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与民政局妇儿工作总结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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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与民政局妇儿工作总结汇编
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与民政局妇儿工作总结汇编
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
一、城乡低保现状
我市于1996年和1997年分别建立了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之初,我市城市和农村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20元和每人每年600元。
之后,城市低保先后四次提标,分别是1999年7月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XX年1月调整为280元,XX年1月调整为300元(其中环翠区、高区、经区和荣成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文登、乳山两市为280元),XX年1月调整为330元(其中乳山市为300元)。
农村低保三次提标,XX年8月调整为每人每年800元,XX年1月调整为1000元,XX年1月调整为1200元。
截止XX年底,全市累计保障城乡低保家庭19312户、34078人,其中城市低保869户、1808人,农村低保18443户,32270人。
累计发放资金2535.2万元,其中城市低保发放保障金512.7万元月人均补差约236.3元;农村低保发放保障金2022.5万元,月人均补差约52.2元。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市低保保障比例低。
目前,我市城市低保对象869户,计1808人。
按XX年非农业人口119万计算,城市低保保障比例仅为0.15%,远远低于同期省内其他城市的水平,列全省末位。
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比例与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一般而言,一个地区经济越发达,社会事业发展越均衡,则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体就越小,保障比例就越低。
从省民政厅公布的XX年底全省17地市城市低保保障比例看,、烟台、青岛、潍坊、东营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分别排在倒数第一至第五。
二是我市目前劳动力短缺,就业充分。
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760元,在一个人充分就业的前提下,一个家庭只要再有很少一部分收入,就能超过低保线。
因而目前我市保障的低保对象大多是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病人和老年人等,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很少被纳入低保范围,这也是我市低保比例低的另一个原因。
三是我市结构性失业问题不突出。
从全省低保比例排在前面几个城市的情况看,都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结构性失业问题。
以枣庄为例,该市以煤炭产业为主,随着资源的减少,很多煤炭企业面临转产,因而造成的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失业人员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只能依靠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其生活困难。
因而该市的低保比例达到了5.17%,为全省最高。
与枣庄相比,我市这方面的压力就很小。
四是我市确有一些因素影响低保保障比例的提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不合理。
目前,市级财政只负担环翠区城市低保保障资金的40%,其他市区由所在市区自行解决,考虑到财政负担问题,各市区在标准的掌握上一般从严。
2、跨市区低保对象申请难。
由于低保资金基本由各市区自行负担,所以对部分户口与常住户口不统一的对象申请低保,各市区往往互相推诿,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负担。
3、部分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居民至今未被纳入。
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原居民,土地被征用的库区村居民等。
(二)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大。
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两者之比为3.3:
1,远低于城乡收入之比2:
1。
(三)城乡低保制度具有先天不足性。
城乡低保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有救无类”和“差额补助”,即执行收入一元化标准,不论身份如何,只要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就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反之则不行,以此来保障低保对象生活水平的一致性。
这一政策表面上是绝对公平的,但实践中却带来一系列难题:
一是部分特别困难的家庭被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这样家庭,虽然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却因偶遇大病、大灾、人身意外伤害和支付子女高额学费等,造成收不抵支,实际生活水平远低于低保水平。
由于城乡低保在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执行收入一元化标准,只考虑家庭收入,不考虑家庭实际支出,致使这部分特别困难的家庭被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二是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
准确核算家庭收入,是搞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关键环节,也一直是困扰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老大难问题。
在具体工作中,城市居民家庭的显性收入和固定收入容易计算,但隐性收入和弹性收入却难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由于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收入难以货币化。
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
再加上核算家庭收入需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工作成本较高。
所以很多情况下,只能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都可接受的区间内估算一个“模糊收入”或者简单地以社区居民公认的贫困户、困难户作为衡量申请低保对象的标准,致使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未被纳入低保范围。
三是“差额补助”无法做到精准化。
按照“差额补助”政策,理论上能够保证每个低保家庭收入的均等化,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比如,在城市低保标准每月330元,人均家庭收入329元的情况下,每人每月应享受1元的低保补助,但实际工作中无法做到这一点。
对人均收入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来说,可能出现两种结果:
要么沾光,被纳入低保,实际补助水平高于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要么吃亏,被排除在低保之外。
(四)落实镇级配套资金困难较大。
按照我市现行的保障资金负担方法和比例(市级财政只负担环翠区城市低保保障资金的40%,农村低保负担全市低保保障资金的20%,其余由各市区负担),市、县两级低保资金落实困难不大,但到镇级却有较大困难。
主要因为费税改革后,农业税、农村特产税和“三提五统”都被取消,镇级财政收入大幅下降,30%的低保配套资金成为镇级财政巨大的负担。
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低保资金难以足额发放,影响保障对象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使镇、村两级人为地提高农村低保“门槛”,使应该享受低保的家庭难以进入低保范围。
(五)配套政策滞后。
我市于XX开展了医疗、教育、住房“三项救助”工作,但救助对象局限于城乡低保对象,政策不够规范完善,有些甚至不够合理。
XX年以后,我们在实施大病救助、慈善助学活动时,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的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有效地缓解了部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
但社会救助应以政府为主导,慈善为补充,大病救助、慈善助学是纯粹的慈善救助,活动的开展受制于善款的募集,不能形成长效机制。
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分类施保和边缘家庭临时救助等政策尚待出台。
(六)无专门机构和经费保障。
根据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各级必须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和办公场所,市区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名低保对象20元,镇(街)不低于10元,社区(村)不低于15元。
以上共计每名低保对象年工作经费为45元。
目前,市级刚成立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但未正式开展工作。
