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铝木复合门窗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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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铝木复合门窗合同范本
铝包木门窗加工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
三河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华堂高尔夫庄园第八标段G-168户型铝包木门窗加工制作与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三河燕郊开发区华堂高尔夫院内第八标段
3.工程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内范围内全部门窗的加工制作与安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风险、包设计(设计方案以甲方认可为准)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3.1门窗优化设计、门窗制作、运输、现场保管。
3.2所有门窗均采用钢副框,钢副框40*20*1.5mm镀锌钢管。
3.3铝包木门窗现场安装,框缝填塞。
3.4安装完后场地的清扫和垃圾清运,直至达到甲方要求等全部工作内容。
3.5成品保护。
3.6门窗五项检测试验。
3.7质保维修。
4.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铝包木门窗综合单价为2100元/m2(含文明施工、社会保障、税金等所有费用),暂估工程量为600m2,结算时以图纸中各种门窗的副框外围(缩尺后)面积进行结算,合同暂估金额:
RMB1,260,000.00(大写:
壹佰贰拾陆万整)。
5.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含文明施工、社会保障、税金等所有费用)。
合同价款中包含完成本工程咨询范围内全部工程实体以及所需的各项措施费用。
上述费用均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并考虑物价浮动等风险因素在内的全部费用。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
(1)甲方要求变更原承包内容,
(2)甲方由于优化方案提出的设计变更,应按投标人的相应投标报价进行核减,其他任何原因综合单价均不进行调整。
第二条:
工程材料、规格
所有外门窗均采用德式68系列铝包木窗。
木材采用美国进口红橡木,经切割、蒸煮、脱脂、干燥,指接成型并采用瑞典进口双组分加工而成的集成材。
玻璃采用6+1.14pvb+6+12A+6中空Low-E玻璃,充氩气,窗台低于900mm的落地窗,所有铝包木门、单块大于1.5m2的玻璃采用双面钢化,所有钢化玻璃须有”3G”钢化标。
铝型材选用国产高精级幕墙铝型材,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1~5237.6-2004的规定,合金牌号6036-T5。
型材表面采用氟碳喷涂,喷涂厚度不小于40um,木材和铝型材颜色以甲方或设计师确认样板为准。
门窗开启扇五金件采用德国诺托产品。
各类密封材料采用国产优质耐候胶,密封胶条及搭接胶条采用三元乙丙制品。
所有窗户开启扇均带隐形纱窗,隐形纱窗样式以甲方确认为准。
门窗规格型号:
见甲方或设计方确认《门窗深化设计图》。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负责乙方进入施工现场道路条件。
2.负责协调总包单位提供就近水源、电源接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指派匡勇为甲方现场施工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协助乙方工作。
4.享有和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乙方
1.指派 为现场施工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负责与甲方的联系和施工现场的协调等工作。
2.在施工期间,负责保管甲方交给乙方的材料、乙方提供的材料以及施工现场的物品,该等保管费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保管费。
3.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4.严格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乙方就其提供的材料、配件等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有任何第三方针对全部或部分该等材料、配件等主张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进入现场后,乙方需主动与总包方、监理方和其它分包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7.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对全部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全面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
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因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其责任由责任方负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乙方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时,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要确保安全施工,派专人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并经常性地做好安全宣传教育,严防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同时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在施工过程中因盗窃、火灾等原因发生财产损失的,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及总包单位认真做好文明施工,活完料净场清。
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10.享有和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1.施工水电费由乙方单位承担,乙方自行挂表与总包结算。
12.食宿及临建设施现场仓库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13.运输通道及外架根据现场条件由乙方自行考虑。
四第四条:
工程期限
1.施工工期:
2013年5月28日至7月18日,合同签订后50天内完成(具体工
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完成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和工程整体备案。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2.1由于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提供现场安装条件。
2.2由于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窗安装基础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
2.3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3.乙方施工工期应符合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进度要求,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进度管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本合同项下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经双方确认要求达到合格标准,需按甲方要求进行窗边尺寸的缩尺。
2.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和甲方委派的监理的监督。
3.本工程门窗所用中空玻璃及安全玻璃、五金配件、密封胶和胶条,乙方均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合同和投标书要求。
3.1乙方保证门窗玻璃采用标准,符合国家颁布的《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采光性能达到GB/T11976-2002,达到第Ⅱ级。
3.2铝合金型材采用标准,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1~5237.5—20004标准。
3.3中空玻璃符合GB/T11944—2002《中空玻璃》标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3.4其它门窗配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3.5乙方提供铝包木门窗的性能检测报告需确保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保温性能、隔声性能等必须满足国家及河北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3.6抽验樘数:
按规范要求完成正常检测。
3.7送检单位:
送至甲方指定的检测单位,检验结果须满足工程的质量要求。
3.8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产品运输过程中的包装和完工后的成品保护措施。
在施工及交验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防止产品污染和表面损伤。
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成品、半成品的污染、损坏,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清理、更换。
甲方不予认可其经济损失和工期顺延要求。
3.9样品封存:
双方同意,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规格、种类及型号提供样品和各种辅材样品,交甲方查验。
双方并于查验后将样品封存交甲方,作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货品之质量检验依据。
3.10门窗成品进场的临时堆放:
不允许平放,堆放前墙面和地面均应垫以木方,堆放时必须是斜着靠墙侧放。
3.11安装时的成品保护:
安装铝包木外框前必须把缠好的塑料保护带去掉,安装完成后再用塑料膜封闭保护,或采用竹胶板覆盖保护,由于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窗户破损由乙方承担。
3.12固定门窗外框的紧固件不允许外露,盖帽与型材间必须用密封胶粘牢。
3.13窗型材的所有加工必须在加工厂内完成,包括铣孔、钻孔等工序,要求相同的窗型钻孔的定位和间距必须相同,不允许在现场随意进行。
3.14乙方应在甲方、监理的见证下现场抽取一组足尺门窗到甲方认可的实验室进行五性检验并出具报告,检测费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
3.15货到现场必须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3.16整窗产品型材表面处理颜色应一致,无明显色差,并符合规定颜色要求。
涂装漆膜应平滑、均匀、清晰,不得有皱纹、流痕、鼓泡、裂纹、油白和杂渣等缺陷。
整窗要求体现高贵典雅、精美大气的观感品质。
晶相组织均匀,抗腐蚀性能良好,表面光滑细腻。
窗体铝材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斑或其他污渍,连接处不应有胶粘剂残留。
3.17五金件安装位置正确,装配牢固,主、配件数量齐全。
装配后闭启润滑顺畅,无噪声。
3.18其他
密封胶条:
均匀、牢固、接口严密,无堆皱、拉伸、脱槽等现象。
发泡密封胶:
胶缝填充密实、表面光滑平整,无气孔、脱胶、断胶等现象。
