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活畜抵押贷款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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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活畜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x银行活畜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融资担保渠道,规范活畜动物资产抵押(以下简称动物抵押)融资行为,促进x省畜牧养殖业和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三农”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活畜动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资产,包括消耗性动物资产和生产性动物资产。
消耗性动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肉类、肉制品等的动物资产,包括生长中存栏待售的畜类动物;生产性动物资产是指以产乳、仔等为目的而持有的动物资产。
本行可接受用于抵押的活畜动物暂且仅限于牛、羊、猪三类。
其它活畜、活禽、水产等动物资产(不含特种养殖),各行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养殖规模、变现能力等具体情况,上报总行同意后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抵押担保是指以符合抵押条件的动物资产为本行融资债务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养殖大户等,在本行融资时提供和采用的一种抵押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并就处分所得优先受偿。
第四条本行仅接受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动物资产设立抵押,不接受第三方动物资产抵押方式,且抵押物与债务人须在同一县域(县级市)。
第五条动物资产抵押项下仅限于办理期限在三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
第六条动物资产抵押应遵循“抵贷相符、规模支持、风险可控”的原则。
(一)抵贷相符,是指对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要审慎评估其价值,确定合理的抵押率,确保在抵押物价值能够有效覆盖贷款本息和实现权利的相关费用。
(二)规模支持,是指重点支持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养殖周期长、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客户,对零星散养动物原则上不得设定抵押,对仅用于劳役的动物严禁抵押(具体规模标准见附件1)。
(三)风险可控,是指在具备管理能力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严格落实动物资产抵押登记,及时办理动物资产保险,加强动物资产监管,严格执行贷后管理。
第七条动物抵押贷款根据借款人类别分别在涉农贷款相应科目核算,并在系统相应字段进行准确标识。
第二章抵押物条件
第八条拟抵押的动物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养殖动物均应有耳标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并能通过标识确定权属、类型等重要信息;
(二)有固定、安全、卫生的饲养场所,定期参加免疫(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无伤残,有完整的健康档案;
(三)符合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财产保险;
(四)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能够为抵押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易于流通变现。
第九条下列动物资产不得设置抵押:
(一)寄养、代养的动物资产;
(二)仅用于劳役的动物资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动物资产;
(四)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抵押人条件和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可作为抵押人,且抵押人与债务人应为同一人,并符合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相关业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抵押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农民合作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合作社)章程,经营场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四)董事会(理事会)同意申请授信和抵押的决议;
(五)最近两个年度以上(含当期)财务报表或财务资料;
(六)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证明,健康档案;
(七)记载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抵押人为个体工商户、经注册的家庭农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二)法定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固定居所证明、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或说明,同意提供抵押的书面材料;有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也要提供上述相关材料或在相应材料上签字确认;
(三)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证明,健康档案;
(四)记载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抵押人为专业大户和其他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固定居所证明、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说明)和同意提供抵押的书面材料;抵押人已婚的,须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或在相应资料上签字确认;
(二)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证明,健康档案;
(三)记载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第四章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
第十四条抵押物价值可以采用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或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并出具动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或认证报告。
经办行也可依据不同动物资产种类自行评估,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必须分类单体计价):
(一)市价法。
对于存在公开交易市场,在交易市场上能够找到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的动物资产可采用市价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公式为:
V=P×M×Pm
式中,V:
动物资产评估值;P:
单位市场价格;M:
数量;Pm:
价格峰值调节系数,Pm∈[单位市场最高价格×0.8,单位市场最高价格)=0.8,Pm∈(单位市场最低价格,单位市场最低价格×1.1]=1.1,其他情况下Pm值取1。
当地没有公开交易市场,或市场价格难以确定,或经营行认为当地价格不能作为客观估值依据的,可以参照国家发改委《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该汇编每年8月份编印出版,公布上一年度全国及各地农产品平均成本及收益数据,x省2013年数据见附件2)。
