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气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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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气象局
海口市气象局
责
任
清
单
二〇一八年五月
目录
一、部门职责(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0)
四、公共服务事项(16)
一、部门职责表
序号
主要职责
(三定方案中明确)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预算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气象观测站网、气象探测技术装备、气象通信网络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
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总体规划布局,并审查相关部门设置气象监测设施是否符合规划及标准要求。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活动。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标准的应用及监督实施。
2
(二)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
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
负责审查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3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负责协调灾害性天气监测、联防工作。
负责拟定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评估。
负责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气象防灾减灾决策。
负责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气象信息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4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以及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
负责组织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
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海洋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各类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负责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的规划和建设。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并维护和管理。
负责接收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探测信息以及水情、旱情、风暴潮、森林火险、地质险情、环境污染、植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负责管理灾害性天气、气候和大气成分的监测。
负责组织跨区域的灾害性天气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
5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及预警信息的发布。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管理。
负责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
负责协调建立多形式、畅通便捷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
负责气象服务业务技术和业务能力建设的管理、指导。
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活动。
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
6
(六)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协调管理。
7
(七)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负责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负责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
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及其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8
(八)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
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进行综合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
负责组织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和气候资源影响评估。
负责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负责气候监测、分析、评价管理。
负责研究推广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负责组织协调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发布气候变化事实信息。
负责协助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参与相关节能减排、气候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技术研究。
负责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决策咨询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相关决策依据。
9
(九)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负责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负责组织审查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审批、核准规划或建设项目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并指导相关工作。
负责推广应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最新科技研究成果,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平。
10
(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工作,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开展气象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组织拟定气象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违法案件。
负责受理社会气象投诉,承担气象诉讼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气象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许可工作。
负责组织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气象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
(十一)负责管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负责许可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12
(十二)负责承担省气象局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海口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气象灾害防御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口市防风防汛应急预案》、《海口市防御强台风应急总预案》、《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市三防办
根据市政府的指令,统一指挥全市防汛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各区政府组织危险地带居民的转移。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局)、海口晚报社
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的宣传,跟踪报道抗灾、救灾先进事迹。
负责发布危险天气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求,安排防御重大气象灾害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市教育局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或涉及学校场所和学生安全的应对工作。
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市民政局
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救助工作。
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建设行业特别是在建建筑工程的防风防洪工作,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工作,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风防洪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市林业局
组织林区防风防汛及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建成区外公路上因风刮倒林木的清理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造成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风暴潮和干旱灾害等应对工作。
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水库、堤防工程巡护检查,做好水库科学调度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各单位防御气象灾害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对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业和重要工程项目安全工作检查。
市旅游局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或涉及旅游场所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市海洋和渔业局
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海洋灾害的应对工作,如渔船回港避风,水产养殖防风,渔船、渔排人员上岸避风等。
市市政市容委
负责汛期户外设置物(如户外广告牌)的防风防洪安全工作。
负责城区绿化树木的防风防洪工作。
负责灾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市电信局
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气象灾害信息及时传递。
根据需要,调动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源、通信器材,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汛期通信保障工作。
海口供电局
负责电力调度、电力设施检查、电网运营监控和抢修工作。
市公安、市消防、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
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或信息员。
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等工作。
2
气象灾害评估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评估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市发展与改革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造成损失进行分析、评估;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灾害评估项目的分类名录。
市民政局
负责灾情调查。
市住建局
负责统筹考虑气象灾害评估对编制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影响,负责气象灾害对城市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负责气象灾害对交通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市农业局
负责气象灾害对农业和林业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市水务局
负责气象灾害对水利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市安监局
负责气象灾害对企业生产、易燃易爆场所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市海洋和渔业局
负责气象灾害对海洋渔业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3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
民航空管部门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空域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负责发射装置和弹药的运输。
人民武装部
协助存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
市农业局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等资料。
市水务局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水文等资料。
市林业局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火情等资料。
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
按照相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气象观测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指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市工信局
按照相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做好气象探测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
5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传播
市气象局
制作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监督管理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监督广播电视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警报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以及执行节目标准规范。
市工信局
监督各网站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警报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6
雷电灾害防御
市气象局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并统一实施监管。
市安监局
负责牵头组织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7
气候可行性论证
市气象局
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市发展和改革委
有关部门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三、海口市气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
(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监督管理
第一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
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气象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气象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过程中,必须坚持统一发布、有序传播的原则。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发布天气预报警报的行为进行限制。
2.对广告商、媒体以营利为目的,杜撰或者从不同渠道拼凑并发布虚假气象信息的行为进行限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
采取监控、调查、座谈、走访、执法等多种形式,从普法宣传、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等多方面开展执法检查。
针对每一类媒体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的特点要求其制止或停止传播非法气象信息。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3.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督促整改。
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辖区内责任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筑物、电子系统等是否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2.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是否及时整改;
3.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及其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新(改、扩)建的防雷工程,是否经过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4.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建设工程和场所,其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属的易燃易爆建设工程,是否经过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是否存在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或超出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行为;
6.是否存在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
7.其他违反防雷安全管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
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走访、汇报、执法等多种形式,从普法宣传、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等多方面开展执法检查。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3.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督促整改。
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工作,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施放气球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检查内容有:
(1)检查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施放气球资质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
(3)检查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施放气球活动;
(4)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和超出资质等级等违法违规行为。
施放气球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2.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2)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3)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4)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3.施放气球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和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随机开展施放气球活动巡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取得资质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是否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妨碍取得资质的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资质的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省气象局撤销其相关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的,报省气象局予以撤销其相关资质。
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施放气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报告省气象局。
四、海口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决策气象服务
重要天气报告,决策气象服务专报,专项天气报告,气象灾情报告
市气象台
65821333
2
公众气象服务
日常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天气实况、生活气象指数预报等气象服务产品
市气象台
65821333
3
专业气象服务
农业气象服务、交通气象服务、环境气象服务、海洋气象服务、电力气象服务、森林火险气象服务等
市气象台、市环境气象服务中心
65821333
65876280
局办公室:
65873961
局法规处:
65855166
局审批办:
685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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