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与社区自治和网格化管理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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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与社区自治和网格化管理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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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与社区自治和网格化管理方案汇编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与社区自治和网格化管理方案汇编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高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充分认识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努力实现“一强化两提高”目标。
一强化,即:
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监管,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两提高,即:
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区矫正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社区矫正办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办。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社区矫正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
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审前社会调查职能;
(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职能;
(三)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职能;
(四)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职能;
(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职能;
(六)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职能;
(七)社区矫正警告处罚职能;
(八)提请治安处罚建议职能;
(九)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职能;
(十)提请撤销假释建议职能;
(十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职能;
(十二)提请减刑建议职能;
(十三)解除社区矫正职能。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审前社会调查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委托机关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了解被告人、罪犯的情况,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向委托机关提交评估意见。
(二)履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和法律文书登记接收制度,依法落实矫正责任人,切实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知情权,理顺衔接机制,提高接收效率。
(三)履行日常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管,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矫正方案合理,档案管理规范,检查制度严格;法制教育、社区服务、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措施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四)履行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对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执行的监督。
(五)履行离开居住地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对外出期间的监督。
(六)履行变更居住地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和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七)履行社区矫正警告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警告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处罚合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八)履行提请治安处罚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治安处罚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九)履行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或呈报撤销缓刑意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建议(意见)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履行提请撤销假释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呈报撤销假释意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呈报意见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一)履行提请收监执行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收监执行释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二)履行提请减刑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提请减刑释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时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
(十三)履行解除社区矫正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解矫宣告;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做好与安置帮教机构的衔接。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司法所。
依法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7日内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的初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初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初审,实施警告处罚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初审,实施解矫的初审和解矫宣告。
2.社区矫正办。
依法接收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批,实施警告处罚,实施提请治安处罚建议,实施提请撤销假释建议,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实施提请收监执行建议,实施提请减刑建议,实施解除矫正并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审批、变更居住地审批、社区矫正警告处罚、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流程:
(1)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材料后,社区矫正办应当在5日内完成调查事项登记、调查人员指派、调查人员公示以及书面通报委托机关工作;
(2)调查人员及时向调查对象及其近亲属送达《提供书面材料通知单》,并调查收集调查对象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一切情况和材料;(3)矫正办在接受调查指派后7日内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评估意见,需延长调查时间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最长不能超过15日;(4)矫正办负责人及时对调查报告、初步评估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送评估意见给司法局分管局长签发,并在审前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盖章);(5)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调查材料送达委托机关。
2.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程序:
(1)社区矫正工作科收到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在3日内送达回执;
(2)社区矫正办为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执行档案并在2日内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送达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逾期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3)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责任书;(4)司法所及时组织宣告,制定矫正方案并建立工作档案。
3.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
(3)社区矫正工作科在2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核审意见并退卷。
(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5)批准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4.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7日内审批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审批意见。
(3)经办人员报送《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到社区矫正办备案。
5.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审批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
(3)社区矫正办在2日内审查完毕。
(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6.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通报辖区派出所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
(3)社区矫正办在2日内审查完毕,并发函给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收到回函2日内,出具核审意见。
(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5)决定准予变更居住地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报决定机关和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矫正档案移送新居住地县级行政机关,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7.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警告处罚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调查人员拟制警告处罚决定书;(4)警告处罚决定书呈分管领导批准;(5)送达警告处罚决定书。
8.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出具核审意见并退档;(4)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呈分管领导批准;(5)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人员送达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
9.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处理:
