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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辩论基本概念
诡辩论
诡辩,指为明显的谬误或与公认的合理观念相对立的谬见提供论据的似是而非的推理和论断。
诡辩所使用的论证手法称作诡辩术。
诡辩论思想方法的实质是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研究和批判诡辩论是在同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斗争中坚持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英文名称:
Sophism
实质:
它是形而上学的变种,是主观唯心主义、相对主义和折衷主义。
因为他们不承认客观事物的存在及其规律性,抹杀概念的客观内容,不从事物的本质联系中把握问题,而是委屈现实,按照主观愿望随意抽取客观事物中的某些片段,来证明早就定下的原则。
同时夸大事物相对的方面,否认客观事物之间有本质的区别,用相对性排斥绝对性。
定义:
所谓诡辩就是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的狡辩。
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玩弄诡辩术的人,从表面上来看,似乎能言善辩,道理很多。
他们在写文章或讲话的时候往往滔滔不绝,振振有词。
他们每论证一个问题,也总是可以拿出许多“根据”和“理由”来。
但是,这些根据和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他们只不过是主观主义地玩弄一些概念,搞些虚假或片面论据,做些歪曲地论证,目的是为自己荒谬的理论和行为做辩护。
在西方哲学史上,黑格尔可以说是第一个对诡辩论做系统批判的哲学家。
他曾经指出:
“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得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
”黑格尔的这段话,揭露了诡辩论有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特点。
词义演变:
诡辩的思维方式古已有之。
古希腊爱利亚学派的哲学家芝诺就曾提出“飞矢不动”等带有诡辩特征的著名命题;中国先秦时代的名辩家们也曾提出过一些把辩证法歪曲为诡辩论的命题,如“两可论”、“鸡三足”、“犬可以为羊”、“白马非马”等等。
但“诡辩论”一词则源出希腊语。
公元前5世纪前后,在古希腊有一批传授知识、教人以论辩和演说技巧的职业教师,被称为“智者”。
智者们以其独特风格自成流派,即智者派。
智者们对哲学和社会问题有各自不同的见解,他们在深入研究和运用论辩术时,涉及到辩证法和认识论的许多问题,对于推进哲学和逻辑思维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但智者们的观点和方法中包含了一些导致感觉主义、怀疑论、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因素。
例如,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虽然提出了关于主客体关系的有益见解,却未能正确地把握感觉对客观对象的依赖关系,导致把个人的感觉作为事物存在或不存在的标准的相对主义结论。
而高尔吉亚则在考察对象的流动性和认识的相对性时,认为一切意见都是虚假的,否认客观世界的存在,否认主体的认识能力以及传授知识的可能性,走向虚无主义。
智者们运用辩证法揭露矛盾时,往往停留于得到消极的、否定的结论。
这类不科学的、消极的因素在论辩方法中表现出来,必然产生主观随意性、片面性、违反逻辑规则等错误。
这些缺点、错误被片面追求雄辩术的一部分智者,特别是青年智者进一步扩大。
他们使本来旨在增强论证力量和演说效果的论辩术,变成了可以用来为任何说法辩护,或者只是为争辩而争辩的技巧,从而走向反面。
同时,由于智者们大都对传统习俗和制度持批判态度,引起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奴隶主贵族思想家的极力反对,他们否定、污蔑、贬损智者派。
智者被认为是“诡辩家”;“智者派”成为“诡辩派”的同义语;“论辩术”也成为“诡辩术”的别称。
从此,人们把为了某种目的而有意地利用虚假的论据和逻辑错误去证明或反驳某个命题的现象,都称为诡辩,把这种思维方式称为诡辩论。
在近代思想史上,诡辩论已成为唯心主义反对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反对辩证法,谬误反对科学真理,没落的反动势力为自己辩护的重要工具。
理论支持:
诡辩论本身是一种方法论。
更确切地说,诡辩论是一种论证方法,它的根本特点是一种歪曲的论证。
诡辩既不同于一般的武断,也不同于谣言。
武断,是根本没有理由,人们一看就看得出它是强词夺理;谣言,它纯粹是无中生有,人们一听就能听出它是居心险恶。
但诡辩在论证其道理时,总是要拿出一大堆的“根据”,所以,在表面上,它很能迷惑一部分人。
诡辩同一般的谬误有什么区别呢?
最大的区别在于谬误是无意的,而诡辩是有意的。
在世界上谁会有意地要把真理说成谬误,而把谬误说成真理?