(二)收益法。
收益法主要适用于生产性动物资产的价值评估。
计算公式为:
V=N×Ri/(1+k)
式中,V:
动物资产评估值;Ri:
动物资产在第i期的预期收益额;K:
折现率,参照同期贷款合同利率;N:
预期收益期数,需与贷款期限相匹配。
如果抵押物由外部评估或认证的,要采用上述方法对抵押物重新估价,并与评估价值或认证价值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抵押物最终价值。
第十五条根据近年来动物品种价格波动的幅度范围以及对未来市场前景的预测,以抵押的动物资产种类、变现能力和价值稳定性来综合分析判断,合理确定动物资产抵押率最高值以及不同动物种类的差异化抵押率区间。
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抵押物担保额度=抵押物确认价值×抵押率。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仅用活畜动物资产抵押融资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养殖户养殖成本的70%(养殖成本参照附件2核定并依据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及时更新,经营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养殖业情况自行测算养殖成本,但测算结果偏离度不得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10%)。
第十八条活畜抵押贷款期限要与借款人养殖动物周期相匹配,肉羊、生猪等消耗性活畜养殖贷款期限为1年,最高不超过2年;肉牛、奶牛及生产性活畜养殖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活畜抵押贷款利率执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结合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综合回报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差异化的定价水平,可在当地同类客户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适度优惠。
第二十条 活畜抵押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或分期)发放,一次或分次偿还的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且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六章抵押担保的设定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必须与抵押人订立书面抵押担保合同,且抵押担保合同不得有禁止本行对债权进行转让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只能与抵押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订立与之对应的抵押担保合同,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
经办行应与抵押人明确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且担保到期日不能超过抵押物的养殖周期。
第二十三条抵押物应当在工商、畜牧等县级有权登记部门依法登记。
第二十四条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经营行能够按照本办法引入第三方监管(监管机构须为本行准入)或者能够通过“鹰眼”等电子手段有效控制,且确保抵押物没有第二权利人对抗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登记手续,但必须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且抵押人处置抵押物前必须经本行同意。
第二十五条经办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或公证时,应以拟抵押动物耳标信息为备注登记或公证事项,并通过耳标信息动态掌握抵押资产状况。
第七章抵押物的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贷款发放前,抵押人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抵押物资产保险手续:
(一)办理动物资产个体保险,具体险种根据动物资产的特性与抵押人、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饲养期间遭受重大疫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应涵盖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保险期限原则上应与贷款期限相匹配,至少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三)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贷款本息;
(四)保险单中指定本行为保险赔偿金第一受益人,且不得有任何限制本行权益的条款;
(五)保险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符合《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规定,能够享受保费补贴的抵押人,要积极申请保费财政补贴,经办行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为抵押人提供工作便利和资金补贴。
未开办养殖动物财产保险的地区,要积极协调当地保险公司开办相关险种。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前抵押物已经办理了财产保险的,抵押人需到保险公司变更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果原保险到期日先于贷款到期日的,保险到期时应办理续保手续,对不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经办行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必要时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十八条抵押担保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抵押物财产保险不是抵押人的原因被中断的,经办行应要求抵押人立即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抵押人仍未办理的,经办行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八章抵押管理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须将实现抵押权利的权属证书、保险单证经双方签章确认后,交由经办行或有权保管行保管,保管行要将相关凭证视为重要凭证保管。
第三十条抵押权设定后,经办行必须定期对抵押物实地核查,或引入第三方监管人或“鹰眼”等电子手段对抵押物实施监管。
对引入第三方监管人实施监管的,不改变相关人员的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管抵押的动物资产,必须在抵押人经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监管,通过设置封闭圈栏、隔离带、悬挂监管标志、安装电子监控等方式实现对动物资产的实际控制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经办行对抵押物要定期实地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抵押物种类、数量、质量是否与权属证书和抵押清单记载内容一致,有无毁损、灭失的可能和存在;
(二)抵押物是否被擅自赠与、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权属是否发生争议或变更,或者是否存在他方权利,如被冻结、查封、扣押、重复或二次抵押;
(三)是否定期参加畜牧主管部门的检验检疫,保单是否到期或保险中断、撤销;
(四)经营行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动物抵押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
对监管距离远、成本高、难度大以及经营行认为必要的,应当引入第三方监管。
引入第三方监管的,监管人应与本行、抵押人三方签订《活畜动物资产抵押融资监管协议》(见总行制式合同文本),详细规定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监管信息通报等。