要求满足相关行业规范,国家、地方标准。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对安全施工负全责。
乙方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
如果甲方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乙方应拒绝该要求。
否则,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符合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6.1工程付款方式:
(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河北燕郊地税发票,工程款支付至95%时,乙方提供全额发票)
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小写):
378,000.00元人民币,(大写):
叁拾柒万捌仟元整。
2.本合同内的门窗验收合格后,并完成结算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95%。
总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质保期满10个工作日内付清。
3.保修款:
两年质保期满,若质保期内发生维修费用,扣除维修费用后付清余款(不含利息);
6.2工程结算:
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送交结算资料,30日内双方完成结算。
结算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合同及有关双方确认的文件,工程量以竣工图纸中各种门窗的副框外围面积(缩尺后的实际面积)结算,各种门窗的面积及樘数与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不符,承包人需提供经监理、发包方工程部、技术部确认的变更资料。
第八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甲方和设计认可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制作窗的有效依据,双方在最终设计图纸上签字确认后不得擅自更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做出处理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后的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安装。
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停工、窝工、人员和设备调迁、窗成品报废等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并相应调整本合同造价。
3.所有门窗在加工制作前,应对照建筑、结构施工图及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并对现有洞口尺寸进行实测,调整偏差。
凡因门窗施工单位工作疏忽或失误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本合同项下门窗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以设计安装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
3.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后七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七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4.经甲方组织验收,该安装工程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为验收不合格。
乙方须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5.验收合格之前相应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之后相应物品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质量保修
1.乙方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安装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免费质量保修责任。
2.乙方在收到通知后8小时内,应为甲方免费(含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维修工作应在3小时内完成,确保不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
3.本合同项下的铝包木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的质保期为两年,从甲方书面认可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4.如果由于乙方所安装门窗框架结构发生质量问题导致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
5.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的,甲方可以自行保修、维修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维修,保修、维修费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自质保金中先行扣除,若有不足,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可另行追索。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6.在甲方向客户集中交房时,乙方必须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主动配合甲方工作,为客户答疑,并确保交房期间维修工作的及时、有效。
甲、丙双方确认:
遇客户要求,无论是否经过甲方或监理等相关单位的验收,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仍出现或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则乙方应及时地、无偿地提供修理、更改等服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因铝包木门窗加工安装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更换。
由于修理或返工、更换造成逾期交付,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计取方法为5000元/天。
2.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不能预期交付使用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计取方法为5000元/天。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项下之工程,同时确保其产品质量完全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关于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如发生乙方故意以劣充优、提供不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的产品,乙方应就此部分产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4.若因乙方违约或乙方采购安装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第三者责任和/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除按照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对于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部分,甲方仍有权追究乙方的赔偿权利。
5.对于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和乙方负责赔偿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得的当期款项中扣除或直接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中支取,若当期款项和履约保函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6.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在进度、质量上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对其承包的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直至终止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合同额10%的违约金。
7.本工程不得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索赔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二)甲方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致使乙方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后七日内甲方应及时组织进行验收。
乙方在工程整体四方验收之前40天安装完毕,不得影响整体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责任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之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洪水、地震、瘟疫及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罢工、法律变化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应当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另二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另二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及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否则不应被视为存在不可抗力事件。
即使在此情况下,乙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完工。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条件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另二方的损失。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受影响一方应每隔7天向另二方报告一次灾害、工程、费用等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工期顺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甲、丙双方分别承担:
(一)人员伤亡由该人员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应免除受影响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存续期间不履行本合同之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分、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补充或变更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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