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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林业行政许可
谈林业行政许可
谈林业行政许可
论文提纲
一、我国现行的要紧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1.开发利用丛林资源的行为许可
(1).资源利用许可。
(2).资源爱惜许可。
2.经营、开发丛林资源的资格许可
经营、开发丛林资源的资格许可,是指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就能够够在法律法规的许诺下,较长时期地从事某种经营或开发利用丛林资源的行为。
二、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1.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点
(1)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知足丛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2)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标准,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3)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成立起相应的治理与监督机制等。
2.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
(1)化丛林资源开发利用的操纵与治理,完善现有审批事项的设定立法
对可能严峻阻碍丛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开发利用行为,应该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或规章进行规定。
(2)增强丛林资源爱惜,扩大对可能造成丛林资源破坏行为的审批监管
丛林资源爱惜是保护丛林生态系统平安的需要,也是保护国家生态平安的需要。
3.遵循行政治理原那么,合理确信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1)。
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那么,通过立法划分各级行政部门对具体开发利用行为(或资格)的审批权限。
(2)确信科学高效的审批程序。
科学高效的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
因此,第一,要确信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公示制度。
三、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
1.增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的治理
2.增强对许可行为的实施治理
四、当前依法行政重点作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抓住立法重点,提升立法质量,尽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照当前进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轻重缓急,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是,加速修改《丛林法》、《野生动物爱惜法》、加速起草《自然爱惜区法》等。
(二)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制,尽力建设标准林业行政执法体系。
标准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
(三)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体制,尽力建设标准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
尽快成立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
(四)切实增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依法行政。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标准行政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坚持作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
一、我国现行的要紧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1)开发利用丛林资源的行为许可
(2)经营、开发丛林资源的资格许可
二、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1)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点
(2)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
三、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
(1)增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的治理与治理
(2)增强对许可行为的实施治理
四、当前依法行政重点作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五、参考文献资料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经于2003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以高票取得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治理机关(或其委托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他单位)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给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林业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林业治理的重要手腕,目前我国有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驯养繁衍许可证、狩猎证等一系列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可是,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点,必需在许可事向设定、许可审批程序、许可审批监管、被许可行为进程监督等方面不断加以完善,以实现林业行政治理的标准化、法治化和现代化。
丛林是为保护地球陆地生态平稳的主题,“丛林是人类的母亲”。
我国《丛林法》确信了“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不断完善和改革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爱惜和合理开发利用丛林资源,增进林业生态平稳和林业产业体系的和谐进展,推动以丛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林业行政许可完善建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治理机关(或其委托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他单位)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给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林业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国家对林业治理的一种重要手腕和方式。
改革和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爱惜和合理开发利用丛林资源,增进林业生态平稳和林业产业体系的和谐进展,推动以丛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的要紧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丛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和进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
“丛林资源包括丛林、林木、林地和依托丛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丛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地,包括郁闭度以上乔木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的宜林地”。
开发和利用丛林资源,知足人们的生存和生产需要,是林业建设的重要任务。
尽管,除林地之外,丛林资源都具有必然的再生性,但其再生能力超级有限,必需依法增强爱惜与开发治理,才能保障丛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近50年的建设,我国已大体形成了以《丛林法》为主体的较为健全的林业法律体系。
