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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雇工方式及影响研究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农业雇工方式及影响研究
——以陕西省大荔县长安屯村水果收获为例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农村区域发展年级2008级
指导教师职称副教授
学院人文与发展学院
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2012年5月
摘要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不断输出与转移,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资源日趋不足。
在此背景下,作为一种可以促使劳动力优化配置的用工方式,农业雇工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得以发展。
文章对中国西北地区一农村的水果收获过程进行研究,发现果农主导型和代办主导型是农业雇工的两种基本方式。
不同的雇工方式中,雇主与雇工之间的互动方式各具特点,其所产生的影响也各不相同。
农业雇工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建立农业雇工组织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
农业雇工;影响;果农主导型;代办主导型
Abstract
Inrecentyears,withtheconstantoutputandtransferofrurallaborresources,thelaborresourcesengagedinagriculturalproductionarebecomingmoreandmoreinadequate.Inthiscontext,asawayoflaboroptimalallocation,theagriculturalworkersinmanyruralareasemergeincreasingly.ThroughtheresearchofthefruitharvestingprocessinavillageinNorthwestChina,thisarticlefindsthatthefruitfarmersorientedlaborandtheagentorientedlaborarethetwobasickindsofagriculturalhiredLabor.Thewaysofinteractionbetweentheemployerandemployeehavetheirowncharacteristicsindifferentkindsofagriculturalemployeesactivities,inthemaintime,theimpactsofemployeeactivitiesvarywidely.Inthemarketoftheagriculturalemployees,someproblemsstillneedtobeimprovedthroughtheestablishmentofagriculturalemployees'organizationsandsoon.
Keywords:
agriculturalhiredlabor;impact;farmersoriented;agentoriented
1.研究背景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则是农业发展的主力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逐步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择业自由,大批农民涌向城市成为农民工,而农业生产所需的劳动力则日渐不足。
在此背景下,作为一种可以促进劳动力优化配置的用工方式,农业雇工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得以发展,而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新时期,对农业雇工方式及其影响进行研究,对于加深对农业雇工问题的理解,解决农业劳动力不足问题,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文献综述
对中国社会的性质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是分析农业雇工问题的前提。
费孝通先生认为,“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
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
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
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并将其称之为“团体格局”。
而“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
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
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
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即所谓“差序格局”[1]。
费孝通先生关于“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的看法,对于研究当下农村社会中的雇工问题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徐勇(2007)认为,在当下,中国的农村已不再是孤立封闭的社会。
农民的眼光和利益诉求早已超过村庄的范围。
利益行走到哪里,合作就延伸到哪里[2]。
