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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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论你的职业是什么,只要你参与交通,都必须遵守法律。
实施办法根据法律的授权,遵循上位法关于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兄弟省、市、区的成功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依据的规定。
作为实施性的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为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基本法律制度作了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具体实施的配套规定,如车辆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计分制度,驾驶证定期审验制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国务院纠有关内容制定具体办法的,如道路通行规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等作出具体的配套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内容进行细化,增强操作性;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道路通行违法行为做了授权性处罚规定的情况,实施条例的发露责任部分不再区分具体的违法行为并规定处罚,而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以及强制措施的实施作了程序性规定。
因此,实施条例也是制定本实施办法的重要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也作出了规定,所以,我区交通管理的实际状况和管理需要,也必然成为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
此外,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法规中成功的立法经验,是实施办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始终遵循的原则和借鉴的资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释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都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所属车辆的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路况信息,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本章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确定道路交通安全要素中车辆和驾驶人的一些基本制度的规定的细化或补充规定。
共八条。
第一是规范机动车,共五项内容:
分别规定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关于校车的规定;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天然气燃料装置的规定;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规定。
第二是规范机动车维修单位,共一条内容:
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发现送修车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
第三是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共一条内容:
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不仅要随身携带驾驶证,还要携带计分本(卡)。
第四是规范非机动车,共一条内容: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授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
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二)不得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妨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三)重、中型载货汽车、客运汽车、半挂牵引车,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准乘人数和核定的载质量等内容;(四)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客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反光标志;(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反光警告标志;(六)车身两侧的车窗、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七)机动车上粘贴、喷涂车身广告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主色面积的50%;(八)安装灯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九)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工作的装置;(十)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
7/24/2023,7/24/2023,7/24/2023,依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进行处罚。
临时行驶车号牌是未登记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法定标志。
按照原机动车号牌标准,临时行驶车号牌只有张,并要求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造成车辆行驶时,难从车身后部识别号牌。
同时,虽然临时号牌使用期限较短,但一些驾驶人认为机动车放置临时号牌难以辨认,放纵自己的驾驶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多,甚至在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增加了查处难度,给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对此,公安部组织对机动车号牌标准进行了修订。
7/24/2023,依据新标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安装方式由原来的“放置”调整为现在的“粘贴”,便于从正面或侧面进行识别;同时,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张调整为张,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同时粘贴张:
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对于其他类型车辆,由于受安装条件限制,临时行驶车号牌仍为张,但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第八条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释义】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审查,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第九条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应当在具有机动车改装资质并依法取得许可的燃气汽车改装机构进行。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购机动车需要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的,应当先进行注册登记,后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燃气汽车改装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
两用燃料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应当标明两用燃料汽车字样。
车管所对改装后的两用(双)燃料汽车进行检验和在年审中对两用(双)燃燃料汽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7258-2004)、(GB/T18437.1-2001)及(GB/T18437.2-2001)的规定进行检验。
对是否配备灭火器、绝缘电路的防护、防撞挤压、防气体泄漏等作为重点进行检验。
对压缩钢瓶及高压管路不得有锈蚀、磨损现象,车后行李仓的高压气瓶与装在后行李仓内的杂物应进行有效隔离,不得有相互碰撞现象等也要进行严格检验,杜绝各类事故隐患。
在年审工作中,对参加年审的两用(双)燃料汽车进行检验时,应先核对该车的车辆档案,查验档案中是否有签注了审核同意意见的改装申请表。
对办理了,第十条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车用燃气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一条机动车需要更换发动机应当更换功率不大于原发动机功率10%的同类型发动机。
不同燃料的发动机不得互换。
机动车需要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更换同类型机动车车身或者车架。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害程度;记录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
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盗抢、拼装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携带驾驶证正页、副页、交通违法记分本(卡)。
【释义】本条是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副本和交通违法记分本(卡)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实践中,有的驾驶员为了逃避违法记分的处罚,不随身携带或不出示交通违法记分本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该条的行为在本”实践办法“的罚则中做了处罚规定,便于具体操作。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五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在道路上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设置限速标志,应当根据道路的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六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公路交叉口、通道、出入口进入公路的明显位置以及人员流动大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因路况原因确需减速通行的路段,应当在减速路段前一定距离设置限速标志。
被确定为事故多发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增设规范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公路穿越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设置相关交通信号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项目,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自建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在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影响道路通行时,城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车行道。
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文化、体育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以及不占用盲道及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段。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和机动三轮车的总量或者时间进行限制,限制内容应当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营运客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禁停路段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乘客。
