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园林城市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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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园林城市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附表2
广西园林城市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序号
基础资料内容
要求
1
市、县地形图
①电子图件格式:
dwg格式。
②图件比例尺:
1:
5000或1:
10000。
③地形图范围大于城市建成区范围。
2
市、县规划区及建成区范围图
①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②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范围图纸一式两份,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公章。
③电子图件格式:
dwg格式。
④图件底图: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图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
3
规划区及建成区面积、人口说明
城市(县城)规划区及建成区面积,以及建成区内的城区(县城)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纸质说明材料,一式两份,并由市、县由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4
市、县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及附图集)
①经审批正在实施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
dwg或JPEG格式。
5
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及附图集)
①经审批、正在实施的《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
dwg或JPEG格式。
6
市、县绿线位置图
①市、县划定并公布的绿线位置及范围,并有明确坐标。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
dwg或JPEG格式。
7
市、县蓝线位置图
①市、县划定并公布的蓝线位置及范围,并有明确坐标。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
dwg或JPEG格式。
8
建成区内公园绿地分布图
①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标明各类公园绿地名称、位置及面积。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
dwg或JPEG格式。
9
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位置及分布范围图(如有,需提供)
1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范围图。
②图件底图:
城市地形图。
③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
dwg或JPEG格式。
10
建成区内古树名木分布图(如有,需提供)
1图件底图:
城市地形图。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
dwg或JPEG格式。
备注:
基础资料中涉及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广西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广西园林城市标准(2019年修订)
一、广西园林城市标准
类型
序号
指标
考核要求
备注
一、综合管理
1
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应能满足各类园林绿地的正常维护(以最近三年统计数据为准)。
2
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实施
及时依法依规编制《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做好与相关法定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并依法批准,实施情况良好。
否决项
3
城市绿线管理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
否决项
4
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绿线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园林绿化规章、规范、制度。
5
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已建立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可供市民查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6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80%
二、绿地建设
7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6%
8
建成区绿地率
≥31%
否决项
9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8.00㎡/人
否决项;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10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80%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11
综合公园指标
设市城市: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0.04。
县城: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综合公园数量(个)≥1。
12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85%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13
道路绿化覆盖达标率
≥80%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14
河道绿化普及率(%)
≥85%,原则上以保留自然岸线绿化为主。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15
植物园建设
设区市至少有一个面积40公顷以上的植物园,并且符合相关制度与标准规范要求。
县级市至少在城市综合公园中建有树木(花卉)专类园。
三、建设管控
16
绿地系统规划执行和建设管理
①绿地系统规划得到有效执行,绿地建设符合规划;
②绿化建设成果得到有效保护,规划绿地性质无改变;
③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公园绿地建设项目设计和项目竣工验收。
17
大树移植、行道树树种更换等控制管理
①制定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及随意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制度或管控措施,并落实良好;
②近两年(含申报年),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建设或改、扩建中未曾发生大规模(群植10株以上)移植大树(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高度超过6m的针叶树)、未经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认可而更换行道树树种等现象。
18
公园规范化管理
①公园免费开放率≥95%;
②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公园功能完善,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③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符合《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保障公园的公益属性。
19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功能完善建设
①在全面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或在《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中有专章;
②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中水、电、通讯、标识等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加分项
20
绿道建设管理
①绿道建设符合《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②绿道及配套设施维护管理良好。
21
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
①严禁违法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100%;
②完成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22
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
①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以栽植全冠苗木为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大广场、喷泉、水景、人工大水面、大草坪、大色块、假树假花、雕塑、灯具造景、过度亮化等;
②合理选择应用乡土、适生植物,严格控制反季节种植等。
23
立体绿化推广
因地制宜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效果良好。
加分项
24
历史风貌保护
①已划定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并已获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③规划区内道路格局符合城市(县城)形态特征,尺度宜人,不盲目拓宽取直;
④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保存完好,新建建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征,风格协调统一。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
四、生态环境
25
生态保护与修复
①市、县域原有山水格局及自然生态系统得到较好保护,显山露水,确保其原貌性、完整性和功能完好性;
②水体岸线绿化遵循生态学原则,自然河流水系无裁弯取直、筑坝截流、违法取砂等现象,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
③自然山体保护完好,无违法违规开山采石、取土以及随意推山取平等现象;
④按照市、县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⑤依据规划推进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
加分项;考核范围为规划区
26
生物多样性保护