徐勇对于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的判断及利益推动合作的观点,为解释农业雇工这一迅速发展的社会现象提供了依据,而这也提示我们在进行农业雇工研究中,利益因素始终是一个核心因素。
对雇工的性质加以明确,是认识雇工问题的先决条件。
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关于“雇工”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多种看法。
王贵宸等人(1982)认为,对雇工经营可以有四种态度,一是禁止取缔,二是放任自流,三是提倡鼓励,四是限制引导。
他们认为不区分情况,一律简单禁止取缔,会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不一定能彻底解决问题。
放任自流和提倡鼓励则违背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方向。
因此应该通过建立税收、监察及统计制度对雇工经营的行为加以限制引导[3]。
何廼维(1982)在对当时的雇工现象进行分析后认为,在农村自由市场和个体经营存在的情况下,当时农村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新经济联合的经济政策不明确,如果不加强引导,放任自流,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产生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4]。
蒋励等人(1982)认为,在社会主义背景下,雇工是基本生产资料的主人,其劳动力没有完全成为商品,是否出雇或出雇时间的长短,完全按照其意愿,且雇工及雇主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因此,合理利用雇工,对于充分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增加国家、集体和个人收入均是有利的。
但在实际运作中,应注意克服生产盲目性,防止冲击国家计划,防止破坏资源,防止少数雇主发展成为完全靠雇工经验的“包工头”[5]。
达凤全(1983)认为,适当发展雇工经营,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只要是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的雇工经营,都应允许其存在,在雇工人数方面不应限制过死[6]。
蒋振民(1986)认为,雇工是不同社会共有的经济现象,有着深远的发展历史。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由于雇工既为社会创造劳动者共同需要的价值,又为私人雇主创造剩余价值,故雇工是一种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劳动。
之所以是带有资本主义因素,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是由于雇主和雇工都是拥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
因此,既应允许雇工现象的存在,又要限制其资本主义因素,让其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服务[7]。
伴随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邓小平(1992)关于“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的提出,使得人们对于“雇工”这一用工方式有了较为肯定的认识。
而这也成为现阶段研究农村雇工问题的历史背景。
关于农业雇工的效率问题,学者们看法不一。
王德福和桂华(2011)基于一起行政力量主导的大规模农地流转案例,分析了大规模农地流转分别在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产生的后果,结果发现,农地大规模流转后,雇工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存在着偷工减料、“磨洋工”的现象,农业雇主的监管成本过高,效率较低[8]。
而石弘华和杨英(2005)则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石,从雇主和雇工两个主体出发,分别就雇工自营制下的两种具体做法“按天计酬制”(雇主监督雇工)及“转包反雇制”(雇工包揽农活)对农户是否具有效率进行分析,发现由于制约因素的改善和宏观环境的变化,雇工自营制下的两种做法均具有效率:
在“按天计酬制”中,对委托—代理合约双方而言,由于雇主通常也是农民,其对简单农业劳作十分熟悉,这种雇佣关系的实质是熟人社会中长期合作博弈,合约双方通过长期合作建立起来的信誉是一份具有很高价值的资产,因此雇工偷懒的可能性极低,农户采取按天计酬的固定工资制是具有效率的。
在“转包反雇制”中,由于采取了包工的方式,雇工完成农活的积极性得以提高,他们会尽可能地发挥其自身潜能,以便节省时间去获取另外雇主的“订单”,因此也是具有效率的[9]。
周立群和曹利群(2001)也认为,社会和组织资本能够对有形的物质资本的形成起重要作用,在一个有高度信誉和易于合作的组织安排中,经济主体运作成本较低;反之,交易关系维系的链条会很脆弱,维持和运作成本会很高。
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民之间不仅互相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监督的行为。
道德约束有着极强的约束力,而正是这种约束力的存在,使得信誉的价值得以实现[10]。
从历史中汲取经验,也是部分学者所关注的领域。
尚海涛与龚艳(2009)借助民国时期华北地区农业雇工市场的资料,对于农业雇工市场的习惯规范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农业雇工市场的习惯规范包括定价规范和背景性习惯规范两部分,背景性习惯规范是行规,是雇主群体与雇工群体重复博弈而达成的契约条款演化而成的,双方不言自明;而定价规范则成为雇主与雇工每次雇佣过程中博弈的焦点。
