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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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4年8月26日苏环委[1994]12号)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国务院环委会、国家计委、经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
一、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以下简称“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限期治理项目);
三、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含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环保补助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按审批的设计要求建成,并经交工验收;
二、主体工程生产正常,并达到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生产能力70%以上。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污染治理能力。
外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其它污染物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应该复原的已经复原或整治;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人员、管理制度、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具备;
五、环境管理和监测力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主体工程、环保工程(设施)完成情况及试运转准备情况,申请排污并经批准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进行试生产,环保工程(设施)须同时投入试运行。
二、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或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应对污染源及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经常性监测;必要时或环保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时,应对周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造成较大污染危害,应立即停产整顿。
三、试运行基本满足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或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应委托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含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下同),对主体工程排污情况及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并编制《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其内容提要见附件一);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或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另有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监侧与回顾性评价。
环境监测站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及项目性质和内容编制监测大纲,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监测报告的费用在工程建设费用或其他费用中列支。
环境监测站应根据监测工作量合理收费。
四、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都应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内容提要见附件二);经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可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其格式见附件三)。
限期治理项目以及环保补助项目编报《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其格式见附件四)。
第五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从试运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从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申办竣工验收手续。
情况特殊或特大型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经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推迟竣工验收的时间。
有些建设项目,近期不能全面竣工但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能分期受益、具备验收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进行部分验收。
第六条限期治理项目从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申办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环保补助项目从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环保补助资金的单位应申办竣工验收手续.
第八条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作为验收的技术依据:
一、经计划、经济、城建、农林、水利等管理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项目建设依据的文件;
二、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环保补助项目的资金(或专项贷款)申请及其治理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引进项目须提供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其中配套引进的污染防治设施须提供环保工程设计文件、规范、标准等;
四、国家或地方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推荐证书(复印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环保工程竣工图、固定资产清册、工程决算,有关的工艺和设备技术资料;
五、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或污染治理项目单位编制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
六、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
七、建设单位或污染治理项目单位按国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八、凡“三废”进入城市或区域的集中治理设施进行处理者,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其中第五、六、七款所列报告或表以及第八款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应在正式验收前一个月连同申请验收的报告一并递交给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批淮该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可酌情委托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但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的项目,其预验收工作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局负责。
环保主管部门可视需要会同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站组成验收小组,建设单位和设计、评价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是:
审查竣工报告、监测报告: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对项目的环保工作进行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可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一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十条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项目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环保补助项目竣工验收由下达环保补助资金计划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项目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限期治理和环保补助项目一般均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限期治理和环保补助项目的验收。
但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具有“三同时”与使用环保补助资金双重性质的项目,按“三同时”项目对待。
具有限期治理与使用环保补助资金双重性质的项目,按限期治理项目对待。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环保部门颁发或换发《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对应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建设单位或污染治理项目单位,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对于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情况,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三同时”项目逾期拒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按有关规定并处罚款;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拒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以未完成治理任务论处,除依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按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自一九九五年度起,对征收排污费、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考核以及环境执法检查等项工作中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限期治理和环保补助项目完成情况的认定,一律以是否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手续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各省辖市环保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内容提要一、总论
1、编制依据及目的;
2、验收内容及标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1、工程投产前环境质量现状;
2、工程投产后环境影响预测。
三、监测过程中质量控制
1、现场布点(附图);
2、采样;
3、室内分析;
4、数据处理。
四、监潮期间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情况
五、废水治理工程(设施)监测及评价
l、工程基本情况;
2、监测结果;
3、治理效果;
4、对受纳水体(地面水、地下水)影响评价。
六、废气和粉尘治理工程(设施)监测及评价
1、工程基本情况;
2、监测结果;
3、治理效果;
4、对大气影响评价。
七、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工程(设施)监测及评价
l、工程基本情况;
2、监测结果;
3、治理效果;
4、对土壤、水体(地面水、地下水)、大气影响评价。
八、噪声、震动治理工程(设施)监测及评价
1、工程基本情况;
2、监测结果;
3、治理效果;
4、对周围居民生活区影响评价。
九、放射性、电磁波污染治理工程(设施)监测及评价
1、工程基本情况;
2、监测结果;
3、治理效果;
4、对周围居民生活区影响评价。
十、结论与建议
1、结论;
2、对项目存在问题拟采用的整改措施的评价;
3、建议。
注:
该内容提要供参考。
对于环境保护内容仅与选址关系重大而无需或很少需要专门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和环保补助项目,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监测报告可以从简或者只填表。
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内容提要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建设项目设计能力,竣工时实际生产能力);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号及日期);
4、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
5、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及来源;
6、工程建设情况(包括:
主体工程开工日期、试运行日期);
7、建设项目及环保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
8、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9、工程总投资(包括: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时固定资产的总额)。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件中提出的环保要求;
3、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摘要。
三、建设项目环保工程(设施)的配备及其运行精况
1、环保工程(设施)名称、用途、设计单位、开工和运行日期、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2、处理工艺流程;
3、环保工程(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处理效果(附有关监测资料)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环保工程(设施)投资:
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环保工程(设施)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固定资产总额及投资效益分析。
四、建设项目建成投运排污情况
试运行期间,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排放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放射性废物等污染物种类、成份、数量和排放方式及去向,噪声、震动、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源等情况(附有关监测资料)。
五、建设过程中及试生产期间,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此条内容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作适当调整)
1、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破坏和恢复情况;
2、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产生的影响;
3、对周围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产生的影响;
4、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附有关监测资料)。
六、环境管理情况
1、环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人员等条件;
2、环保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
3、环境监测机构、人员配备、监测设备和仪器、监测管理制度、台账和档案等情况。
七、环境绿化
八、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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