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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工程造价分析6实体清单
工程造价分析
第6讲 自主报价与实体工程清单
6.1自主报价与计价定额应用
(1)正确认识计价定额
·计价定额(以及诸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消耗量定额、计价表等名称,也包括费用定额)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计价标准。
尽管计价定额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如定额水平不一定合理,计量方法不一定科学,应用规定过于繁琐等),但必须充分认识到:
经过30多年努力而形成的定额体系,是我国工程建设的宝贵财富!
例:
某施工单位于2006年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开发建设协议,总承包施工某开发项目。
该协议有如下2个约定:
①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执行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单位估价表》及相应的取费定额。
②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与工程承包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协议为主,双方均自愿承诺诚信履行,任何一方如有违约,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守约方予以赔偿。
该项目进入实施阶段时,地产公司提出更改原协议中的工程造价结算条款,要求执行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
思考:
“按实结算”的合同结算方式/方法是如何操作的?
施工单位会不会同意“计价标准变更”的这一要求?
·计价定额需区分“定性”、“定量”两部分
定性——包括分项工程划分、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由于“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以及“政府定价”体制的长期作用,已成为习惯的基础性的计价规则,属地方性计价规则,应当遵循——这一部分应称为“计价规则”
定量——具体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是投标报价可参考的可调整的指标——这一部分应称为“计价标准”
·定性的计价规则比定量的计价标准更具有基础性和强制力!
——计价定额的编制步骤
1)准备工作阶段:
拟定编制方案;成立编制小组和综合组。
2)收集资料阶段:
普遍收集资料;专题座谈;收集现行规定、规范和政策法规资料;收集积累的资料;专项查定及试验。
3)定额编制阶段:
确定编制细则;确定定额的项目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的计算、复核和测算。
4)定额报批阶段:
审核定稿;消耗量水平测算。
5)修改定稿、整理资料阶段:
印发征求意见;修改整理报批;撰写编制说明;立档、成卷。
——正确认识“计价定额是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企业定额应遵循计价定额的格局
·辨识:
计价标准与计价规则
例:
油漆工程,按附着物划分为木材面油漆、金属面油漆和抹灰面油漆。
木材面油漆的“定额项目”设置,为简化计算,分9个子项目:
①单层木门,②单层木窗,③木扶手(不带托板),④其他木材面,⑤窗台板、筒子板,⑥踢脚线,⑦橱、台、柜,⑧墙裙,⑨木地板。
其余项目的木材面油漆,比照其形体特征,按规定分别“套用”上述相应项目,但其工程量应按规定乘以一定折算系数。
10m2木百叶门,做调和漆两遍,按规定可“套用”单层木门,工程量折算系数为1.50。
查江苏省2004计价表,单层木门调和漆两遍的综合单价为122.62元/10m2。
则有:
①工程量10m2×1.50=15.00m2,单价122.62元/10m2
②工程量10m2,单价122.62元/10m2×1.50=183.93元/10m2
——工程量折算系数,实质上是“套用”项目单价调整系数!
(2)引用计价定额的理解
·计价定额按施工过程列项,《计价规范》按实体工程列项。
建造一个实体分项工程的消耗,由所经历的全部施工过程的消耗之和所决定,由此决定了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施工过程工程量的联系与区别
例:
木墙裙 工程内容:
清理基层,防潮层,龙骨,基层,面层,上压顶,下压顶,局部装饰处理等
·综合单价分析表表明完成一个实体工程所经历的全部施工过程及其消耗(费用)
工程内容
综合单价组成(元)
定额编号
(施工过程)名称
工程量
人工费
机械费
材料费
管理费
利润
小计
(1)
(2)
…
·“综合单价分析表”指出定额子目号,就表明相应工作内容已包括在报价内,并遵循相应计算规定
例:
某合同约定: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如有指明采用江苏省2004年有关工程计价表中的定额号,则被理解为投标报价引用了该定额的项目划分及其工作内容、施工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定性规则内容。
·思考:
如果没有指明呢?
是否限制了承包商参考其它习惯使用的计价定额?
