积热不散引起的燃烧。
(4)爆炸指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能的形式释放出巨大能量,或者是气体、蒸气在瞬间发生剧烈膨胀等现象。
2、灭火主要有三种方法:
(1)冷却灭火是根据可燃物质发生燃烧时必须达到一定的温度这个条件,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燃烧的物质上,使可燃物质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
用水冷却灭火,是扑救火灾的常用方法。
(2)隔离灭火是根据发生燃烧必须具备可燃物这个条件,将燃烧物与附近的可燃物隔离或分散开,使燃烧停止。
这种灭火方法,是扑救火灾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扑救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火灾。
(3)窒息灭火是根据可燃物质发生燃烧通常需要足够的空气(氧)这个条件,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者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氧的含量,使燃烧物质因缺乏或断绝氧而熄灭。
这种灭火方法,适用于扑救封闭性较强的空间或设备容器内的火灾。
3、四种常用灭火器的名称和用途
(1)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导电,扑救电气、精密仪器、油类和酸类火灾,不能扑救钾、钠、镁、铝物质火灾。
(2)干粉灭火器不导电,可扑救电气设备火灾,但不宜扑救旋转电机火灾。
可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天然气和天然气设备火灾。
(3)“1211”灭火器不导电,扑救油类、电气设备,化工化纤原料等的初起火灾。
(4)泡沫灭火器有一定导电性,扑救油类、或其他易燃液体火灾。
不能扑救忌水和带电物火灾。
4、消防的基本规定
(1)灭火器配置要求厂房:
甲、乙类251只,丙类301只,丁戊类501只。
库房:
甲、乙类301只,丙丁戊类501只。
配电房:
101只。
(2)其他要求安全出口一般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宽度不少于1.1米,疏散门的宽度不少于0.9米。
甲、乙类仓库禁用普通日光灯照明,门窗玻璃要用花玻璃。
电力架空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是其电线杆高度的1.5倍(甲、乙类)或1.2倍(丙类)以上。
(二)电气安全知识1、用电安全基础知识
(1)电流对人体的伤害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三种:
电击、电伤和电磁场伤害。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破坏人体心脏、肺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
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指电弧烧伤、熔化金属溅出烫伤等。
电磁场伤害是指在高频磁场的作用下,人会出现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神经系统的症状。
影响电流对人体伤害程度的主要因素有:
电流强度、电流的作用时间、电流流经人体的途经、电流的频率、人体电阻及人体的健康状况等。
(2)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11条)1)绝缘它是防止人体触及带电体而用绝缘物把带电体封闭起来。
瓷、玻璃、云母、橡胶、木材、胶木、塑料、布、纸和矿物油等都是常用的绝缘材料。
应当注意:
很多绝缘材料受潮后会丧失绝缘性能或在强电场作用下会遭到破坏,丧失绝缘性能。
2)屏护即采用遮拦、护罩、护盖、箱闸等把带电体同外界隔绝开来。
电器开关的可动部分一般不能使用绝缘,而需要屏护。
高压设备不论是否有绝缘,均应采取屏护。
3)间距就是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
间距除用防止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外,还能起到防止火灾、防止混线、方便操作的作用。
在低压工作中,最小检修距离不应小于01米。
4)接地指与大地的直接连接,电气装置或电气线路带电部分的某点与大地连接,电气装置或其他装置正常时不带电部分某点与大地的人为连接都叫接地。
5)保护接地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外露的不带电导体意外带电造成危险,将该电气设备经保护接地线与深埋在地下的接地体紧密连接起来的做法叫保护接地。
由于绝缘破坏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呈现危险电压的金属部分都应采取保护措施。
如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及其他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予以接地。
一般低压系统中,保护接电电阻值应小于4欧姆。
6)保护接零就是把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的零线紧密地连接起来。
应当注意的是,在三相四线制的电力系统中,通常是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同时接地、接零,这就是所谓的重复接地保护措施,但还应该注意,零线回路中不允许装设熔断器和开关。
7)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为了保证在故障情况下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应尽量装设漏电流动作保护器。
它可以在设备及线路漏电时通过保护装置的检测机构转换取得异常信号,经中间机构转换和传递,然后促使执行机构动作,自动切断电源,起到保护作用。
8)采用安全电压把可能加在人身上的电压限制在某一范围内,使得在这种电压下,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允许范围,这一电压就叫做安全电压。
按照GB380583安全电压的规定,安全电压的工频有效值不超过50伏。
我国规定安全电压的工频有效值的等级为42伏、36伏、24伏、12伏和6伏。
凡金属容器内、隧道内、矿井内等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的环境,使用手提照明灯时应采用12伏安全电压。
9)加强绝缘加强绝缘就是采用双重绝缘或另加总体绝缘,即保护绝缘体以防止通常绝缘损坏后的触电。
10)安全载流量导体的安全载流量,是指允许持续通过导体内部的电流量。
持续通过导体的电流如果超过安全载流量,导体的发热将超过允许值,导致绝缘损坏,甚至引起漏电和发生火灾。
因此,根据导体的安全载流量确定导体截面和选择设备是十分重要的。
11)标志明显、准确、统一的标志是保证用电安全的重要因素。
标志一般有颜色标志、标示牌标志和型号标志等。
颜色标志表示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导线;标示牌标志一般作为危险场所的标志;型号标志作为设备特殊结构的标志。
(家用电器同时使用会造成用电总功率超载引起跳闸或线路烧毁,引发火灾。
),2、电气设备安全操作
(1)不得随便乱动或私自修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2)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
(3)不得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并保持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等盖面完整,以防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4)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接零装置,保证连接牢固。
(5)在移动电风扇、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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