这就是那些手上没有真理的人。
我国有句古老的俗语,叫做“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手里没有真理的人,他们的周围也就没有群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得施展种种诡辩手法,玩弄歪曲真理与掩盖真理得种种骗人的把戏,为某种言行强行辩解。
诡辩论的哲学根源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是一种反辩证法的哲学学说。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相对之中包含着绝对,绝对存在于(寓于)相对之中。
因此,相对与绝对是辨证统一的。
如果离开绝对讲相对,夸大相对性,就会陷入相对主义。
诡辩论者往往认为,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相对的,没有质的稳定性,因此也是没有质的区别的。
诡辩论者还片面地夸大主观认识能力地相对性,从而否认了认识地真实性和可能性“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这就是他们地认识论。
诡辩论者为达到诡辩地目的,所采取地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如果说真理只有一个的话,那么歪曲真理的形式却可以有几十种、几百种,甚至几千种。
列宁说:
“哲学唯心主义的变种可能有一千种色调,并且随时可以创造出一千零一种色调来。
”可以这样说,每一种错误命题的提出,都是用了某一种诡辩手法的。
我们要真正制服诡辩论,必须从分析他们的诡辩手法入手。
一般特征:
诡辩论思想方法的实质是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
但是诡辩论常常利用客观事物和概念普遍具有辩证矛盾这一特性,冒充辩证法或者同辩证法相互掺杂地表述出来。
列宁指出,辩证法同诡辩论的根本区别在于:
“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的应用=折衷主义与诡辩”(《列宁全集》第38卷,第112页)。
形式主义地和主观地应用概念,是诡辩论的一个重要特征。
诡辩常常巧妙地玩弄概念,用概念的联系取代、掩盖事物真实的联系。
在使用概念时,它不仅抽掉概念内容的丰富规定性,使其成为空洞的抽象形式,而且以概念表面形式的相似偷换其实际内容的差别。
G.W.F.黑格尔曾指出:
只寻求形式的根据,一般是诡辩派的观点和原则。
诡辩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内容的真实性,而在于竭力地寻找形式上的“根据”本身。
通过形式的根据或理由,它可以替一切东西辩护,也可以反对一切东西。
辩证法指出,脱离了具体内容的概念形式,或者任意抽取某一片面规定去理解概念,必然导致对事实和真理的歪曲。
辩证法以把握事物的本质和真理为目的,它的概念是反映事物多种规定性统一的具体概念,而不是空洞的抽象形式。
相对主义是诡辩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特征之一。
辩证法认为,运动和静止、无限和有限、否定和肯定、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等等,都包含着绝对与相对的关系。
绝对和相对不是彼此排斥、孤立的,而是对立统一的;达到了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的概念,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相互结合的全面的灵活性。
诡辩论则否认相对之中有绝对,利用并极力夸大概念相对性的一面,否定确定性,否认绝对性,片面强调事物的流动性和认识的相对性。
例如,中国古代著名的“庄周梦蝶”论例,认为无法判定人的梦境与觉醒状态下的认识哪一个是真实的,哪一个是虚假的;古希腊的芝诺把飞矢在无限分割的每一点上都“不动”的这一点加以夸大,以此论证“飞矢不动”,即以运动的间断性否定运动的连续性,引出了否定绝对运动的错误结论。
这些都是相对主义的表现。
主要手法:
(1)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在论证过程中,诡辩者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的原则,论点含混暧昧,似是而非,企图在不同的情况下作不同的解释,为自己的某种目的辩护。
凡算命、相面、占卜之徒,他们骗人索财的一个法宝,就是竭力说含糊之词,双关之语,两面堵,四面围,正说也行,反说也通,随机应变,反正让你相信他的话灵验。
这是地地道道的诡辩术。
(2)偷换概念、偷换论题是搞诡辩的人最常用的一种诡辩术。
诡辩者偷换概念的主要手法有:
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
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
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
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
5.偷换论题。
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
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
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3)虚假论据。
是指故意违反论据要真实的规则,用编造的例证和错误的原理作为论据,去论证错误的论题。
(4)循环论证。
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5)以人为据。
是指在论证中,把对某人的品质的评价移到对某人提出的论断的评价上去。
换言之,用对某人品质的评价代替对论题的论证。
(6)诉诸权威。
在指对论题不作任何论证,只是拿出权威的只言片语吓人,骗人。
换句话说,是用权威人士的个别言论代替对论题的逻辑论证。
诉诸权威,是“以人为据”的一种特殊表现。
(7)人身攻击。
是指用攻击、谩骂论敌代替对具体论题的论证。
这也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作风。
(8)机械类比。
是指故意把两个性质根本不同,或只具有某种表面相同(或相似)的对象拿来作类比,由其中一个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推出另一对象也具有某种性质的论证的手法。
用这种机械类比得到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9)以偏概全。
是指故意用片面的、不充足的根据冒充全面的,充足的论据去进行论证,以个别情况片面概括为一般。
研究意义:
研究和批判诡辩论是在同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斗争中坚持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古代诡辩论哲学家所发现或发挥的许多问题,如世界是否可知的问题、矛盾问题以及一和多、一般与个别、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关系等等,都是哲学上的重要问题。
这些问题只能用辩证唯物主义作出科学的回答。
对事物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孤立地片面夸大任何一面,都可能导致诡辩论,辩证法曾不止一次地作过通向诡辩术的桥梁。