①已完成不小于市(县)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②在《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中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篇;
③生物物种总量保持合理增长,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加分项
27
乡土、适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应用
①结合植物专类园、综合公园、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并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
②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
③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70。
加分项
28
湿地资源保护
①已完成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②以湿地资源普查为基础,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③规划区内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能正常行使,资金保障到位。
加分项;考核范围为规划区
29
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天)
≥292天
30
水体修复
①设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50%;
②设市城市建成区内消除黑臭水体。
县城规划区内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60%
五、市政设施
31
城市(县城)容貌
①建成区环境整洁有序,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广告设置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
居住小区和街道环卫保洁制度落实,无乱丢弃、乱张贴、乱排放等行为,道路完好率≥95%;
②商业店铺:
灯箱、广告、招牌、霓虹灯、门楼装璜、店面装饰等设置符合建设管理要求,无违规设摊、占道经营现象;
③交通与停车管理:
建成区交通安全管理有序,车辆停靠管理规范;
④公厕数量达标,设置合理,管理到位。
设置密度应≥3座/㎢,设置间距应满足《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相关要求。
32
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95%
33
污水处理
①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95%;
②县城污水处理率≥85%;
否决项
①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40%;
②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污泥达标处置率≥85%;县城污水处理污泥达标处置率≥60%;
③新建城区采用雨污分流建设,老城区有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加分项
34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①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
否决项
②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六、节能减排
35
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
①近2年(含申报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30%;
②制定推广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激励政策措施。
36
林荫路推广率(%)
≥60%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七、社会保障
37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养老、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38
无障碍设施建设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使用及维护管理情况良好。
综合否定项
39
对近2年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市、县,均实行“一票否决”:
①园林绿化及生态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等方面的重大事故;
②被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③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二、相关指标解释
1.城市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是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管理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并严格控制管理。
2.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
纳入考评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本考核指标是针对市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
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计算方法: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度(%)=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M)大于等于8分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注:
满意度总分为10分。
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2)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树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均不能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km2)/建成区面积(km2)×100%。
5.建成区绿地率
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3.0.4条,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λg=[(Ag1+Ag2+Ag3'+Axg)/Ac]×100%
式中:
λg——绿地率(%);
Ag1——公园绿地面积(m2);
Ag2——防护绿地面积(m2);
Ag3——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2);
Axg——附属绿地面积(m2);
Ac——城市的用地面积(m2),与上述绿地统计范围一致。
考核说明:
允许将建成区内、建设用地外的部分“区域绿地”面积纳入建成区绿地率统计,但纳入统计的“区域绿地”面积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20%;且纳入统计的“区域绿地”应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毗邻。
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公园绿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主要依据,不得超出该标准中各类公园绿地的范畴,不得将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
计算方法: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公园绿地面积(m2)/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数量(人)。
考核说明:
(1)关于水面的统计,公园绿地中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水面计入公园绿地统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水面一律不计入公园绿地统计。
(2)人口数量按照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计算。
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要求,从2006年起,城区人口包括公安部门统计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7.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计算方法: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hm2)/居住用地总面积(hm2)×100%。
考核说明:
(1)公园绿地按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统计。
(2)对设市城市,5000㎡(含)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5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含)-5000㎡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历史文化街区内1000㎡(含)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
对县城,1000-2000㎡(含)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以上公园绿地按500m服务半径考核,历史文化街区内1000㎡(含)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
(3)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应以公园各边界起算。
8.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计算方法:
(1)纳入统计的综合公园应符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人口数量统计符合《广西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要求;
(3)按照现行的《公园设计规范》: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配套设施。
全园面积不应小于5hm2。
9.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计算方法: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绿地达标的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面积(公顷)/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总面积(公顷)×100%。
考核说明:
(1)绿地率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新建、改建居住区,视为达标;
(2)新建、改建居住区为2002年(含)以后建成或改造的居住区或小区。
10.市、县道路绿化覆盖达标率
