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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21世纪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日益明显,其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可以说,目前,中国已经掀起了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浪潮。
在这波浪潮中,政府应扮演什么角色?
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从本质上讲,这个问题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是否需要在以民俗文化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作用?
第二,它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第三,如何发挥其作用。
一,政府行政保护的必要性
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主要依靠行政保护或民事保护或知识产权保护。
在立法中,它是行政法的制定或相关民法的制定。
理论界和法律界都存在一些争议。
有些人认为非物质文化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状态,政府行政行为的参与将破坏这种状态。
有人主张加强立法行政保护,有人主张加强民事保护。
所谓行政保护,是指政府和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行政行为,如进行人口普查,备案,研究,保全,继承,晋升等,以及财务,行政和技术等。
意味着实现这些保护行动。
和其他措施。
所谓民事保护,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行使的民事权利或行为。
目前,政府是否需要加强行政保护的问题毋庸置疑。
答案是肯定的。
在法律和实践中,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等两种保护手段或手段是平行的,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这些手段或手段。
随着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引入,加强了对世界政府的行政保护。
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
首先,从世界发展的角度看,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技术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
这一趋势给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带来了深刻的冲突和深刻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了传统文化的消亡和文化的弱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濒危生存的严峻形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源于农耕文化,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人格和文化精神。
它的独特性不能被现代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所依赖的其他文化所取代。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认同和民族认同的消亡,也意味着文化基因和文化血液的中断。
特别是,当前的“单边主义”国际文化威胁着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
因此,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和地区的传统文化,保持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已成为各国政府关注和落实的重要战略问题。
不仅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其次,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看,政府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和行使者,有责任和责任来管理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事务。
作为国家公益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脆弱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
除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外,政府的角色必须要求其核心作用。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促进使用行政,技术,财务和法律措施来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国际视角来看,加强政府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已成为一种趋势和趋势。
中国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行政保护,取得了显着成效。
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文化部门主持的民歌高潮使一批民间文学得以拯救。
西藏《格萨尔王传》,蒙古语《江格尔》和柯尔克孜语《玛纳斯》等三大英雄史诗很重要。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民间文艺综合书已经完成了各级文化部门。
近年来,文化部和财政部于2003年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开始全面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一次,以中央政府文件的形式,澄清了各级政府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目标,指导方针,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民事保护不能简单地取代法律行政保护,反之亦然。
这两种保护都有自己的重点,每种保护都有其局限性和困难。
现行版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提供的民事保护的实现有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它依赖于对作者权利的确认和权利主张;第二个是取决于其作品的市场价值,因为缺乏市场价值的作品往往失去保护其工作权的动力。
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民间手段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面临着相当大的障碍。
首先,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难以确定,谁将主张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是否有任何期限等?
这超出了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范畴。
法律界仍有很多争论。
其次,许多珍贵和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根本没有市场价值。
如果没有民事保护,没有行政保护,其结果将是大量具有珍贵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和记录。
继承,晋升等将是不可持续的,不会有其他法律援助。
从国际视角来看,在强调对传统文化的民间保护的同时,强调行政保护是一个基本共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在积极推动保护传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并鼓励各国制定相关的民事保护法。
该组织于1982年引入《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法条》),并希望各国参考。
但是,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各国立法不平衡,效果不佳。
从那时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逐渐认识到,有效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远非仅通过民事保护来实现。
