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相关制度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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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制度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完整版
编号:
TQC/K521
医疗相关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完整版
Inthecollectivemanagement,inordertogivefullplaytotheenthusiasmandinitiative,formacollectiveforceandestablishasystemthatconformstothemarketrules,managementprinciples,andfullyembodiesthemodernmoralconceptsandbehaviornorms.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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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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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章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每一位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形成一种集体合力而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现代管理原理,并能充分体现现代化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医疗相关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
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
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
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篇2:
L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L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医疗安全意识,明确医疗职责,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信誉及社会效益,就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事宜规定如下: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诊断证明;严禁开人情假条,更不允许出具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证明。
3、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的结论,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以上医师签名,方可盖章。
4、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5、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本专业医师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6、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本专业医师经过会诊后,由二名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7、复工、复学、休学等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休学等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8、须转外院诊疗者,由我院专业组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转诊病历,科主任签字,医保办及医务科审核登记盖章,必要时由院领导批准,方可转院。
9、病假证明应根据疾病性质而定,急诊病假不得超过3天,门诊病假控制在3天之内,最长不应超过7天;住院病假一般控制在1至2周以内,特殊病种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10、病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周日、节假日、夜间急诊病假证明可于次日盖章。
对事后的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
11、具有开具疾病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在门诊部登记领取《疾病诊断证明书》;领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取;已领取的疾病诊断证明,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12、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部监管,服务台审核,审核时,病历(门诊、住院)与病假证明需相符,方可盖章,无病历者不予盖章,盖章后方能生效。
13、门诊部、服务台做好盖章、审核、登记工作。
14、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诊断证明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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