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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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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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013.4,目录,1、食品安全法概述2、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3、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4、食品安全标准制定5、食品生产经营管理6、明确食品检验检测有关规定7、食品进出口管理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9、监督管理10、法律责任11、小结,食品安全法内容体系,1979年,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何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管理打架”、“标准打架”。
“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立法打架”近20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近150部部门规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但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
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就不一致。
“机构打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个。
“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
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
“管理打架”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
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
“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
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
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混乱,出现“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怪现象,急需立法来规范调整。
“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生产兽药的企业由农业、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兽药的养殖业由农业部门管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门负责;生猪收购和屠宰企业除个体和私营业者外,由商业部门负责;生猪销售及卫生监督由商业、质检和卫生部门负责,“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对同一家公司生产的月饼,卫生部门称抽查合格,质监部门却称不合格;对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含量,有的部门说会致癌,另一个部门却称可以放心地吃到底该信谁?
(二)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
纵向来看,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
用“安全”的概念来全面统筹,有利于减少矛盾。
(三)责任不清,权责必须明确,“咸鸭蛋现象”商家不知道咸鸭蛋是如何加工的,厂家不知道原料鸭蛋是在什么环境下生产的,养鸭农户不知道种鸭、饲料的来源是否可靠单靠食品卫生法,如何监管像咸鸭蛋产业这样的整个产业链?
(四)法律责任,“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概述,食品卫生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7月1日起实施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以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食品安全法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共九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共十章一百零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7个用语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共11个用语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陶瓷、搪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保质期:
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用工具、设备:
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用于食品用工具、设备:
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预包装食品: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
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
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1、目的,食品卫生法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食品安全法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2、适用范围,食品卫生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食品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2、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3、监督制度,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卫生法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食品安全法加强行业规范,行业自律。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农业、质监、工商和食药监管等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国务院农业、质监、工商和食药监管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该食品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如需要应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透露,将对食品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5类食品将定为高风险食品,重点监管。
乳制品、肉制品、酱腌菜、食醋、饮料5类,(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参照本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五)食品生产经营管理,1、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审批,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药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6、对生产经营食品的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不得加入药品,但是,可以加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7、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7、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8、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的要求,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9、建立各种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建立原料检查验收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标明散装食品制度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原料检查验收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标明散装食品制度,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说明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0、集中交易市场的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违反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1、保健食品的管理,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12、食品广告的管理,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六)明确食品检验检测有关规定,1、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和有关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由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定的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
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食品检验检测实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检验检测人负责制。
(六)明确食品检验检测有关规定,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七)食品进出口管理,1、进口食品的管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首次进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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