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合理设置单位接送职工和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或者指定停靠地点。
有停靠站(点)的,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间通行。
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不含路肩)算起,行人在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宽度内通行,人力三轮车、手推(拉)车在2.2米宽度内通行,畜力车在2.6米宽度内通行。
不足7米的,非机动车应当靠右侧通行;行人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七条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行驶,但行驶至路口有导向车道的,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交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的通行规定。
为了保障道路的安全通畅,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本条规定公交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等低速交通工具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行驶,但行驶至路口有导向车道的,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
第二十八条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所借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行人遇人行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立即返回人行通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避让。
【释义】本条分两款对车辆和行人接到通行作了具体规定。
机动车在进出道路或者本车道发生障碍无法通行时,必须要借助相邻的道路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借道通行的概念,但在超车、回车等规定中体现了借道通行的基本原则。
借道通行规则也是通过规定中得一条基本原则,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本条款将车辆和行人借道通行的规定加以细化,予以明确规定。
这条规定也可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并保持齐备有效。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人应当提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机动车安全带的规定。
车辆驾驶人、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成员佩戴安全头盔是交通安全的一项基本要求。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特别是在高速行驶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刹车,或与来往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可以减轻对车上人员造成的上海,甚至可以保全当事人的性命。
这一基本要求应该说很容易做到,但事实上,实践中行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现象还很严重,为了保证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是十分必要的,应引起所有驾驶员和乘坐人员的高度重视。
实践中,有的司乘人员不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而自觉地使用安全带,而是为了应付交警的检查,将安全带随便拉在身上并不扣好;有的车辆上得安全带干脆是坏的,遇到紧急情况是根本起不到保护司乘人员的安全的作用。
所有本条对使用的安全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且保护齐全有效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三十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或者道口管理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应当停在距最外钢股轨外侧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管理的道口时,应当停车或者减速瞭望,确定安全后通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行驶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排除故障、等候处理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反光警告标志。
禁止以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方式设置警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例举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反光警告标志。
禁止以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方式设置警示的规定。
对于在道路上发生了故障,又难以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的故障车辆,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待处理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做了规定,“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在有些情况下,无法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故障发生在车少人稀的路段,找不到可以帮助移车的人,或是车辆较重无法移动;发生事故的车辆为保护现场,等待处理等,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就是危险报警闪光灯一直闪烁至故障排除。
同时还应采取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等,一旦发生故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对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车辆规定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在其他道路上“示警距离”究竟多少米合适,未做具体规定,需要驾驶员根据当时的天气状况、故障车辆所处的路段的交通情况、轮面情况、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要给过往的其他车辆以足够的示警和采取有效措施的距离。
示警距离过短,待其他车辆发现警告标志时已来不及采取措施,特别是晚上,车辆的速度一般较快,驾驶员千万不要认为这时车少人稀放松警惕而不设警告标志。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夜间发生故障,故障车辆应按上述规定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以确保自身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了要采取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外,必要时应当迅速报警。
如故障车辆处于繁华地带,严重堵塞交通、无法排除故障需要将车辆移走等情况下,应迅速报警。
在实践中,有的驾驶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不按规定随车携带故障车警告标志,,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驶进、驶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在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上,驶进主道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道上行驶或者驶出主道的机动车先行,辅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驶出主道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上遇非机动车驾驶人推行非机动车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前、后车轮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侧石、道牙),不得超过0.3米,同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规定。
机动车在允许停车的道路上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停车时,为保证安全,应当紧靠路边停车。
什么叫“紧靠”路边,本条规定:
应当按顺行方向,前后车轮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侧石、道牙),不得超过0.3米。
同时,为警示前后方来车,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避让行人;没有限速标志的,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三十七条公共汽车驶入停靠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港湾式车站的,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前、后车轮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侧石、道牙),不得超过0.5米;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靠车、上下乘客;(三)几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站点停靠时,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不得滞留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四)停靠站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不得停在停靠站进口处。
第三十八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三)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避让行人;(五)不得在行车道上停车滞留或并行;(六)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乘身高1.1米以上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七)不得将物品挂在车把上;(八)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不得搭乘乘员,但二级以上重残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允许搭乘一名陪护人员;装载货物不得超过15千克。
第三十九条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实施拦车、兜售、发送物品、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三)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第四十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和上下车;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不得有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安全防护设施的齐全有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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