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区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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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区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本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交流轮岗,是指局党组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对本局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轮岗的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任同一职务连续满5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实行交流轮岗;任同一职务连续满10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三)在同一岗位工作满15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四)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五)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交流轮岗的情形:
(一)距离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
五、交流轮岗工作由人事教育科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交流轮岗方案,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六、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一)交流轮岗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轮岗对象。
(二)交流轮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决定,对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交流轮岗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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