因此,只有彻底地划清辩证法同诡辩论的界限,才能够真正坚持唯物辩证法,有力地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
研究和批判诡辩论是总结人类思想史的经验、确立和推广科学的逻辑思维的重要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诡辩不单纯是反科学的思想体系的惯用伎俩,也是由于对辩证法无知或一知半解而导致的一种认识错误。
在各门科学的研究中,诡辩是得出正确结论的思想障碍。
例如,在代数学推理中,用零作除数就会导致荒谬的结论,这是数学诡辩的一个例子。
研究诡辩的一般特征和常见手法,寻求排除它们的正确规则,有助于科学思想的深化和精确化。
研究和批判诡辩论,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马克思主义原则。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驳斥诡辩论的有力武器。
历史经验证明,随着社会斗争的发展,诡辩论会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变换新的手法。
在实践中加强对诡辩论及其形形色色变种的批判,澄清是非,识别真假,保持各项工作的正确方向,不断提高实践水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战线上的一项长期任务。
有趣的诡辩论小故事
[原文]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
“儵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
”惠子曰: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庄子曰:
“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
”惠子曰:
“我非子,固不知子矣。
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
”庄子曰:
“请循其本。
子曰:
‘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庄子·秋水》)
[译文]
庄子和惠施二人一天外出散步,走到濠水的一座桥上。
庄子看见一条条鱼在水里自由自在地游来游去,就说:
“你看,鱼多么快乐!
”惠施回答说:
“你不是鱼,怎么知道鱼很快乐呢?
”庄子反问道:
“你又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不知道鱼的快乐呢?
”惠施说:
“我不是你,固然不知道你的感觉如何,可是你也不是鱼呀,你怎么知道鱼快乐不快乐呢?
”庄子解释说:
“让我们把道理详细地谈一谈吧。
刚才你问我怎么知道鱼的快乐,可见你已经知道我是晓得鱼的快乐的。
你既知道我,我自然知道鱼。
”
有两个15岁的中学生找到教他们希腊文教师的办公室,问道:
“老师,请问:
究竟什么叫诡辩呢?
”这位精通希腊文且又精通希腊哲学的老师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
他稍稍地考虑了一下,然后说:
“有两个人到我这里来作客,一个人很干净,另一个很脏。
我请这两个人去洗澡。
你们想想,他们两个人中谁会去洗呢?
”“那还用说,当然是那个脏人。
”学生脱口而出。
“不对,是干净人。
”老师反驳说,“因为他养成了洗澡的习惯;脏人认为没什么好洗的。
再想想看,是谁洗了澡呢?
”“干净人。
”两个青年人改口说。
“不对,是脏人,因为他需要洗澡;而干净人身上干干净净的,不需要洗澡。
”老师又反驳说。
然后,他再次问道:
“如此看来,我的客人中谁洗了澡呢?
”
“脏人!
”学生重复了第一次的回答。
“又错了,当然是两个人都洗了。
”老师说:
“干净人有洗澡习惯,而脏人需要洗澡。
怎么样?
他们两人到底谁洗澡了呢?
”
“那看来就是两人都洗了。
”青年人犹豫不决地回答。
“不对,两人谁都没洗。
”老师解释说:
“因为脏人没有洗澡地习惯,干净人不需要洗澡。
”
“有道理,但是我们究竟该怎样解释呢?
”两个学生不满地说,“你讲的每次都不一样,而又总是对的!
”
“正是如此,你们看,这就是诡辩。
”
“白马非马,可乎?
”曰:
“可。
”
曰:
“何哉?
”曰:
“马者,所以命形也。
白者,所以命色也。
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
曰:
“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
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
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
曰: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
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
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
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
可与不可其相非明。
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
曰:
“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
天下无马,可乎?
”
曰:
“马固有色,故有白马。
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
故白者非马也。
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
白马非马也。
”
曰:
“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
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
故曰:
白马非马,未可。
” 曰:
“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曰:
“未可。
”曰:
“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
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
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 曰:
“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
是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
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
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
”
曰:
“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
白马者,言定所白也。
定所白者,非白也。
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
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
无去者非有去也。
故曰:
白马非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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