此时,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两个组织联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以促进和鼓励各国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直接结果是引入了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公约》所规定的“保护”的性质是行政保护,要求“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包括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通过制定清单,制定保护计划,建立保护机构,发展保护小组,促进宣传,沟通,教育等方式来确认,展示和继承这一遗产。
更典型的例子是日本和韩国,两者都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关于政府行政保护的性质和具体内容
政府应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的性质,具体内容是什么,还需要深入讨论。
理解和理论的条款。
行政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性社会组织管理行为。
但是,行政保护行为的最大特点是通过这种行为有效保护或保护对象的目的。
所以从根本上说它应该是服务或安全行为。
所谓的行政保护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许可或不当干预。
几千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民族民间土壤获得自然生存和遗产。
一旦行政手段过度或暴力干预,从而破坏了它所依赖的自然环境,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从现实来看,出现了许多类似的问题。
例如,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规律,人为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采取强制手段改变其原貌;或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业的发展,任意开发或不加区别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使其遭受严重破坏等。
因此,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强调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性质是行政保障,即行政部门为保护工作提供的财政,政策和方法。
这也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本出发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决定了保护的方式和内容。
对于所有文化遗产而言,“保护”的主要含义是“保护”,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保存其现有的物质形式并使其永久存在。
这些包括考古发掘,存档,收集和恢复,以及展示和利用。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它存在于个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与个人相关的空间中,是一种“活的”文化。
除了通过记录和其他方式收集和保存这些物质载体或其物质的形态化之外,通过继承和教育在当今社会中继续和发展更为重要。
因此,“保护”不仅仅是物理形式的“保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定义为“:
”意味着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包括对遗产的所有方面的识别,记录,研究,保存,保护,促进,促进和继承。
这些概念有三个主要含义。
一个是组织文件(包括人口普查,研究),第二个是保存显示,第三个是继续推广。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表示政府的行为基于上述目标和指导方针(基于保护,首先是救助,合理使用和继承)。
显然,这些“保护”的行为和内容已经超越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保护。
从根本上说,“保护”和“继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最重要的方式或方法。
如何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和保障或实现其继承是政府工作和立法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
首先是保存。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性质,它与实现“保护”的主要方式不同于物质遗产。
为了使其材料形态和有效保存,记录和保存记录是最基本的。
而主要工作。
同时,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复杂性和广度,有必要使保护行动得以实施。
建立保护名单制度是在政策和法律方面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和可行的方法。
这种方法已被证明是成功的。
当教科文组织首次推动这项工作时,它将促进建立相关清单作为最重要的工作。
从我国的角度来看,除了积极推荐参与世界名录的项目外,近年来,我们已开始尝试建立自己的保护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国家级,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006年5月,国务院批准发放中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18项。
各省,市,自治区也开始建立自己的目录。
在一些地方,如云南省,还通过当地法规建立了省级保护名单制度。
保护目录系统是政府实施保护活动的有效手段。
它是进行人口普查,收集和安排工作的基础,也是保存,展示和研究的基础。
这也是继承,宣传和推广的前提。
另一种有效保护的方法是保证继承。
继承形式有两种继承形式。
一个是自然继承,另一个是社会继承。
前者指的是在没有社会干预力量的前提下对某种自然依赖的继承和延续。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以这种方式继续存在。
最典型的是个人之间。
“口语和教学”,如民间文学,手工艺,民间技巧等。
但这种方法往往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和个人变化的极大限制。
后者指的是社会中某些力量干预下的继承,包括各种行为干预以及行政部门,立法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支持。
其中,通过行政和立法产生的某种强制干预力量尤为重要。
这种社会遗产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政府行动和社会力量来支持或保证实现自然继承活动,包括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建立继承保护制度,促进特定遗产。
遗产;其次,通过教育渠道纳入继承活动,使其成为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
这是政府可以实施和保障的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也是《公约》的正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指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科学有效的继承机制。
对于各级列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可以采用命名,授予职称,表彰奖励和对补助金的支持,鼓励代表作为继承人(团体)开展活动。
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继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的传承。
“这种教育方法包括将学校教育纳入国家教育计划,以及社会职业教育,业余教育和其他公共教育。
其中,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学校教育是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力量。
它的重要性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
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教师培训。
上述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意见》为继承活动的维护和规范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国家立法解决这一问题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支持和确保继承活动的发展已成为政府,社会乃至教育部门的重要任务。
例如,文化遗产部门,民间文艺协会等单位的活动保护了继承人,许多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为继承人创造条件并提供支持。
云南,贵州,福建等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建立了继承人命名制度,为继承活动和人员培训提供了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开展普及的民族和民间文化活动,并规定合格的中小学应将其纳入教育。
