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服务高新区优势企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7400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76094
- 上传时间:2023-04-28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35.21KB
法院工作服务高新区优势企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7400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法院工作服务高新区优势企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7400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院工作服务高新区优势企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7400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3[3]近年来,高新区经济呈现持续成长的态势,工业总产值从20xx年的425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820亿元,增长幅度达93%。
20xx年,在成都市政府表彰的20xx年度模范纳税大户百家企业中,高新区上榜十一家。
区内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新区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不可谓不大。
4[4]其间更形成了以英特尔产品(成都)公司、地奥制药集团、四川迈普、中芯国际等为代表的一批区内优秀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出口创汇企业为龙头的产业集群,产生了巨大的带动和聚焦效应。
区内优势企业既是新区产业大发展的产物,更是产业大发展的缩影。
区域经济特别是优势产业集群的蓬勃发展对包括司法在内的地方政治经济生态起到了强大的调节作用。
法院作为掌握司法权的国家审判机关,不能将审判工作与一方发展割裂开来,而应是做深做实司法延伸,以司法职能帮助政府作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
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冲突。
为区域发展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构建诚信规范的经济秩序,更好地发挥保障与服务作用,既是法院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时势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稳妥地把握高新区三类优势产业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对法院工作带来的挑战,我们决定将区内十强企业、优秀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出口创汇企业和主要纳税大户作为此次实证调查的研究对象,并将它们最近三年的诉讼情况作为一组样本进行统计分析。
这些企业也即是本文关于“优势企业”一词定义的内涵。
5[5]
二、来自于案件数据统计的实象
在确定调查对象后,我们对最近三年来受理的涉及区内优势企业诉讼案件的数量、类型和裁判结果进行了统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下文的分析。
(一)在民商事案件日趋增多的背景下,涉及区内优势企业的案件数量变化不大。
快速的经济增长必然导致社会关系领域的重新调整,因此案件数量增多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象。
现代社会比传统社会具有更高的诉讼率,并且,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发展,诉讼成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方法,诉讼率会越来越高。
6[6]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受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高新区区内企业的商事案件共计1730件,其中20xx年受理434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数量的34.66%,当年受理案件总量的22.27%;
20xx年受理480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数量的41.88%,当年受理案件总量的24.24%;
20xx年受理816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数量的44.25%,当年受理案件总量的26.80%。
涉及高新区企业的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我们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然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区内优势企业诉讼案件量并未明显增加,最近三年仅审理49件,主要涉及地奥集团、大唐电信光通信公司、倍特药业公司、倍特发展公司和迈普通信公司等几家企业,涉诉金额2377.73万元。
如附图一所示即便是在案件数量爆发性增长的20xx年,涉及优势企业的案件也仅较上一年增加了14件。
从统计数据看,经济的持续增长并未必然伴随优势企业诉讼案件数量增加。
附图一:
高新区内优势企业诉讼案件量
4
2
3
(二)优势企业涉诉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法律关系比较简单。
将优势企业涉诉案件的案由进行归类后不难发现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是优势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类型。
在49件个案中,买卖合同纠纷17件,劳动争议纠纷8件,借款合同纠纷6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件,占69.39%,其他纠纷15件,占30.61%。
而在20xx年此四类案由案件有219件,占区内企业涉诉案件的50.46%,20xx年有331件,占68.96%,20xx年有546件,占66.91%。
此外,49件个案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45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91.84%。
涉及优势企业案件的类型与难易程度与我们受理的区内其他企业诉讼案差别不大。
附图二:
优势企业涉诉案件主要类型
附图三:
区内其他企业涉诉案件主要类型
(三)被告故意违约是优势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成因。
违约率是评判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好坏程度的决定性标准。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发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案子事实清楚,多是追讨货款、债务、劳动报酬的案件。
之所以会酿争成讼最后诉至法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告基于某种驱使故意违反约定。
分析高新区优势企业涉诉的49件个案,优势企业作为原告主动发起诉讼的案件有21件,占总数的42.86%,全部以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或者经调解和解被告满足要求而结案,被告违约率为100%;