(至少是约定了对分项工程单价的构成一个解释)
例:
在江苏境内的某取排水工程,合同工期自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日,暂定造价4000万元人民币。
由于合同签订时,尚未完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双方约定在计算工程价款时采用按定额计价,最终造价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的费率合同方式(同时约定了取费的下浮费率)。
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为:
(1)顶管部分依据《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1993版)及相关文件;
(2)沉管及水工部分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1993版)及相关文件;
(3)土建部分依据《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价估算表》、《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1版);……。
思考:
实行了自主报价,包括“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干什么地方的工程用什么地方的定额”等规则在内的定额预算制度的严格执行性,是否渐渐被“破坏”了?
(3)自主报价的工作程序
·询价——获得材料、设备、劳务、分包等的市场价格的方法和工作,是估价的基础
估价——完成工程所需要支出的费用的估计,是报价的基础
报价——向招标人提出的承包价格,是在估价基础上做出决策
·投标报价的正常思维:
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力量、装备能力、劳动效率、企业定额以及针对招标工程拟定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计算出由本企业完成该工程的预计直接费,加上估算的可能发生的间接费(管理费),形成预测工程成本,根据竞争情况,进行盈亏分析,确定利润和考虑适当的风险费,作出竞争决策后,最后提出报价书
·分析研究招标文件
→市场调查、现场调查及标前答疑会议
→核算/复核工程量
→制订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
→明细单价计算与分包询价
→分摊费用及综合单价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初步计算与汇总
→标价分析与确定报价决策
→编制正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投标致函、装订及担保
→递标
·请特别注意存在的分摊做法!
例:
某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全部材料,合同价为560万元,其中包括大型设备进退场费用10万元、利润30万元。
该工程实行全费用单价计价。
合同工期为6个月。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4个月时,由于发包人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
合同终止时,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270万元。
此时,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50万元。
合同终止时的结算情况是:
·已完成工程价款为270万元——已结算。
未完成部分占合同价比例为(560-270)÷560×100%=51.79%
·已购特殊工程材料价款50万元应全部予以补偿;
·大型设备进退场费用应补偿:
10×51.79%=5.179(万元)
·利润应补偿:
30×51.79%=15.537(万元)
(利润损失,利润索赔)
·合同解除时的工程结算是对计价方法与技术的掌握程度的严峻考验!
——合同一般都约定有合同解除时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
应用这些原则进行结算时,显然涉及更多的造价技术问题,如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费用怎么计算的?
中间结算是怎么计量支付的?
深层的思考是:
这些费用的现行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6.2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6.3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6.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设置与解释
(1)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列项
·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有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
“高质量”主要表现在:
项目齐全,项目特征描述全面,工程数量准确
·全球2大项目划分体系:
按施工过程列项 ←典型:
计价定额
按实体工程列项 ←典型:
计价规范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五要素,必须严格遵照《计价规范》规定——强制性条文
·需要指出,“项目特征”是确定项目价值的要素,与完成一个实体分项工程所经历/包含的施工过程的描述即“工程内容”不是同一性质的描述(尽管有关),后者与指引“套用定额”组价有关。
·《计价规范》的计量规则体现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原则,把施工方案的影响纳入综合单价的形成当中,这为施工合同的计量支付创造了基本操作条件,也为实现设计阶段控制造价创造了条件。
·应当提倡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从而解决普遍存在的设计图纸深度问题
·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一个实体分项工程项目可分解为几个清单项目,这是“项目设置”的活口。
但在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必须作为闭口清单。
▲请再次思考:
(在DBB模式下,)我国的设计施工分割是最彻底的,施工单位只是按图施工。
这种分工,实际上阻碍了建筑企业的技术进步。
《规范》的计量与特征的规定尊重了现状,但也成为推行各种总承包模式的障碍。
(2)工程量清单的误差解释与对策
·一般招标文件皆有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总价中。
·没有填写单价的解释:
是包含?
是分摊?
是免费?
思考:
存在“核增核减”吗?
未填单价的“合理价格”如何确定?
“合理删减”填有单价的项目的后果是什么?