对于所达成的契约,双方对于均有选择合作或背叛(违约)的权利,而对于契约的实施,又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自口头契约达成直至劳动结束,此阶段雇工处于主动阶段,可以偷工减料;二是从雇主准备饭食至支付工资结束,此阶段雇主处于主动阶段,可以对偷工行为进行惩罚。
但由于民国时期农村熟人社会色彩浓重,双方均会有所顾忌,诚信机制保障了农业雇工市场中习惯规范的良好运行[11]。
通过分析雇工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软规则与硬契约,凸显农业雇工中的种种矛盾,再通过熟人社会对诚信机制的保障作用,使得矛盾得以平和解决。
民国时期的农业雇工市场的运作过程给我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周邦君(2005)在对清代四川农村雇工现象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国农村雇工历史悠久,它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渺茫。
在清代四川农村,雇工与雇主之间,单纯的经济关系关系很少能够独立存在,他们之间交织着分歧繁杂的社会关系,雇工问题的乡土性因素比其它外在因素重要得多,因而主要应当从当时乡土社会本身的逻辑去理解[12]。
“乡土性因素比其它外在因素重要得多”为新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农业雇工研究提供了历史对比的依据,而“从乡土社会本身的逻辑去理解”也为进一步研究农业雇工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关于现阶段农业雇工的特点及作用,部分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鲁先风(2005)认为,中国现阶段的农业雇工以短工为主,农业雇工具有临时性、流动性、自发性的特征,农业雇工的收入不稳定。
由于契约意识的缺失,雇主与雇工双方均存在违约风险,双方利益大都缺乏有效保障。
但总的来说,现阶段的农业雇工对于保证我国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以及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等均起到积极作用。
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农业雇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将继续存在[13]。
石晓平等(2004)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江西省的三个村庄进行调研后发现,山地、平原、丘陵等不同地形的村庄在雇佣劳动力方面存在差异。
村庄内的经济联系通过农户的市场参与(如农业雇工活动)得以不断加强,而农业生产大户从外村雇工,反映出附近(邻村)尚有未被当地及外地所吸纳的空闲劳动力,也说明季节性农业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为不同村庄的农户间提供了另一种经济联系的可能。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村庄内农户之间的经济联系对于影响和改变农户的经济行为将会和正在产生着重要影响[14]。
任守云与叶敬忠(2011)以河北李村农民在农业收获中的换工和雇工现象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发现在李村农民大量外出务工导致农业劳动力短缺及外部对村庄的支持缺乏的背景下,换工体现出农民对于共同体资源的利用方式,是农民的自主行为,一方面,换工有助于增进社区团结,对于缓解中国农村劳动力不足及农业女性化和老龄化给中国农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换工现象也反映出国家对于农民保障的缺失;而雇工则是农民在农业市场化发展的进程中经过权衡所作出的理性选择。
农民对自身劳动力的配置反映出他们在一定社会结构条件下的生存策略,农村留守者通过依托自己的劳力投入辅以换工与雇工来改善生计[15]。
而建立并完善满足农业所需劳动力的服务体系、制定更优惠的农业扶持政策,对于农民更好地实现其劳动价值尤为必要。
还有学者从性别视角出发,在研究农村帮工及换工现象时对农业雇工问题有所涉及。
吴惠芳和饶静(2010)从性别视角出发,在对农村留守妇女在农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中的一些策略与行为进行分析后发现,留守妇女通过农业生产中的帮工和换工行动重构了亲属网络和地缘关系网络。
而在农忙时留守妇女寻求帮助的对象中,雇工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所占比重最高。
雇工对于缓解留守妇女的身体及心理压力起到积极作用[16]。
朱启臻和杨汇泉(2011)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发现,农业劳动力女性化和老龄[17]化趋势严重,依靠妇女和老年人对土地的感情难以维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由此导致的农业粗放经营、复种指数降低和撂荒现象,成为我国农业安全的潜在威胁,进而认为农业劳动力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首要因素,国家应启动“农业后继者培训工程”,培养大批职业农民,从而为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奠定劳动力基础。
从长远看,培养大批职业农民的想法固然很好,但在现阶段,将农业劳动力女性化的负面性放大,而忽视留守妇女在新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彼此雇工的新方式来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的作用,确实值得商榷。
