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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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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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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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应经相对人同意。
实践中,往往采取出让方、受让方与相对人共同签署转让协议的方式。
以下为一则概括转让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书,供参考。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经转让方、受让方及房东三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丙方)友好协商,针对店铺场地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
丙方同意将自己位于广西桂林市街(路)号原为甲方
()独家租用的店面(租用面积为一楼平方米,二楼面积
为平方米)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甲方租用之店铺内现有装修、装饰、营业设备、自有存货等物品同时转让予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要求:
1、上述转让标的内的所有装修硬件、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以及全部营业设备转让予乙方,甲方目前的自有存货等物品同时转让予乙方(上述两部分均需附上具体数量与价格清单)。
2、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元整。
(小写:
)
3、上述标的所有商铺的租赁权,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并由甲方负责丙方与乙方办理租赁手续,与乙方另行订立租约,甲方及丙方须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丙方与甲方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
到年月日止,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
写:
),租金为每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交至丙方)。
丙方不能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权利受害时,甲方、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4、店铺转让给乙方后,店铺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乙方定期缴付。
5、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标的的所有经营证照及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特约事项:
1、乙方接手标的之日前的该店铺所有一切债权、债务、尚未支付的货款以及工资、水电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并且甲方应保证上述款项不影响乙方接手后的经营,若有影响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生产的债权、债务等一切款项由乙方负责。
2、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如延用则法定代表必须进行变更,甲方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3、商铺的租赁押金及水电押金等款项,原有押金单据作废,甲方协助乙方重新与房东订立押金单据,乙方须在新的押金单据订立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相应金额。
篇二:
5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债券让与
(广义)合同主体的变更债务承担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债券债务的概括转让
第一节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概述
(一)债权让与的界定
法定的债权移转
债权移转(债权变动)意定的债权移转
(二)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合同法》第79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
二、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让与人对被让与的债权须有处分权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1)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信赖关系产生的债权
(2)以债务人不作为为内容的债权
(3)基于从合同产生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当事人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合同法》第87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三、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一)被让与的债权移转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二)附随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移转给受让人
《合同法》第81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
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三)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担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四)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四、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
通知主义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1.让与通知的主体:
让与人?
受让人?
2.让与通知的方法:
个别通知与公告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
3.让与通知的撤销
《合同法》第80条第2款: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4.让与人未为让与通知的效果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后段: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1.让与人和债务人之间脱离债的关系;
2.受让人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得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第二节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概述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关系的内容,由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使债权人得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狭义的债务承担或单纯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的债务移转给承担人,由承担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向债权人负担债务,债务人在承担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内获得免责。
2.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或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的情况下,由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一并向债权人负担债务。
二、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合法、有效的债务
(二)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移转的债务;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
“?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承担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当事人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合同法》第87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方式
1.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2.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法律效果
1.基本效果:
债务由原债务人移转至承担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2.附属效果: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一并移转给承担人
《合同法》第86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四、并存的债务承担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方式
1.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法律效果
1.基本效果:
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一并向债权人负担债务。
2.附属效果:
承担人负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第三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一、界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其地位成为该合同的新当事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概括移转、基于法定事实的概括移转、基于交易习惯的概括移转
二、意定概括移转:
合同承受
《合同法》第88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一)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1.被转让的双务合同须合法存在;
2.被转让的双务合同须具有可转让性;
3.须经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法》第88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生效的,
转让合同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合同法》第87条)。
(二)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89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三、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9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分立
(三)企业整体变更
《公司法》第9条第2款: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
(四)其他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于具备解除事由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裁判机构的裁决而归于消灭。
1.以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的合同为对象;
2.须具备解除事由(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
3.须有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
二、协议解除(合意解除)
《合同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第93条第1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三、单方解除
(一)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二)法定解除(权)
1.一般法定解除(权):
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明示或默示)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非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2.特别法定解除(权)
(1)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232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第268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410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2)一方违约时,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解除权及其行使
1.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
解除权,是指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一方当事人可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的权利。
2.解除权人:
原则上是守约方
3.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五、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15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六、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法》第98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篇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A.权利义务的概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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