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经济法考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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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经济法考点整理
1、诉讼时效期间: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②1年:
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③3年:
环境保护,海上油污
④特殊:
铁路货物运输:
180天;涉外经济纠纷:
4年;
⑤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
①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经营活动不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自然人;
禁止项: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从事经营性事务的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为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自然人(同类营业的公司的董事、高管、合伙企业合伙人、劳动合同竞业竞争的其他自然人)
③自然人仅限于一个人;
3、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合伙企业的概念:
两个以上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态。
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
①普通合伙人组成: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
②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人、钱、合伙协议)
①2个以上合伙人(无上限);②书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名称和姓名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③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无法定认缴资本)④有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共同经营的企业。
特征:
契约式经营(合作企业合同既是合营企业成立的基础,也是合作各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分为法人型和非法人型。
7、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特点:
①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②后果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针对股东,否认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④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抗辩权等也可以由股东行使。
8、公司的种类
①依股东责任的不同:
我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②依信用标准不同:
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地位声望作为公司信用基础,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以资本结合为信用基础,如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如两合公司)
③据公司的组织管辖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④依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
9、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
全体股东组成,权力机构,11项职权p122
股东会的召开:
首次: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公司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召集:
设董事会:
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一名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会议的形成:
由公司章程规定。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钱)的股东通过;
②董事会:
执行机构,3-13人,若有国有资产注入,一定要有职工代表;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3年,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1项职权(制订……重要方案,股东会为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董事会决议:
一人一票,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③经理:
执行机关;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8项职权p124,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④监事会:
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
职权(7项,监督权、建议权、其他)p124
10、一人公司
①概念与特征: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股东的唯一性,责任的有限性(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两权一般不分离(经营权与所有权)
②设立条件:
股东(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且该公司不能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财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时无限连带责任)
③机构:
可以三会全无,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①召开。
股东年会:
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内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同有限);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其他
②决议的形成:
一股一票,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须有股东授权委托书),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一般情况:
直接投票制,股东每人表决一次;
选举董事,监事:
累计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①禁止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罪犯(因贪污、贿赂、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渝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渝五年);经营能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渝三年);胆大违法(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②处理:
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任职期内解除其职务。
13、企业破产的界限
破产界限是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
①明确了企业破产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条标准:
必须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没有身份例外,只要经审查达到了法定破产界限,应无例外宣告破产,债务人身份不能成为影响破产立案的因素。
②明确了企业重整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可能性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14、合同订立的过程之要约
①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
要约是特定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标的与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内容确定)
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有了解要约的可能性即算到达)
②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如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规定可视为要约)
③要约的生效时间。
口头要约:
相对人了解要约时;书面形式:
到达要约人时;数据电文:
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起,未指定系统则进入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④要约的法律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也称要约的实质的效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来说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
⑤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⑥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
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⑦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即发出一个新要约。
15、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概念:
合同订立时,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2)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误解)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合同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的原则:
①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一般是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如诈骗胁迫中的受害人;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即诉讼或仲裁;③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④变更优先于撤销。
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则从合同开始之日即丧失法律效力(自始不具有)
16、合同的担保之抵押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物(财产抵押后,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部分)
动产抵押:
随合同成立,书面抵押合同;
不动产抵押:
书面抵押合同+登记(公示)
可抵押(抵押人所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不可抵押(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依法不得抵押……)
(3)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
书面形式,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的效力P223
(5)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7、合同的担保之质押
(1)动产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转移占有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孶息。
(2)权利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写上“质押背书”)、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
18、违约责任p233
实际违约行为与预期违约行为(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与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本违约行为与非根本违约行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可通过提存方式消灭债务)
损害事实(财产上的损害,非精神上)
19、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行为(冒牌),商业误导行为(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拿回扣),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诋毁的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20、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银行——商业银行
21、票据法概述:
本票,汇票和支票
特征: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式并具备法定形式);无因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流通证券;金钱证券;提示证券
22、票据行为
狭义: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基本票据行为:
原始创设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出票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出票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本票:
无承兑;支票:
无承兑,保证。
特征:
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
要件:
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书面形式,记载各种必要事项,签章,交付)
23、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凭证、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品如权证)
24、流转税类: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营改增)
25、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其复制品的权利);(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广播权;(7)信息网络传播权;(8)摄制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产生:
中国采用“自动取得”的方法
著作财产保护期:
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26、商标的分类:
按构成要素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及组合商标。
使用、服务对象不同:
商品商标,销售商标;用途: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者不同:
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信誉程度:
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27、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有效期:
10年,注册之日起算即审定公告发布后3个月无异议则第4月第一天开始起算;
(2)续展:
有效期届满可续展,每次续展时间为10年,续展的次数法律不做限制;续展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
(3)转让
28、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在先申请。
没有已公开,已发表,已公知,有抵触申请等四种情况,上述四种情况都是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
创造性:
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
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
29、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以下纠纷不得提交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地域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0、民事诉讼法之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地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监禁的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铁路等事故请求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被告所在地;海难救助费用: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①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特征:
(1)股份的等额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对股东人数无最高人数的限制,允许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本;(3)股份转让的自由性。
股份可以转让,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4)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高,公司资本的支配、使用、运营的权利则归属于公司,由一批具有专门技能和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经营者具体行使。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与认股人认购):
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实缴)。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章程载明事项12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6)有公司住所。
2、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特征:
违法性;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2)五种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不必返还时);赔偿损失(凡在主观上有过错致使合同无效的一方须赔偿对方损失,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两方都有错,则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1)限制竞争协议: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类:
①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等;
②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③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竞争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份额单个二分之一,两个三分之二,三个四分之三以上)
7种行为
(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集中前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审查期限:
国务院收到申报书30日内初步审查,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不进一步审查或逾期未做出决定,可以实施集中;进一步审查,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集中决定。
审查考虑的因素:
6点
(4)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特征:
超经济垄断;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较突出的抽象性;较鲜明的强制性。
表现: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活动等;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公平待遇等方式;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4、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对其改进所提出的的新的技术方案。
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实用新型:
只涉及有形状的物品。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上9)
2、合伙事务执行
(1)两种形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非合伙人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6项,p57)
(2)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权利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利;
④合伙人享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决议办法
有约定按约定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表决权数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按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代订合同
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简称代订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①由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行为;②由代理人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③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代订合同。
签订授权委托书。
④代订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当事人承担。
(1)委托代理的概念及其产生依据。
(2)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项。
很特殊时可以选定复代理人。
③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禁止双方代理)
(3)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后,原则上也终止,除非特殊情形)
4、租赁合同
期间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无效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①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之间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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