现有的关于农业雇工问题的研究,多从宏观层面上加以分析,即便有少数研究以村庄为单位进行,也多集中在华北等地,而关于西北地区雇工问题的研究少之又少。
不同地区的农业雇工有着不同的特点,其运作方式亦存在着较大差别,而不同的农业雇工方式对于不同地区的农业发展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基于此,本研究将以西部地区一村庄的农业雇工现象为例,对当地的农业雇工的运作方式及其影响加以实地研究,进而加深对农业雇工问题的理解。
3.概念界定
农业生产的用工方式,除农户自营以外,还可分为雇工、包工、帮工和换工四种类型。
雇工的法律术语叫雇佣,就是用货币购买劳动,即支付固定工资而雇人提供劳动服务。
雇工与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有两个主要的判断标准。
一是雇佣契约标准,即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契约。
二是控制监督标准,即雇佣关系的存在以雇主对雇员实施了指示、监督或控制为必要[18]。
农业生产活动中,受雇一方在雇主的监督及指导下完成农业生产活动(如共同采摘水果),即为雇佣。
广义的农业雇工包括农业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主体所进行的雇佣活动,而狭义上的农业雇工仅指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进行的雇佣活动。
本研究使用狭义上的农业雇工,且仅限于雇佣其他农村承包经营者从事种植业的活动,即农村承包经营者之间所进行的雇佣活动。
包工的法律术语叫承揽,是指承揽人为定做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定做人在验收工作成果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给承揽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农业生产活动中,定做人将自己的部分农业生产活动发包给承揽方,承揽方独立完成农业生产活动,向定做人交付劳动成果的活动(如独立完成果树的砍伐),即为包工。
雇工与包工的区别在于:
雇佣活动中,雇工在雇主的监督下完成活动,而在承揽活动中,承揽人独立完成活动,无需定做人的监督;雇佣活动中,雇主只需向雇主提供劳动即可,而在承揽活动中,承揽人还需向定做人提供物质性的工作成果;雇佣活动中,雇主一般需为雇工因工作而伤害他人的行为负责,而在承揽活动中,承揽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伤害他人的,定做人不承担责任,由承揽人独自承担责任。
帮工就是无偿地提供劳务,是指帮工人基于亲情、友情、相邻关系或某种道义上的原因,自愿、无偿、短期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没有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帮工具有无偿性,在传统社会中,帮工是维系亲情、友情、邻里关系的重要途径。
在很多农村,婚丧嫁娶中的帮工现象就非常普遍。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体现出对帮工活动的鼓励。
换工就是群体或个人相互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换着干活的一种社会关系。
换工具有无偿性,在我国北方部分农村中,妇女们就会在准备蒸过年用的馒头的过程中,三五结对,在一天之内先蒸你家馒头,后蒸我家馒头,通过这种换工方式完成单个人难以完成的活动。
在春季播种过程中,部分家庭妇女也会采用同样的方法完成播种活动。
这种换工活动是基于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的,且换工的各方多有着良好的往来关系,故换工并不必然追求双方用工量的均等。
换工中出现的各类人身损害,与帮工的处理方式相同。
雇工及包工与帮工及换工的区别在于:
雇工与包工具有货币性,有偿性,市场性;而帮工与换工则具有非货币性,无偿性,传统性。
4.村庄概况
4.1地理位置
大荔县位于陕西关中东部,地形以平原为主。
该县东临黄河,南接潼关,洛河穿城而过,流入渭河。
长安屯村位于县城以东约4公里的平原上,全村现有现有2336人,耕地8500余亩。
长安屯村水热光照资源充沛,耕地资源得天独厚,农业耕种历史悠久,是典型大田农业村。
村名取长久平安的村庄之意。
大荔县在陕西省渭南市的地理位置长安屯村在大荔县的地理位置
4.2资源状况
自然资源方面,该村地形皆为平原,以果树种植业为主。
除了东北部分地区有盐碱地外,其余地区土壤肥沃,连续十多年不旱不涝,亩产较高。
用于灌溉的洛惠渠沿着村庄田地外延从西北流向东南,三条支干水系由西自东流,从根本上解决了村里的灌溉问题。
社会资源方面,该村共有2336人,其中男性1204人,女性1132人。
村庄分为八个小组,姓氏众多,没有任何一个姓氏人口超过村总人口的10%。
该村村庄主干道为东西走向,长约1000米,村小学、村委会、村诊所依次分布于主干道旁。
从村庄向南延伸的公路往西四千米即可到达县城,交通十分便利。
4.3经济状况
该村2010年人均纯收入超过6000元,在大荔县处于中高水平。
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外出打工和种植业,这两方面对村里经济的贡献基本持平。
外出打工方面,该村距县城较近,每天清晨都会有很多人去县城打工,以建筑业为主。
40岁以下的青壮年男女两性基本均外出打工,多以去广东、江苏、北京为主,所从事的行业以服务业(餐饮、服装销售等)为主。
40岁以上的打工者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几乎没有女性外出打工。
种植业方面,该村以果树种植为主,其中,果树中又以桃树、冬枣树、苹果树为盛。
2011年油桃高产丰收,来自浙江、甘肃、四川等地的果商在该村扎堆装车,将该村油桃运往外地销售。