在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对丛林资源爱惜、治理和开发利用等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据初步分析,目前我国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证(许可事项)有30余种(在林政治理的实际工作中,许可事项还远远超过那个数量)。
依照许可的性质,咱们可将我国现行的要紧林业行政许可证(许可事项)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开发利用丛林资源的行为许可
开发利用丛林资源的行为许可,是指当事人被许可从事某种开发利用丛林资源的行为或从事某种可能要挟丛林资源平安的其他行为。
一样来讲,被许可行为具有短暂性和期限性,有时仍是一次性的。
目前我国的林业行政许可大多属于这种类型。
这种许可又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1.资源利用许可。
要紧包括:
林地征用、占用许可,丛林公园、苗圃、自然爱惜区等的设立和计划许可,野生动物捕猎许可,林木采伐许可,野生植物(含野生药材、天然种质资源)采摘许可,丛林资源(包括木材、松香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许可,丛林资源销售许可、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等。
2.资源爱惜许可。
关于增强对资源的爱惜治理,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有可能危害丛林资源平安的行为实施许可治理,要紧有:
动植物检疫许可,林区用火(含可能引发丛林火灾的其他活动如实弹演习等)许可,购买猎枪、弹具许可,外国人进入自然爱惜区许可等。
(二)经营、开发丛林资源的资格许可
经营、开发丛林资源的资格许可,是指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就能够够在法律法规的许诺下,较长时期地从事某种经营或开发利用丛林资源的行为。
目前,我国经营、开发丛林资源的资格许可要紧包括: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野生动物驯养繁衍许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自然爱惜区、林场等开展旅行等活动的许可等。
二、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一)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点
尽管我国增强了对丛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并修订了《丛林法》及其配套法规,可是,现行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要紧表此刻:
(1)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知足丛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2)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标准,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3)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成立起相应的治理与监督机制等。
正是由于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以上缺点,加上其他方面的缘故,目前我国丛林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的现象十分严峻。
不但毁林现象时有发生,违法批地、占地屡禁不止;而且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捕杀、销售国家宝贵野生动物案件接连发生,重特大案件还呈现上升趋势,一些自然爱惜区、丛林公园旅行开发活动计划治理不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峻等。
以丛林资源为主体的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要紧缘故。
因此,必需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增强对丛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爱惜,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制造良好条件。
(二)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
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是指通过立法确信需要审批的事项和审批权限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经于2003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以高票取得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已经对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领域有明确规定,包括六个领域:
(1)直接涉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爱惜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等特定活动,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给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效劳而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信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术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依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通过查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信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审批制度改革,改革的核心要紧有两个:
一是关于审批事项范围,即到底哪些具体事项应该或必需进行许可审批;二是关于审批治理,即如何增强对行政机关审批程序的监督与治理,保证审批程序的公布透明,保证审批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必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动身:
(1)强化丛林资源开发利用的操纵与治理,完善现有审批事项的设定立法
丛林是由以林木的主体的丛林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群落与林地等及其环境组成的一个生态系统。
丛林资源是丛林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份,丛林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都会对生态系统产生干扰。
依照生态学的观点,丛林生态系统中存在着临界阈限现象,如物种数量与物种消亡之间的关系、生物多样性的衰减与生境破碎化之间的转变等,这是可持续进展关于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理论基础。
丛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丛林生态系统的资源承载力,不然,就可能阻碍系统的平稳与稳固。
“法律必需反映生态平稳的大体要求”。
因此,对阻碍生态平稳的丛林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必需进行立法治理,依照需要将这些行为纳入到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当中,不断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对可能严峻阻碍丛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开发利用行为,应该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或规章进行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丛林植物、动物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较为健全。
可是,丛林旅行资源开发利用、丛林种质资源利用、丛林微生物开发等的许可制度那么不够完善。
如在近两年,人们旅行需求迅猛增加,一些原生或次生林区、自然爱惜区,乃至一些城郊林场,未经批准就大规模开展旅行活动;很多获准开展旅行活动的自然爱惜区、丛林公园等丛林资源集中地域,旅行活动形式已远远超过生态环境容量,旅行已对丛林资源造成庞大压力,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具体规定旅行活动的形式、内容和资源爱惜方法。
(2)增强丛林资源爱惜,扩大对可能造成丛林资源破坏行为的审批监管
丛林资源爱惜是保护丛林生态系统平安的需要,也是保护国家生态平安的需要。
目前,我国丛林资源爱惜的许可制度只要紧涉及到两个方面:
即丛林防火与丛林病虫害防治。
当前,迫切需要增强转基因生物平安治理和生物入侵治理。