第三十四条抵押物监管必须制定详实的监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监管方式、对象、频次,饲养场地来源,抵押物隔离措施、接受检验检疫时间及相关情况,抵押物处置方式以及处置结果与本行信用挂钩情况,监管人员配备与联系方式等。
监管方案与其它信贷档案资料一并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监管方案未获批准的,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十五条抵押物监管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具体标准由债务人和监管人协商确定,并在《活畜动物资产抵押融资监管协议》予以明确。
经办行或监管人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日常管理,除按约定收取监管费外,现场核查人员或监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对抵押物监管,应当建立监管台账,及时发布风险信号,并提出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确保贷款安全。
第三十七条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发生保险事故的,经办行应及时要求抵押人以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
对不足清偿的部分,要求抵押人补充符合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经办行应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必要时经营行可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
第三十九条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经办行应建立合理警戒线,采用跌价补偿措施,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跌价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应立即补充相应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第九章抵押权利的实现
第四十条抵押物养殖期满,经办行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的,应要求抵押人将处理抵押物所得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养殖期未满,抵押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全部债权清偿完毕的;
(二)经经办行同意处置抵押物的。
第四十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部分清偿后,抵押人未能清偿剩余债权的,经办行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第四十二条抵押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经办行应立即启动抵押物处置程序,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实现抵押权。
抵押物处置原则上优先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收回债权。
不适合拍卖、变卖或采用其他方式能够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或其他方式处置,以处置所得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应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抵押物实施以资抵债的,按照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经办行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第四十四条抵押物处置前应当进行评估。
在没有合适的中介机构评估或者预计处置无损失等情况下,经办行可以依照市场价格与抵押人协商定价,但须有经办行行长签字确认的无须外部评估的书面理由材料。
第四十五条经办行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清偿本行债权。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行债权的,必须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债务人追偿;清偿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四十六条抵押物所担保的本行债权清偿完毕,在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行应及时将所保管的有价单证等资料返还抵押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与本行现行制度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行现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产品试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饲养业品种规模分类标准
2.2013年x省畜产品成本收益情况表
3.活畜动物资产抵押融资监管协议(制式合同文本)
附件1
饲养业品种规模分类标准
品种
单位
分类数量标准(Q)
散养
小规模
中规模
大规模
生猪
头
Q≤30
30<Q≤100
100<Q≤1000
Q>1000
奶牛
头
Q≤10
10<Q≤50
50<Q≤500
Q>500
肉牛
头
Q≤50
Q>50
肉羊
只
Q≤100
Q>100
注:
(1)本标准为国家发改委制定;
(2)肉牛和肉羊只分散养和规模饲养两类。
附件2
2013年x省畜产品成本收益情况表
单位:
元
种类
本种绵羊
改良绵羊
山羊
肉牛
牦牛
平均售价(活重)
828.21
1004.07
1005.81
5473.34
4255.68
总成本
548.02
469.16
670.54
2799.66
2709.88
种类
生猪
奶牛
小规模
中规模
大规模
中规模
大规模
单体产值
1701.31
1591.30
1587.30
28484.24
34370.37
总成本
1637.15
1586.80
1578.81
25363.47
23304.10
注:
(1)本数据来源于国家发改革《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
(2)肉牛平均售价为全国平均价;
(3)奶牛未统计小规模养殖数据。
附件3
活畜动物资产抵押融资监管协议
编号:
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
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
地址:
________
乙方(抵押人/债务人):
________
地址:
________
丙方(监管人):
____
地址:
________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融资,甲、乙双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同意以其库存农产品为抵押担保,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抵押物。
为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监管标的(抵押物)
名称
品类
数量
质量
状况
备注
2、监管地点:
3、监管费用:
共计人民币。
4、监管费支付方式(“□”适用的打“√”,不适用的打“×”)
□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全部给丙方。
□其他:
5、其他约定事项
6、本协议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壹份,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一条释义
1、融资合同:
指甲乙双方为办理相关信贷业务而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承兑合同及与上述合同相关的各类担保合同。
2、监管:
指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对监管标的履行保管、监控、核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职责,以保证抵押物足值有效,有效覆盖甲方信贷业务风险。
