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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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临海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5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验收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在竣工验收或者鉴定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
(三)国家所有的档案提前接收入馆的审批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档案形成单位整改,或者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
(四)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
(五)赠送、交换、出卖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二、行政监管(共6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
(二)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1992年第4号令)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3、《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
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
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
5、《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
6、《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查处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如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应由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的机关。
”
7、《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
8、《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查处机关应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格式(见格式三)填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三)对科技档案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四)对机关档案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各级机关档案部门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
(五)国有转制企业等单位档案工作监督、指导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按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撤销、变更时重新确定的档案归属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六)对重大活动档案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
2、《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
4、《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
三、行政确认(共1项)
(一)对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审定
法律依据: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四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制定馆藏范围全宗名册,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核准,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单位档案机构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审核,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八条“对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及科学研究、对外交往、行政区域变动等方面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实行重点收集和保管制度,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按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
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四、行政处罚(共2项)
(一)档案的利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
”
4、《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重大活动档案中,有前款第(三)、(四)项违法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档案的出卖、转让、赠送、出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出卖、交换或者赠送外国人。
”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
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第二十五条“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出卖、交换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第二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第三十三条“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5、《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6项)
(一)对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开放的批准
法律依据: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1991年第2号令)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
(二)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
法律依据: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1991年第2号令)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本级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三)档案销毁清册的备案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四)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的处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档案形成单位整改,或者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收购等方式,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
(五)报送档案统计资料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登记、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统计资料。
”
(六)国家机关档案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的备案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九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设置。
档案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省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应当按规定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临海市档案局
20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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