城市道路绿化覆盖达标率按照现行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要求,道路绿化覆盖率达到以下标准的纳入达标统计:
红线宽度大于45m的道路:
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20%;
红线宽度在30m~45m的道路:
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15%;
红线宽度在15m~30m的道路:
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10%为达标。
计算方法:
城市道路绿化覆盖达标率(%)=绿化覆盖率达标的城市道路长度(km)/城市道路总长度(km)×100%。
考核说明:
(1)道路绿化覆盖率是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化植物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占总道路面积的百分比。
(2)考虑到数据统计的难度和一些特殊情况,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米的城市道路和历史传统街区,不纳入评价范围。
11.河道绿化普及率
计算方法:
河道绿化普及率(%)=单侧绿地宽度大于或等于12m的河道滨河绿带长度(公里)/河道岸线总长度(公里)×100%。
考核说明:
(1)纳入统计的河道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和(或)与之毗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被列入E水域的河道;
(2)滨河绿带长度为河道堤岸两侧绿带的总长度,河道岸线长度为河道两侧岸线的总长度;
(3)宽度小于12米的河道和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水巷可不纳入统计范围;
(4)因自然因素造成河道两侧地形坡度大于33%的河道可不纳入统计范围。
12.公园建设管理规范化
公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维修管养及运行管理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公园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其中:
(1)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历史名园是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的造园艺术,需要特别保护的园林。
(2)根据《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标准》,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13.公园免费开放率
计算方法:
公园免费开放率(%)=城市建成区内免费开放的公园数量(个)/城市建成区内公园总数量(个)×100%。
考核说明:
(1)公园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2)历史名园、动物园等特殊公园不列入考核范围。
14.绿道
指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和生物迁徙等功能的廊道。
15.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2)古树后备资源为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16.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计算方法: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符合自然岸线要求的水体岸线长度(km)/水体岸线总长度(km)×100%。
考核说明:
(1)纳入统计的水体,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被列入E水域的水体;
(2)纳入自然岸线统计的水体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在满足防洪、排涝等水工(水利)功能基础上,岸体构筑形式和所用材料均符合生态学和自然美学要求,岸线形态接近自然形态;
②滨水绿地的构建本着尊重自然地势、地形、生境等原则,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原有野生和半野生生境;
(3)岸线长度为河道两侧岸线的总长度;
(4)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水巷、码头和历史名胜公园的岸线可不计入统计范围。
17.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本地木本植物应包括:
①在本地自然生长的野生木本植物种及其衍生品种;
②归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已逸生)及其衍生品种;
③驯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在本地正常生长,并且完成其生活史的植物种类)及其衍生品种,不包括标本园、种质资源圃、科研引种试验的木本植物种类。
计算方法: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本地木本植物物种数(种)/木本植物物种总数(种)。
考核说明:
纳入本地木本植物种类统计的每种本地植物应符合在建成区每种种植数量不应小于50株的群体要求。
18.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规定,空气污染指数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和大于300六个等级,与之相对应的空气质量指数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共六个级别。
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一级或二级为良。
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评价,每年达到空气质量指数二级以上的总天数。
19.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计算方法:
地表水IV类及以上水体比率(%)=地表水体中达到和优于IV类标准的监测断面数量/地表水体监测断面总量×100%
考核说明:
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执行。
20.城市道路完好率
城市道路完好率指城市建成区内路面完好的道路面积与城市道路总面积的比率。
道路路面完好是指路面没有破损,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并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等要求。
21.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为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7项指标的合格率。
计算方法: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城市管网水检验合格的项目数量(项)/城市管网水检验的项目数量(项)×100%。
2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能较为客观地综合表征城市生活污水管网的覆盖情况、建设改造治理和运行维护水平。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定义为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占城区用水总人口的比例,其中,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通过污水处理厂收集的生活污染物总量与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间接统计。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污水处理厂进厂水量:
指市、县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数据来自“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
污水处理厂进厂BOD平均浓度:
指市、县污水处理厂进水中污染物浓度,数据来自“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市本级及辖域内县(市)多座污水处理厂,按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加权计算。
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
指每人每天排放的生活污染物的量,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确定,为45mg/(L·d)。
城区用水总人口:
指城区使用自来水的人口总数,数据来自《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23.城市污水处理率
计算方法:
城市污水处理率(%)=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万吨)/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万吨)×100%
考核说明:
(1)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为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排放总量之和;
(2)经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的出厂水均为达标排放。
2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达标率
指统计周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达到相应污泥泥质标准的处置量,占同期污泥产生量的百分比。
其中,污泥泥质按照国家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泥质,包括土地改良用、园林绿化用、林地用、农用、制砖用、混合填埋用、焚烧用等标准执行。
计算方法:
污泥处置达标率(%)=处置达标的污泥量(吨)/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总量(吨)×100%。
25.城市垃圾处理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以清运量代替)的百分比。
(2)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指考核区域内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清运量+废品回收量)的百分比。
26.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
(1)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
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建成区新建建筑总面积×100%
(2)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架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
(3)绿色建材指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7.林荫路推广率
指城市建成区内达到林荫路标准的步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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