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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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盐池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2007〕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
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职责管理
第六条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责配置。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二)职责调整。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入、划出、取消。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职责配置原则和依据
(一)配置原则。
机关单位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
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有一个机构承担;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事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二)配置依据。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相应部门职能设置情况;现有工作运行情况。
第八条界定机关单位职能的程序
(一)部门申请。
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职责有异义时,应专题报告县编办,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审核确定。
县编办经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后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
同时,不得将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九条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第十条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按照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的要求,限额外不再增设新的行政机构,不再增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凡是部门能够承担的职能,不得要求再设议事协调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机构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一)申请。
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撤并或改变机构名称等,应向县编办提出专题报告。
陈述理由,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政策依据等。
(二)审查。
县编办接到部门或单位报告后,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审批。
确需设立的行政、事业机构经县编委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情况,确定为全额预算、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除后勤服务岗位外,不得将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
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经费形式的事业编制。
不得跨层级调整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及单列管理的教职工、卫生院等编制。
第十六条按照编制“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规定,由编办在自治区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提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意见,报县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县编办要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责的变化,适时提出编制动态化管理意见,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编制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编办提出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编办,由编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提请编委会研究。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原则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一)进人审批原则
1、坚持“编制审批先行”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有编制空缺。
2、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
3、坚持科级领导配备按职数管理的原则。
4、坚持人员顺向流动,严禁逆向调动人员,严禁事业人员调入行政机关。
(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1、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要求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并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
切实做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工资统发“三统一”的动态管理。
2、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科员、办事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录用,或在公务员队伍中选调,方可列编。
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额,除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班子调整、政策性安置人员可列编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按照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提出年度进人计划,经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审定,请示县编委领导同意,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公开招考录用的人员,方可列编。
3、人员调配、新增人员用编程序。
(1)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必须在有空编的前提下,由进人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申请使用表》(部门下属机构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写明申请使用编制单位的编制人员现状、拟调配人员基本情况及使用编制的主要理由,附本人申请报告(盖接受单位和调出单位公章),报县编办。
新增人员属于政策性安置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提前向县编办抄送安置计划,县编办根据空编情况商组织部、人社局等部门提出安置意见。
新增人员需公开选招(调)的,用人单位要向县编办上报用编计划,写明申请使用编制单位的编制人员现状、拟调配人员基本情况及使用编制的主要理由等。
(2)审批。
县编办审核调配、增人单位人员编制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县编委会审批。
经县编委会研究同意,属于人员调配和政策性安置的,经编委主任签字后,县编办核发《控编通知单》,交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新增人员属公开选招(调)的,按规定程序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凭组织、人社部门调配、新增人员有关手续核拨经费。
4、科级领导职数使用程序。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控制使用,用编时,由组织部与县编办共同审核。
第二十条列编、退编规定。
(一)列编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完调配、安置或选招(调)聘手续后,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安置或选招(调)文件、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列编手续。
(二)退编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出、退休、离岗、在职死亡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到县编办办理退编手续。
人员调出的凭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文件和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退休、离岗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审批文件和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在职人员死亡的凭单位介绍信和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变动后,现在单位和原单位均要及时凭任免机关的任免文件、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列、退编手续。
各单位凡不按时办理列、退编手续的,在人员调整、人员招录等方面将不予考虑。
人员调整与招录截止时间以各单位办理列、退编手续2个月前为准。
第二十一条编制管理纪律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执行用编审批规定,按章办事,依法管理,需使用编制进人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事先履行编制使用审批手续,无编制空缺的,不得申报使用编制,不得签署意见接收人员。
对于不执行进人控编管理办法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列、退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调动和社会保险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工资和经费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遵循依法办事、惩教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加强对职能履行情况监督检查为重点,进一步促进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加快职能转变,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厅字〔2014〕3号)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纪委监察局、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监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县编办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适时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等方式,对各乡镇、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事宜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申报程序办理,未经县编办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县委、县政府和编委会不予审议。
县编办在审核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时,各种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下发的文件,均不得作为申报和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全县各单位应当按时年审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按要求向县编办提供其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情况的统计数据或情况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编办做好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编办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对部门或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编制使用情况的评估检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违反党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宁党办〔2010〕3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厅字〔2014〕3号)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编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制度
一、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制度
涉及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
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
凡涉及职能调整,事权划分、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等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需报党委、政府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应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党委、政府审批。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规定。
各单位、各部门下发文件、草拟领导讲话和召开会议时凡涉及机构编制相关事宜,须先征求编制部门意见,否则,一律无效。
三、机构编制“五不准”规定
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四、机构编制“七个不得”规定
1、政法系统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必须以统一考试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
凡考试不合格人员、其他不适合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要逐步予以清退。
2、原地方自定的用于政法机关的编制一律核销,不得继续使用。
3、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政法机关。
4、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也不再专项下达和单独统计。
5、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在行政编制限额外进人。
6、不得新批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
7、不得将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混用。
五、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共同推动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的一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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