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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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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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饮片附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饮片的质量与中药材的质量和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的质量、炮制工艺严格控制;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微生物进行控制。
第一章范围,第二章原则,第四条中药材的基原应符合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
第五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标准炮制;企业自行制定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各地省炮制规范现行版),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医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五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或医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八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医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中药饮片生产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企业的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人员均应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九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条从事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三章人员,第十二条从事养护、仓储保管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第十三条企业应由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药品GMP相关法规知识等。
第十四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进行更衣、洗手;进入洁净区的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符合通则的要求;从事对人体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防护,其专用工作服与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分别洗涤、整理,并避免交叉污染。
人员与组织机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要建立与质量保证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互相兼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五条生产区应与生活区严格分开,不得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检查企业总平面图,是否标明周边情况,周围是否有污染源。
检查企业生产环境、厂区总布局图。
生产区、行政区与辅助区布局是否合理。
厂区人流、物流是否合理。
检查厂区道路是否使用整体性好、不发尘的覆面材料。
检查是否有露土地面,是否有相应的绿化面积。
锅炉房、危险品库等位置是否适当。
厂区是否有垃圾、杂草、痰迹;垃圾是否集中存放,生活、生产垃圾是否分开存放;是否有垃圾处理设施,位置是否适当。
第十六条厂房与设施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净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间。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
1.检查厂房工艺布局图及现场,各功能间的设置是否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2.是否根据不同的饮片生产工艺,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净制、切制、炮制、炒制、炙制、煅制等操作间及辅助间。
3.生产、贮存区域是否成为人流、物流的通道第十七条直接口服饮片粉碎、过筛、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参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应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毒性中药材加工、炮制应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它饮片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的废弃物应经过处理并符合要求。
(毒性单独车间,所有生产工具不能和普通车间相混用,毒性生产污水,及废料处理1.1企业是否有毒性药材(含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材)定点生产的上级批准文件,生产品种与规定品种是否相符。
1.2毒性药材(含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材)的采购等是否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企业是否有生产全过程的特殊管理文件,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2检查现场。
2.1是否独立设置了毒性药材生产的专用设备及生产线。
2.2毒性药材与非毒性药材的生产设施是否严格分开。
2.3现场的生产设施与管理是否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2.4生产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应有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的设施。
第二十条中药材净选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第二十一条中药饮片炮制过程中产热产汽的工序,应设置必要的通风、除烟、排湿、降温等设施;拣选、筛选、切制、粉碎等易产尘的工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等。
通风、除尘、除烟、排湿、降温等设施.排风设施是否能防止昆虫、灰尘等进入。
第二十二条仓库应有足够空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毒性中药材和饮片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设置专库存放,并有相应的防盗及监控设施。
是否有能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检查是否根据物料、待验品的性质和质量分别存放,井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不合格品等第二十三条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温、湿度进行监控,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照规定条件贮存,阴凉贮存的温度应不高于25;贮存易串味、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专库或冷藏等设施。
常温库30、阴凉库25、冷库2-10,第五章设备,第二十四条应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不同特性及炮制工艺的需要,选用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是不能中药饮片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易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设备、工具、容器表面材质是不能与中药材、中药饮片起化学变化或吸附中药材、中药饮片,有死角。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是否有明显的合格标志,是否定期校验。
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合格证,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状态标志包括运行、清洁、完好等状态设备是否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是否影响产品的质量。
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第二十六条中药饮片生产用水至少应为饮用水,企业定期监测生产用水的质量,饮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企业是否规定了生产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2.企业是否制定了饮用水的质量标准和内控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
3.水质检验周期是否明确,包括化验室检验及送卫生防疫都门检验等周期(每年1次)。
所有检验是否都有检验报告书。
4.检查检验记录,是否按规定检验周期定期检验。
记录是否完整,水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第六章物料和产品,第二十七条购入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所用物料不得对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并建立质量档案;直接从农户购入中药材应收集农户的身份证明材料,评估所购入中药材质量,并建立质量档案;购进产地趁鲜加工中药材的,应对其加工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供应商、采收时间、药材规格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物料和产品,第三十条购入的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有明显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初加工时间等信息,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一条中药饮片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
物料和产品,第三十三条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质量要求贮存、养护,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建立有记录;养护方法应当安全有效,以免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十四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运输应不影响其质量,并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发生变质。