原裁判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报办公室核审;原裁判人民法院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4)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或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5)原裁判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的,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批准后,及时向原裁判人民法院送达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原裁判人民法院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呈报。
10.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假释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报;(4)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5)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呈送。
11.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构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4)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5)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批准后,及时向批准、决定机关送达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2.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减刑建议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减刑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组织矫正小组评议。
(2)司法所负责人根据评议结果出具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报局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4)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作出后,及时进行公示;(5)对公示有异议的,转矫正办审查。
(6)无异议的,经办人员拟制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提请减刑审核表》等材料送分管领导批准;(7)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8)市局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员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提请减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服刑单位。
13.依法实施解除社区矫正流程:
(1)社区矫正期满前,司法所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期满合议,提出书面鉴定和安置帮教建议,符合解矫条件的,经办人员提出审核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
(2)社区矫正办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签;(3)社区矫正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矫正人员送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向决定机关、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抄送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4)社区矫正期满后,司法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三)执法责任
在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具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司法局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社区自治和网格化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创新社会管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本原则,以网格化管理模式推进社会自治工作。
激发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建成一个和谐、文明、平安的社区。
二、工作目标
以社区网格化管理为平台,稳步推进社区自治。
遵循“政府引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居民自治”的原则,积极探索社区自治工作,把治安环境差、管理凌乱小区打造成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和谐文明的新型社区,开创社区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工作措施
我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社区自治和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在六个社区开展社区自治工作,六个社区均成立社区自治理事会和社区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帮助各个小社区开展社区自治工作,并重点做好自建小区的社区自治和网格化管理工作。
1、明确目标、分布实施。
我镇社区大体上有两类,第一类为有物业的小区,包括单位家属楼和商业开发楼盘,第二类是无物业的自建房小区,包括有条件封闭的小区和无条件封闭的小区。
经调查摸底,将由原来开放式、无专人管理状态,整合成一个相对封闭、有专人管理,既便于政府集中提供服务、又便于居民自我管理的社区化、网格化小区。
整合方式为:
建队伍、增设施、网格化,封闭式小区达到“十有”建设标准,即:
有理事会、有楼栋长、有保安、有卫生保洁员、有值班室、有路灯、有监控系统、有绿化、有宣传栏、有管理制度;不能封闭的小区达到“四有”建设标准,即:
有理事会、有楼栋长、有巡防员、有卫生保洁员,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今年,镇在各社区建立5个自治社区,落实网格化管理。
2、政府引导、部门联动。
为确保整合工作取得实效,遵循“政府引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居民自治”的原则,明确了民政、城管、城建、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各负其责,保证了小区公益性岗位的配备、治安巡防知道、违章建筑清理、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
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发放《致居民群众的一封信》和《征求意见函》,取得居民群众的支持,积极动员有实力的住户捐助,从而形成社区自治工作合力。
3、组建队伍、实现自治。
通过选举成立了居民代表组成的小区理事会,组建了党小组长、志愿者、楼栋长、义务巡防员、纠纷调解员、保安员、保洁员队伍、形成了社区两委→小区理事会→楼栋长三级纵向管理网络,以社区支部委员会为一个中心,以小区理事会为居民自治主体机构,以党小组长、楼栋长、保安员、保洁员、义务巡防员、纠纷调解员、驻片民警和志愿者等8支队伍为主体的服务工作队。
明确了理事会、楼栋长、义务巡防员、保安员、保洁员等工作职责,制定了小区文明卫生等管理制度和公约,在纠纷调解、治安守护、卫生管理、花木管护等各个环节实现了“有人管”的目标,以制度管人,以制约居民的行为,初步建立了社区长效自治管理机制。
通过开展“和谐幸福家庭”创评和社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美化家园,增强城市意识,使居民素质逐步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四、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
(20**年3月1日—4月30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召开部署动员大会。
2、入户调查阶段:
(20**年5月1日—6月30日)按工作方案要求,各社区干部入户调查社区有关情况,划分社区网格管理区,选定社区自治理事会人员,培训自治人员工作。
3、实施推进阶段:
(20**年7月1日—9月30日)开展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社区自治理事会,宣传社区自治意义、目的,赢得居民支持,开展卫生整治,流动人口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社区服务等自治工作。
4、总结提高阶段:
(20**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各社区自治工作进行考核总结工作。
对好的经验总结推广,对不够的进行整改完善,提高社区自治工作水平。
五、工作职责
1、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对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居)建立工作分站,配备协管员;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城镇落户基本条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工地工棚信息采集,建立台帐,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更新、维护工作;建立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管理协作机制,推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服务管理模式,落实出租房屋、用工单位治安承诺责任。
2、加强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成立社区矫正监管站,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措施,推进监管与社会“无缝”对接,探索完善多种形式的过渡性安置载体,建立社区干部、政法干警“二帮一”结对帮扶教育,切实解决该类人员的生活、就学、就业、创业问题。
3、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管控。
完善定期排查收治机制,摸清底数,建立台帐,逐人制定救治、服务、监护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赣综治办[20**]11号)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细则》(赣市综治办[20**]6号),落实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所在村居及监护人责任。
4、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健全共青团、民政、司法、人保、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青少年群体帮扶机制;加大对社会闲散青少年就学就业扶助力度,对重点青少年建立由当地村干部、政法干警组成的帮扶小组;适时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对游荡街头、寻衅滋事的青少年进行教育警示、转化挽救,深挖打击操纵未成年人犯罪的幕后黑手。
5、加强“社会人”和“两新”组织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把“社会人”纳入社区管理中,防止出现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的“自由人”。
建立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属地党政齐抓共管,建立综治维稳组织、党团工会组织,落实内部安全稳定法人代表责任制,加强重点指导,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各项管理,消除治安管理盲区。
6、强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全面推行社区民警专职化,把警务工作延伸到最基层;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和警务室、群防群治等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基层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六、工作要求
1、消除管理盲区。
加强组织领导,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对县城各居民区,本着“科学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网格化管理要求,重新划分居民社区,重点做好居民自建房小区划分,从而消除社会管理的盲区,使县城社区管理服务的全覆盖、常态化。
2、健全分类组织。
以居委会党支部为核心,逐步健全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社团组织,指导帮助各社区成立社区自治理事会等文体协会。
3、加强培训工作。
①做好社区自治工作的宣传工作,②做好社区自治理事会成员的培训,③做好社区自治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4、加大经费投入。
每年对社区自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进行20**元至5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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