近十年来村里的种植解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长安屯村2000年与2010年十年间种植结构变化图
数据来源:
根据村会计高成祥提供资料整理而成
十年间,长安屯村的种植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最明显的要数油桃面积的增加及棉花面积的减少了。
油桃种植品种在该村引进了有七年时间,这七年里油桃种植面积大幅增长,到了2010年时超过了全村所有耕地面积的一半。
十年前棉花亩数占到了所有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现在却不到一成。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是,油桃收获时间较早,成本低且收益高,而传统的棉花种植收获时间较晚,采摘期间较长,成本高但收益低;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近十年来农村青壮年纷纷外出打工,40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子也多在外地打工,40岁以上60岁以下的中年妇女成为种植农田的主力军,她们的体力有限,选择更省力气的油桃种植也就理所应当了。
总之,棉花收益低,劳动力成本高,种植面积骤减;油桃收益高,劳动力成本低,种植面积最大,该村的农业雇工主要集中在油桃等水果收获时期,水果收获期是该村农业雇工的黄金期。
5.水果收获期雇工市场的描述
5.1水果收获期雇工活动的参与主体
大荔县,地处黄河、洛河、渭河三河冲积所形成的关中平原东部,该县所产瓜果量大质优,每年可吸引全国各地的瓜果商人前来收购。
这些果商将大荔水果运销全国各地,为该县瓜果的销售打开了出路,提升了大荔瓜果的知名度,也催生了另外一种职业——瓜果代办(当地人简称“代办”)的产生。
与果商不同,代办多为本地人,他们对于本地的瓜果分布较为熟悉,具有较广的人脉,一方面为果商提供中介信息服务,从中谋取介绍费,另一方面也以销量提成等方式从果农一方谋取中介费,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代办与多数果农并非熟人,而他们需要与果商长期合作,因而更多地会维护果商的利益。
外地果商初来乍到,对于本地不很熟悉,便会主动联系这些代办,委托代办为其提供瓜果销售信息。
对于果农来说,代办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果商的代理人,果农更多地是与代办进行价格协商,果商会留给代办一定的收购底价,代办在这个底价的基础上,尽量与果农达成低于这个底价的收购价,两个价款之间的差额,即为代办从果农一方所谋取的中介费。
销售难是农民最为头疼的一个问题,大荔县地处北方,多产油桃、苹果、梨等水果。
事实上,前来大荔县收购水果的果商也多以四川、浙江、江苏等南方省份居多。
每到大荔县瓜果收购季节,若是南方天气较好,则会有大批果商前来收购,但若南方连续降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时,水果运往南方就存在运输风险较大,果商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大荔瓜果便会出现滞销问题。
水果的保质期较短,因此,果商希望用最短的时间完成采摘、包装、装车、运输等环节,以确保运往南方的水果保鲜状况良好。
时间即为金钱,对于果商来说,这点显得十分重要。
因此,在长安屯村普遍种植油桃的情况下,单凭传统的帮工、换工等方式就很难在果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水果的采摘、包装等环节,在此背景下,农业雇工便在水果收获期大批出现,果农同时担当起雇主的角色,雇佣其他有闲暇时间的农户进行水果的采摘活动,而这些有闲暇时间的农户即为雇工,他们通过给果农采摘水果,按照小时计价获取报酬(或许有人会问,水果收获期,该村几乎家家户户种植的油桃都需要收获,哪里会有这么多的闲暇雇工呢?
这个问题在下文中会有详细说明)。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需要着重介绍,即工头。
工头是雇工的组成人员,没有固定的人选,由果农或代办临时联系而加以确定。
工头无特殊利益,与其他雇工均分工钱。
因工头即要跑腿联系其他雇工,又要负责讨要工钱,均分工钱,一旦讨要不下工钱,或分钱不公,便会作为中间人两边受气,故当工头并非易事。
至此,果商、代办、果农、雇工和工头,他们共同构成了长安屯村水果收获期雇工活动的参与主体。
5.2水果收获期的两种雇工类型
5.2.1雇主-工头组织形式(果农主导型)
果农主导型,即果农直接与工头取得联系,果农向工头统一支付雇佣费用,雇工向工头领取工资,工头对果农负责。
在果农主导型中,其运作过程是果商联系代办——代办联系果农——果农联系工头——工头联系(采摘)雇工。
在水果待售的时节,相比果商,果农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因为整个关中平原的水果都处于待售期,大荔县的水果又十分高产,种植户非常多,若是不能及时卖出去的话,果农辛苦种下的水果便会很快熟过头(如油桃就会变软),难以卖出,以致于腐烂在地里。
因此一旦有代办联系果农,双方对水果的品质、规格及价款达成一致,时间方面果农几乎就得无条件听从果商的要求。
而果商希望用最短的时间将水果采摘包装好,运到指定的地点,他们就会要求果农在最短的时间段里完成采摘活动。
果农不可能仅凭自己家人就在短期内完成大规模采摘活动,而此时果农的亲友又多处于农忙时节,因此果农就不得不去雇佣有闲暇时间的其他农户了。
果农如何在农忙时节找到那么多的雇工呢?
通过工头。
一般说来,一个自然村里总会有几个人会成为雇工妇女的领导者,她们自己想通过雇工来获取报酬,因此会受果农委托去寻找愿意从事采摘活动的其他妇女,而到了指定时间,这些雇工们便会在工头的组织下来到果农地里采摘水果,采摘完后,根据具体情况,工头与果农进行工资结算。
结算分为当场结算和事后结算两种。
当场结算是雇工最为乐意的,也是工头最为乐意的,因为若是事后结算的话,某些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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