我国已成立了转基因食物平安法规,可是,转基因生物存在不但对人类和动物生存有风险,而且对植物生存也有风险,需要成立起生物基因与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研究、开发、进出口等的治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将其纳入到林业行政许可的治应当中。
目前,我国生物入侵在沿海一些地域已造成了严峻危害,必需尽快完善对外来物种入口的许可治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2.遵循行政治理原那么,合理确信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丛林资源具有经济价值。
林业行政许可是在“普遍禁止”开发利用丛林资源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向特定人解禁”,通过解禁而取得开发利用丛林资源的当事人,能够通过从事某一个(或一种)行为取得经济利益。
因此,必需合理确信许可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依法治理审批。
(1)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那么,通过立法划分各级行政部门对具体开发利用行为(或资格)的审批权限。
一样关于重要丛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许可或对丛林资源可能有重大阻碍的开发利用许可应当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审批。
关于边远地域或特殊地域,要因此制宜,既要坚持对丛林资源的爱惜与治理,又要保证效率优先,能够确认由本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但都必需有明确的立法规定。
(2)确信科学高效的审批程序。
科学高效的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
因此,第一,要确信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公示制度。
要将所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公布,确信当事人的申请程序和要件,保证给予所有人的平等机遇,关于能够通过竞标、拍卖、考核等形式颁发许可的,应在许可制度的设定予以明确。
第二,要成立专家审批制度。
由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大量的生态科学知识,且资源利用限额直接来源于科学测量,因此应当确信专家评审在许可审批中的重要作用。
再次,要确信审批的听证程序。
关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应规定利益相关人能够参加听证,以保证审批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后,要确信行政行为附具理由制度。
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中,要明确规定林业行政机关在审批颁发许可证的进程中,关于不被许可的,必需说明理由。
三、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
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增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的治理与监督。
审批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权利”,能够给部门带来利益,可能会带来治理部门的“寻租谋利”。
完善对林业行政机关的审批治理,除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布和严明外,还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要确实保证专家评审的重要作用,增强许可证的信息披露。
由于林业行政许可多数是对丛林资源的利用与消耗,因此,必然要成立丛林资源的消长信息治理,科学确信丛林资源的许可额度。
第二,增强对被许可行为的实施治理。
目前我国审批制度中”重批轻管”的现象十分严峻。
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对被许可行为实行进程治理,将违背许可证的行为杜绝在开始时期,对有效避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丛林资源破坏行为十分重要。
要成立许可证撤销制度,关于严峻违背许可证规定从事丛林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必需撤消许可证,并在一段时期或以后都不能被许可从事该资源开发利用行为。
四、当前和尔后一个时期依法行政重点作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抓住立法重点,提升立法质量,尽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照当前进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轻重缓急,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是,加速修改《丛林法》、《野生动物爱惜法》、加速起草《自然爱惜区法》等。
(二)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制,尽力建设标准林业行政执法体系。
标准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
(三)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体制,尽力建设标准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
尽快成立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
(四)切实增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依法行政。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标准行政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坚持作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经历了探讨起步,慢慢形成三个时期,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林业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林业行政不断增强监督机制初步形成,林业普法宣传取得成效,林业行政行为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我国林业法制建设在长期实践中,积存了宝贵体会。
丛林是为保护地球陆地生态平稳的主题,“丛林是人类的母亲”。
我国《丛林法》确信了“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尽管,除林地之外,丛林资源都具有必然的再生性,但其再生能力超级有限,必需依法增强爱惜与开发治理,才能保障丛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要实现丛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社会、经济可持续进展奠定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就必需增强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才能增进林业行政治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法律化,实现“依法治林”的目标。
正是由于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以上缺点,加上其他方面的缘故,目前我国丛林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的现象十分严峻。
不但毁林现象时有发生,违法批地、占地屡禁不止;而且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捕杀、销售国家宝贵野生动物案件接连发生,重特大案件还呈现上升趋势,一些自然爱惜区、丛林公园旅行开发活动计划治理不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峻等。
以丛林资源为主体的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要紧缘故。
因此,必需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增强对丛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爱惜,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制造良好条件。
参考资料:
[1]周训芳.《林业政策与法规》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
[2]于立深,周丽.论行政法的可同意性原那么《法制与社会进展》1999年第2期.7-12.
[3]参见《林业经济问题》2002第5期第21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丛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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