第二条监管标的(抵押物)
1、乙方保证抵押物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状、存放地点等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2、监管期间,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或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应甲方要求追加抵押物的,对追加的抵押物自动纳入监管标的范畴。
3、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符合国家关于农产品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无可能导致损害、残毁的风险事项或不利情形,并已向甲方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如有)等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抵押物监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持异议并自愿履行。
2、因监管标的自然损耗或甲方同意出货等因素需要追加抵押物的,新追加的抵押物自动纳入监管范畴,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监管费用。
3、乙方未及时支付监管费用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支付并要求甲方配合催缴,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监管期间
监管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收到甲方解除监管的书面通知之日终止。
监管期间内,丙方对监管标的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监管要求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就监管标的为乙方办理提货、换货等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债权安全的行为。
2、乙方要求部分提货的,应首先归还相应的债务本金或缴纳同等金额的保证金,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通知丙方办理相应的提货手续。
第六条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监管标的及丙方的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丙方监管存在不足或问题的,有权要求丙方及时改进。
(2)若因乙方、丙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监管标的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甲方有权立即宣布信贷业务提前到期。
(3)信贷业务到期或甲方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清偿信贷项下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依据融资合同相关约定处置监管标的。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监管标的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丙方提供关于抵押物的相关完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发票、检验检疫证明(如有)等。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抵押物的任何处分行为无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抵押物的销售不得采用赊销或其他延期付款方式,且销售款必须支付至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账户。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费用由乙方负担。
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当符合甲方要求,并将甲方设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或优先受偿人),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4)乙方负责承担因监管标的管理、运输、保险、检验、处置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5)发生需处置抵押物的情形时,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3、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有权监管标的进行核查,发现数量不足、质量不达标、短少、毁损、疫病、灭失等风险情形的,应于发现24小时内立即向甲方电话告知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并在3日内向甲方正式报告风险事项的具体情形。
(2)丙方应当建立监管核查登记制度,定期对监管标的进行现场查验并如实记录,每30天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监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抵押物种类、数量、质量是否与权属证书和抵押清单记载内容一致,有无毁损、灭失的可能和存在;
b.抵押物是否被擅自赠与、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权属是否发生争议或变更,或者是否存在他方权利,如被冻结、查封、扣押、重复或二次抵押;
c.是否定期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检验检疫(如有)。
(3)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扣押或处置抵押物,或其他第三方就监管标的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4)丙方应接受甲方对监管标的及监管情况的核查。
第七条通知和送达
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址(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经当事方同意或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选择电话通知或发送电子文件或数据,但应在事后立即补送原件。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1、乙方有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宣布信贷业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融资本息,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就该损失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违反融资合同或本合同相关约定或承诺危及甲方债权的;
(2)未及时交付监管费用,经丙方或甲方催缴超过15日仍未支付的;
(3)监管标的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措施,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足值担保措施的;
(4)因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2、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监管标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未尽到监管责任或监管方法不当导致监管标的出现流失、减少、损害残损、污染、疫病等的;
(2)监管标的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隐患,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3)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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