例:
FIDIC新红皮书第12.4款(删减)
当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分(或全部),而对其价值尚未达成一致时,如果存在下列情况:
(a)如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中;
(b)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
(c)此项费用不被视为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中;
承包商应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
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并计入合同价格。
·工程量清单误差必须关联合同类型进行解释
总价包干合同:
本可以不提供清单,也无须“计量”
提供的清单只是提出了报价格式要求
清单误差由承包人承担风险
重新计价的单价合同:
提供的清单工程量本质上是估计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需通过“计量”予以确认
清单误差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与“03规范”仅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相比,“08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采用了“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表述。
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的更加明确和责任具体。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
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表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显然,上述规范规定(只)适用于重新计量的单价合同
例:
某合同约定:
本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
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复核过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承包人确认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
【发包人不再承担……】
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本合同协议书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对策——投标人应复核工程量
——由于总价包干合同的“一口价”性质,决定了投标人对存在数量误差的分项工程,应先确定分项工程费用(合价),后确定单价
【单价=合价÷清单工程量】
——由于重新计量的单价合同计量环节的客观存在,投标人必然会应用不平衡报价技巧
【多收钱;早收钱】
·对策——招标人应尽量保证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程序应给予投标人复核工程量足够的时间
(3)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平衡报价而言,在“总标价固定不变”的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调整内部各个分项工程报价——提高某些分项工程单价,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单价——使得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1)“早收钱”的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对比表
项目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先期实施
后期实施
先期实施
后期实施
A分项
22
22×(1+10%)=24.2
B分项
28
28×(1+10%)=30.8
C分项
26
26×(1-10%)=23.4
D分项
24
24×(1-10%)=21.6
小计
50
50
55
45
合计
100
100
(2)“多收钱”的不平衡报价
报价分析(前)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项目
估算工程
量(m3)
实际工程
量(m3)
单价
(元/m3)
合价
(元)
单价
(元/m3)
合价
(元)
A分项
5000
(7500)
100
500000
112
560000
B分项
3000
(2000)
80
240000
60
180000
合计
-
-
-
740000
740000
结果比较
总报价维持不变
不平衡报价的效果分析(后)
平衡报价收入
不平衡报价收入
项目名称
估算工程量(m3)
实际工程量(m3)
单价
(元/m3)
合价
(元)
单价
(元/m3)
合价
(元)
A分项
(5000)
7500
100
750000
112
840000
B分项
(3000)
2000
80
160000
60
120000
合计
-
-
-
910000
-
960000
结果比较
多收入50000
☆工程量清单计价4个10%的约定
①物价波动10%——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②单价差异10%——已标价清单的单价与正常合理的市场单价的差异
·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调整不能畸高畸低,幅度不宜超过±10%,只有特别优势的某些分项工程,才可适当增大调整幅度
·实际报价中常存在组价“凑价”的问题,与合理市场价有显著的差异——能否约定“投标报价的单价与正常合理的市场单价的差异超过10%以上的,投标人必须提交有关计算依据,否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所有投标人的平均单价予以修正”?
——能否约定“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正常合理的市场单价的差异超过10%以上的,工程师有权按照正常合理的市场单价(或其他明示的办法)予以修正”?
③工程量差异10%——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综合单价;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综合单价应作调整。
调整方法是:
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
④暂列金额10%——投资控制的要求,重大变更的限值。
6.3实体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结算
(1)工程量价款结算——重新计量的单价合同
·工程量价款,或称计量工程款,是针对承包人已完工程按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计算的价款。
通常称为“工程进度款”
——工程量清单提供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BQ作用之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计量支付的基本流程
——承包人和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实际完成工程的数量;
——承包人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申报本期应得的款额;
——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申报材料,确定应支付的款额,向发包人提供付款证明文件;
——发包人收到工程师的证明文件后向承包人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思考:
上述计量条款,所有工程上都使用吗?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按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供应的材料款、调价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
——发包人应扣回的供应的材料款,应在合同价款总额计算之后扣除,即税后扣除。
问题是:
扣实供量还是实用量?
·工程进度款结算的性质是按进度临时付款
这是因为在有工程变更但又未对变更价款达成协议时,工程师可以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有些合同还可能为控制工程进度而提出一个每月最低付款额,不足最低付款额的已完工程价款会延至下个月支付;另外,在按月支付时可能还存在计算上的疏漏,工程竣工结算将调整这些结算差异。
《计价规范》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标准施工合同》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工程量自动变更”的单价调整
《计价规范》
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执行调减
综合单价
10%
执行原
综合单价
10%
100%
原估
计工
程量
100%
计量
的工
程量
执行调增
综合单价
计量
的工
程量
例:
FIDIC新红皮书第12.3款(估价)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通过上述第12.1款和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a)(i)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
(ii)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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