优势企业作为被告的28件个案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案件有3
件,因违反法定、约定义务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者满足原告要求达成调解和解的案件25件,违约率达89.29%。
且综观我们审理的区内其他企业诉讼案件,由于被告故意违约引发大量的原告胜诉在法院判决中呈现出普遍的现象。
三、区内优势企业诉讼行为分析
作为决策主体的参与者,优势企业在经济与司法活动中采取的策略与它的司法境遇是有必然联系的。
法院工作服务区内优势企业发展的举措必须有别于宏观而谈的司法服务,而这些区别正应当从优势企业的策略空间中去找寻。
(一)优势企业的认知局限和成本考虑使诉讼率徘徊在较低水平
首先,部份企业对法院功能认识存在局限。
在走访区内部份优势企业与其代表进行座谈时,即有代表坦言他们对法院工作的定义“左右就是审案子”,对近年来在改革期间法院推出的司法服务措施知之甚少。
况且如果“没有官司”,也就没有了解的必要。
结果是,我们透过数据看到,由于对法院和诉讼功能本身的片面了解,使其产生经济纠纷的症结始终不能“顺玉之纹而剖析之”,这也是目前造成优势企业涉诉案件数量少而类型却高度集中的原因之一。
其次,优势企业当然还对诉讼成本有所考量。
在这个诉讼爆炸时代,民众诉讼需求的急剧攀升使国家必须采取“诉讼费当事人负担”的成本杠杆原理对司法资源的稀缺危机加以缓颊。
必竟司法资源是稀缺的,应当集中投放到那些更加疑难的和更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诉讼中去,只有通过诉讼收费制度将部份纠纷拦在门外,才能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
除了诉讼费用,发起一场诉讼主要还要承担律师费、委托鉴定、评估费、交通费用等,这
些都将影响企业对是否将纠纷提交法院作出判断。
此外,选择诉讼还不得不考虑机会成本的问题。
如果将同量资源投入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超过了发起一场诉讼的收益,这场诉讼是绝计不会发生的。
应该承认,新区内的优势企业正是这种单位资源可以创造巨大产值的经济体。
尽管它们的经济状况远非其他经营实体或普通民众可比,但是正如调查中一位企业代表所说“打官司是件很麻烦的事”,这种因利益衡量导致的救济途径取舍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发生。
(二)优势企业对于确定将何种纠纷诉至法院具有选择性对样本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这些优势企业涉诉案件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案由集中,被告一方的故意违约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违约方(被告)为了尽可能多地降低违约成本和挽回社会影响,往往会主动寻求与原告和解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调解结案。
49件个案中,调解结案13件,和解撤诉13件,判决21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件。
即或是判决结案的案件,也多是以违约方败诉而告终。
这说明优势企业和它们的对手一开始就并非在草率地进行诉讼。
在对纠纷是由何种性质、程度的违约造成并是否应提交司法解决进行判断后,只有那些它们认为胜算很高的案件才会进入司法程序。
另外,至于为什么涉诉案件中没有出现我们在数据统计前想象的大量带有“创新”、“高新技术”元素的案件出现,一个原因是由于知识产权类民商事案件碍于级别管辖规定不可能出现在基层法院,另一主要原因是由于高新技术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间的关系异常复杂,上下游企业之间、生产者与产品受众之间有着绵密的技术、原料供应关系甚至是产权关系。
往往“在复杂关系中,当事人较少采用法律的方式解决争端;
而在简单关系中,诉讼则是解决争端的主要方法”。
因此,有优势企业代表坦言“如
果发生了经济纠纷,我们更愿意通过找园区管理方或自己的律师与对方协商解决”,“大家好说些”。
(三)普遍违约是在违约成本不高且市场秩序尚未完全规范状态下的从众选择
当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普通呈现在诉讼中时,我们稍加分析可以发现违约成本太低正是导致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原因。
尽管守约方通常会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在调解过程中违约方会以保证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引诱守约方放弃索赔。
加之,如前所述优势企业与它们的对手往往有着绵密的关系,一边打官司一边签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
提出违约索赔往往只是一种态度,在法官和违约方都表示保证自己合同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在违约责任上继续纠缠不休。
因此,实际成本的低下使违约逐渐成为一种在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状态下的从众选择。
况且违约还真会为企业带来这样一些好处,诸如增加可支配资金量和交易行为多样化选择等。
当违反合同得到的收益较履行合同所得更大时,可以断定违约就必然发生了。
四、司法服务优势企业发展的几点思路
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大小或强弱,取决于该法律是否有利于民众更好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司法过程应尽力去实现这个追求。
高新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必须积极去应对。
围绕构建“回应型”、“服务型”司法的战略目标,如果司法机关在短期内无法得到增量资源驰援的情况下,就必须转变思维和认识,在既有条件下发掘司法能量的新的增长点。
----破除狭隘“服务”视角为承载大局意识的裁判价值观。
民商事案件审判素来以保护个体利益为价值追求。
德沃金的权利论认为,“在法官进行判决时,他们必须提出这样的判决理由。
他们应该把论点基于尊重和保护个人或集团权利的原则之上。
”但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景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下,在我们的民商事司法判决中,法官应当着力于提高和保证社会整体利益,而“服务大局”同时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院服务区内优势企业发展,绝非咨意滥用公权力为地方优势产业撑打保护伞,而是以优势企业为司法服务的直接受众,将司法的能动性作用于在新区内创建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繁荣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秩序。
----变换单纯裁判者身份为政策攸关者的司法角色观。
法官是社会矛盾的裁夺者,应当严守中立。
但曾经对“中立”一词的片面理解将法官职业孤僻化了,使法官角色固化为孟德思鸠三权分立式的司法自动售货机。
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法官这一司法角色时,发现当下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已对法官职业赋予了新的内涵。
诚然,法官的职权范围应限于司法领域之内,但同时法官还应是攸关国家、区域政策保持有效性和稳定性的政治活动参与者。
同理,开发区法院的法官应当通过那些富有意义的裁判贯彻、支持党委和政府关于新区主导产业和优势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并且将它们外化为司法的力量助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