各市区无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更无专门的工作经费,特别是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目前我市镇(街道)级民政仅设民政助理员岗位,配备1-2人,而且是兼职。
需负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民政工作。
由于政策性强、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以后,镇(街)、村(居)两级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严重制约了城乡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一)扩大城市低保范围。
近期政府将出台文件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城市低保的比例。
同时我们也取消“人户分离”的限制,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后提出申请。
(二)科学地确定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应依据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布。
保障标准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确定过低保障不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确定过高政府财力又难以承受,也易助长人的隋性和不劳而获的思想。
同时,在低保提标时,我们应适当加大农村低保提标幅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差距,使农村低保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比例更加合理。
(三)科学测算收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应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方面进行核算,对隐性收入和弹性收入通过调查评估确认,对不能确定的行业收入,可以调查制定全市主要行业最低工资评估标准参照执行。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
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按地域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比如农作物的地域亩产量、扶养费支出比例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匡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
如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的计算,应以总收入减去种养加过程的投入费用,才能计算出实际收入。
另外,可以建立城乡居民收入核算评估组织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算任务。
(四)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建议较大幅度地提高市、县两级的负担比例,压缩乡镇财政的负担比例。
具体是城市低保由市财政负担环翠区城市低保资金的60%,负担其他市区的20%;农村低保市财政负担全市低保资金的30%,将镇级负担比例压缩到10%以内,并由各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进一步调动各市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积极性。
(五)完善低保配套政策。
近期政府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的意见》,对城市低保分类施保的对象、标准、资金来源、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并实行分类施保制度。
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在原有的“三项救助”基础上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救助项目,从生活、医疗、教育、农村危房改造等多个方面对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实施救助。
(六)设立低保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随着城乡低保扩面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各地城乡低保人数都有大幅度增加,具体工作极其繁重,因此市、县、乡、村各级有必要配备相应机构和工作人员。
由于大量的具体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中进行,因此要特别注重在乡镇(街道)设立低保工作站并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低保工作。
村(居)委会可从村(居)干部中派出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相应的低保工作。
对于编制落实困难或暂时无法落实的,可由民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政局妇儿工作总结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了妇女儿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开展民政救助、救灾救济工作、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业务的同时,充分维护社会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切实为妇女儿童解难题办实事,解决了他们的生活、住房以及疾病等方面是实际困难,有效发挥了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作用。
局妇委会也充分发挥妇女组织作用,在三八妇女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发动民政系统妇女同志积极参与解放思想学习实践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实践活动。
积极发挥女性职业特点和专长,妇女干部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重视系统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在机关股室和下属单位中都使用了一些女干部,担当重要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目标明确,措施有效
一是开展社会救助。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实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使低收入家庭福利待遇得到极大改善,困难家庭负担得到有效缓解。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贫困家庭唇腭裂暨“微笑天使”儿童手术康复工作。
根据民政部、民政厅《关于做好,〈“重生行动-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通知》精神,重要实施“重生行动”,帮助1名唇腭裂儿童到省农垦总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并得到康复。
三是提高城市低保救助标准,人均家庭年收入从原来的每人每月低于280提高至人均家庭年收入低于330元,增幅达18%,极大的提高了救助面。
四是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
严格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工作中,切实保障女性婚姻平等权利,维护女性婚姻自由。
年均办理婚姻登记1800件。
同时为濒临破碎的家庭竭力做好调解和说服工作,年均化解离婚事件35起。
五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重点宣传烈士事迹,宣传伟大女性事迹,提高社会认识女性、重视女性的意识。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主题要求下的民政综合行政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在全面履行民政部门职能的同时,加强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进一步做细做透各项工作,使妇女儿童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二是妇女思想政治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妇女同志以家庭为主和“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把重心和精力向工作岗位转移,以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工作业绩。
三是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解决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中忽视妇女儿童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的问题。
其一,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女性“半边天”的重要地位和国家对儿童教育成长的重视;其二,要发挥组织交流谈心作用,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其三,民政系统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不遗余力地开拓妇女儿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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