教学内容。
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已经在这一领域开展了教育活动。
例如,福建泉州长期将“南音”纳入当地的中小学教科书;一些文化机构将特殊的继承活动作为一种“现场”展示。
或者为继承者提供继承活动的空间或地点;一些教育机构,特别是高校,也很活跃。
许多大学已经开始设立相关专业,开展本科,硕士甚至博士教育,如中央美术学院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等。
他们都证明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是必要和重要的,并采取适应这一特点和有效表现的保护方法。
当然,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建立目录系统和继承保障体系存在争议。
关于识别,标准,方法以及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生态的问题,存在一些并发症。
有必要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达成共识。
但总的来说,通过上述政府行动加强保护和继承,无疑是缓解和改变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状态的有力解决方案。
第三,关于政府保护行为的法律规范
政府如何发挥作用也是政府行为准则的问题。
从本质上讲,这是依法行政的问题,法制建设问题也是立法问题。
这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法规。
其中,相关国家法律的制定为政府行为和其他社会力量提供了法律保护,包括公民的个人保护,比政府的政策文件更具权威性和稳定性。
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文化和卫生委员会对许多省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大量调查,并与文化部和国家行政管理局举行了立法研讨会和国际研讨会。
文化遗产。
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文化,文化委员会提交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文化和卫生委员会成立了起草小组,并于2003年11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
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会议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文化和卫生委员会将草案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来协调法律的立法程序。
在此过程中,全国人大教育,文化和卫生委员会还积极推动和推动了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地方立法机关的相关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
新的草案文本目前正在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改进。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第一个问题是确立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决定的。
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国家资源并加强保护。
具体而言,政府应该扮演三个主要角色。
首先,保护作用是政府应该利用行政资源和手段,尽量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为后代留下文化的基因和血液。
第二是帮助继承。
政府不是继承的主体。
它不直接干预继承,但采取措施来帮助支持继承者的继承活动。
三是指导作用,即政府必须在保护社会方面发挥指导作用。
立法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规范政府行为,并对政府采取的保护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不一致,不一致和遗传的性质,它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
《公约》中提出的识别,归档,保存,研究,宣传,推广,继承和振兴中确定的八项措施表明了这些措施之间的差异。
也就是说,识别,普查和归档等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促进和振兴这种保护措施只应适用于符合当代社会基本准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也是《公约》的基本要求。
如果“公约”从社会和政治角度提出某些标准,它规定“在本公约中,只有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群体,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以及与可持续性相容的非材料”。
发展被考虑。
文化遗产。
“也就是说,遵守人权标准,相互尊重和遵守社会发展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受到保护的基本标准。
除上述措施外,最重要的是通过立法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这应该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目录系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系统,是日常调查,普查,档案建立等识别工作的最重要目标,也是建立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的基础。
第二是继承帮助系统。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关键是建立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继承机制。
对于各级列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承担责任并采取措施帮助其实现遗产。
它应包括为继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提供财政支持,授予荣誉称号,利用公共媒体,公共文化机构进行宣传,展示和交流,开展学校教育,促进国际国内交流。
三是保障制度,是人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具体保障机制,如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规划,提供资金纳入这一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保障基金和社会基金,并建立专家咨询。
机制,建立珍贵的物质材料,限制退出系统和保密系统。
除了澄清政府的保护措施外,还应在立法和政策方面解决几个问题。
首先,有必要防止政府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大规模干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防止发展和建设性破坏。
二是要明确人民群众是保护工作的主体。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从人民,繁荣到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做到一切,取而代之的是一切。
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创造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包括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等,以指导和保障社会各界投入保护的努力。
三是提高公众对该地区的文化意识和民族传统文化。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
因为只有在文化意识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激发整个社会的保护意识,使政府的行政保护不会成为无根源。
第四,要充分尊重当地人民在保护工作中的意愿,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文明生活发展的关系。
五是尊重和保护维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和群体的情感和权利。
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公共发布,传播,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方面,防止歪曲滥用现象。
第六是如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使政府的行政保护更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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