----调整重纠纷解决为重社会控制的法院功能观。
虽然经济增长会导致案件数量增长,但这种增长不是无止境的。
往往在经济持续成长之后,诉讼率的增长会变得平缓,甚至开始下降。
加之透过统计数据我们看见了交易活动中的大量失范。
这此都说明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也是一个渐进生发的过程。
倘若我们仍然将法院的职能定位于纠纷
解决,那么司法权注定会为此疲于奔命,司法资源的供给能力在面对越来越多的索取者时也将应接不暇。
当然,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但我们应有所选择。
司法资源应当集中投放到更加疑难和更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诉讼中去形成或促进形成经济活动的规则和秩序。
通过解决纠纷形成导向经济活动的若干规则,使法院的功能从生产“私人产品”向生产“公共产品”升级。
找到司法能动的增量资源,并且针对高新区优势企业诉讼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其所反映出的法院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回应新区发展对司法回归的呼声。
----做实诉前服务,将司法的前沿阵地朝审前环节推进。
司法权的向前延伸仍将在法律的为司法职能定位的框架内进行,必竟法官“并非某种有权忽略法律的纠纷解决者”。
加强法院与优势企业的交流沟通,深入了解其经营状况,着眼于建立以保护企业交易安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维权机制。
其一,打造以法院与企业间、法官与企业从业人员间联动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
充分发挥法院的法制宣传作用,定期组织法官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咨询解答,以司法职能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
并且将优势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劳动者作为法院提高企业重约守信、依法经营的意识和水平的直接受众,组织法官开展政策法规讲座,促使其了解并善于运用市场规则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以法院与企业、法官与从业人员的联动状态使优势企业能够有效地预测、预防、预控经营风险。
其二,开辟重大项目纠纷审理快速通道。
在打造三大产业基地过程中,凡属涉及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环境质量的基础设施项
目;
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
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的产业项目;
对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共事业项目等,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将予优先处理,依法适当放开立案、保全和执行条件。
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三,构建法院与区内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整合资源共同为优势企业发展服务。
将法院工作视为保护区域经济发展链条上的关键一环,积极从立案、庭审、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收集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区内其他部门联系沟通,从“案结事了”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优势企业争取便利共谋问题的解决。
----做深审判实务,将司法的能动作用于诉讼环节强化。
诉讼程序是分配和实现正义的司法过程。
对于优势企业而言,诉讼应当成为通过对纠纷的明确定性,使企业能够从容地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的最基本的保障。
服务优势企业发展的司法能动力于诉中应当呈现为:
其一,组建专门审判单元负责优势企业案件审理。
结合“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单元模式,斟选高素质专材负责涉及优势企业案件审理。
同时,为确保案件快审快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缩短诉讼周期,相应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其二,在审理案件的资源配臵上应有所侧重。
发展高新产业,要在高新区内创造一个更加优化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局部环境。
司法环境作为区域发展环境的子系统,在对优势企业进行保护时应有所侧重,使资源合理配臵。
在处理涉及人才引纳、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和股权交易等涉及区内优势产业利益本土化和竞争力国际化的案件时,必须与处理普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劳动争议案件在司法资源投入和重视程度上有所区分。
其三,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流简单案件。
按照简繁分流的原则对司法资源进行恰当的分配是增加社会正义总量的必要途径。
在法院内附设ADR等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鼓励简单案件选择非诉方式和解解决。
降低和解成本使达成和解的预期净收益高于诉讼的预期净收益。
根据法院主持调解的不同方式、不同阶段比照以裁判形式结案,按不同的比例收取诉讼费,以在费用方面的让步换取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解决方式结案。
确保稀缺的司法资源能集中为优势企业解决更具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纠纷。
----做活案外工作,将司法能量向判后和诉讼外环节延宕。
其一,推行实证型专门司法建议。
坚持调研是审判工作的延伸、拓展和深入,对在优势企业诉讼案件中发现的经营活动与日常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和新型社会关系进行调查论证,形成理论成果服务审判业务、指导审判方向、提升审判技巧,并且形成司法建议有针对性地向某类企业提出,帮助优势企业依法经营和实现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和创新能力。
其二,发掘优势企业涉诉案例可重复使用司法资源。
强化归纳推理能力,将涉及优势企业类似案件进行比较,从中归纳出一般原则和规则。
“通过促成案件当事人和法庭使用以前案件所产生的信息而降低诉讼成本。
”结合既有的示范性案例制度,就区内优势企业诉讼案件中大量存在的故意违约现象撰写本院的典型案件向区内企业发放,利用具有教育警示意义的个案形象地阐释艰涩精深的法律条文和理论,使企业直观地从典型案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调整发现合同约束的法律规则,了解诚信守约的重要意义和违约需付出的巨大成本以及在遭受违约损失时保障自身权益的捷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院工作服务高新区优势企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7400字 法院 工作 服务 高新区 优势 企业发展 调研 报告 7400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