第三十五条进口药材应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以及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证明文件。
检查文件,进口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供货商是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持有批准证明文件。
2.进口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并持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按品种进行工艺验证,关键工艺参数应在工艺验证中体现。
1检查有关验证的项目文件。
11中药饮片生产的关键工序(如浸润、干燥、蒸煮、炒煅、发酵等)是否都进行了设备验证和工艺验证。
12设备验证是否按预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等阶段依次进行。
13原有生产设备和工艺是否有同步验证或回顾性验证文件。
2检查现场。
21现行生产技术文件中的工艺参数与内容质量标准是否经验证确认。
22现场生产操作和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关键生产设备和仪器应进行确认,关键设备应进行清洁验证。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三十八条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检查文件:
1是否制定中药饮片生产再验证的管理规定。
2是否按照国家法规及企业文件规定的生产验证周期进行再验证。
3是否对生产过程中已产生的变化或可能产生的变化进行再验证。
第三十九条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以及记录,确保验证的真实性检查文件:
1是否制定中药饮片生产验证管理规定。
2是否建立企业的常设验证组织机构,职责是否明确。
3是否制订总验证计划,内容是否包括详细的验证工作时间表,以及与计划有关的责任、所有验证项目和程序等。
4是否按总验证计划组织实施。
1每个验证项目的阶段验证工作完成后是否有小结与评价,是否对验证过程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并纳人验证文件归档。
2验证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章文件管理,第四十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物料的购进、验收、贮存、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养护操作规程;
(二)制定每种中药饮片的生产工艺规程,各关键工艺参数必须明确,如:
中药材投料量、辅料用量、浸润时间、片型、炒制温度和时间(火候)、蒸煮压力和时间等要求;(三)根据中药材的质量、投料量、生产工艺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饮片的收率限度范围,关键工序应制定物料平衡参数。
(四)制定每种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操作规程,制定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一条应当对从中药饮片生产和包装的全过程的生产、卫生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批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药材以及辅料的名称、批号、投料量及投料记录;
(二)切制、炮制工艺的设备编号;(三)生产前的检查和核对的记录;(四)各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包括各关键工序的实际技术参数;,(五)清场记录;(六)关键控制点及工艺执行情况检查审核记录;(七)产品标签的实样;(八)不同工序的产量,必要环节物料平衡的计算;(九)对特殊问题和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等偏差情况的说明和调查,并经签字批准;(十)中药材、中间产品、中药饮片的检验记录和审核放行记录。
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四十二条中药饮片生产应按照品种工艺规程组织生产。
1生产工艺规程内容是否符合GMP要求。
2工艺规程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括净制、切制、炮制、包装等饮片生产全过程。
3工艺规程中的工艺条件、物料平衡的收率指标与限度范围、贮存条件、内控标准参数是否经验证确定。
4.中药饮片是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
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是否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第四十三条不得外购中药饮片中间产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
河北2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被依法查处2013年08月07日发布2013年7月,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总局在飞行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组织对安国市弘发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和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发现上述两公司存在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改换本企业包装标签销售、编制虚假生产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已责令两公司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净制后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中药材、中药饮片晾晒应有有效的防虫、防雨等防污染措施。
1检查企业生产管理文件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净选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2检查生产现场与操作,是否有直接接触地面情况,中药材直接接触地面的任何操作都不允许出现。
3从产品工艺规程或药材炮制通则S0P中,了解企业生产所用药材的加工方法,结合现场检查加工环境与设施,是否能满足要求。
4检查批生产记录及现场监控记录,实际是否按规定操作。
第四十五条应当使用流动的饮用水洗涤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中药材。
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洗涤、浸润。
1检查生产管理文件及“炮制规范通则”,是否明确规定了洗涤中药材使用流动水,且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他药材。
2检查现场是否有流动水洗涤药材的设施。
3检查现场实际操作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毒性中药材和毒性中药饮片的生产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应对中药材炮制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1检查文件。
11企业是否有毒性药材生产操作中防止污染的特殊措施管理规定。
12检查相关的验证项目文件,确认其防止污染措施的有效性。
13是否有生产毒性药材设备、工具、容器等清洗的专属性文件。
2检查现场。
21是否有专用生产场地、设备或生产线,视企业生产品种决定。
22是否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排风、过滤、集尘等装置。
23是否有含毒废气、废水、废弃包装物处理设施。
24生产毒性药材的场地、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物上,是否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第四十七条中药饮片以中药材投料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第四十八条中药饮片批号应以同一批中药材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生产一定数量的相对均质的中药饮片为一批1企业是否有“中药饮片批号管理规程”。
规程中对中药饮片批次的划分是否符合新版GMP的分批原则。
2企业生产中药饮片批号编制规定是否合理,能否通过批号追踪和审查该批中药,第四十九条在同一操作间内同时进行不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饮片生产操作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1企业有无文件明确规定,不同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2药材的拣选、洗涤、浸润、切制、干燥、粉碎等是否分时分室操作,或有有效的隔离措施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和混淆的设施。
3现场检查实际操作情况,隔离或防止污染和混淆的设施是否有效。
第五十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如果中药材、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应当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应注明引用的检测结果。
第十章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并有相应标准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检验仪器应能满足实际生产品种要求,除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和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仪器外,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
第五十二条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留样。
中药材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中药饮片留样量应为两倍检验量。
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中药饮片留样时间至少为放行后一年。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标本品种至少包括生产所用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选取产量较大及质量不稳定的品种进行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其他品种也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回顾分析的品种应涵盖企业的所有炮制范围。
第十一章术语第五十五条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直接口服中药饮片指标准中明确使用过程无需经过煎煮,可直接口服或冲服的中药饮片。
(二)产地趁鲜加工中药材指标准中要求需在产地用鲜活中药材进行切制等加工的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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