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合同4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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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合同4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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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合同4篇范文
影视合同4篇范文
影视剧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号码:
通讯地址:
:
:
电挂:
:
帐号:
:
乙方:
住所地:
号码:
委托代理人:
号码:
通讯地址:
:
:
:
:
帐号:
: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方案/正在摄制电影(电视剧)《》(下称电影(电视剧));乙方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有权代表未成年人签订本合同;
2、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表演能力,曾在多部影视剧中出演过角色,具有一定的表演经验;因此甲方决定聘用未成年人(下称演员)在电影(电视剧)中出演相关角色,乙方表示同意。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出演角色
演员在电影(电视剧)中所出演的角色为。
乙方应保证演员在拍摄过程中应利用肌体、语言、情感以及外在的道具等尽力地体验角色的情感,动情投入剧情之中。
第二条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确保演员到达(拍摄地点),向甲方报到。
演员工作正式开始。
演员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需演员出演的情节全部摄制完毕;
2、电影(电视剧)停机之日;
3、电影(电视剧)后期制作完成之日
4、。
第三条定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演员支付定金¥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演员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演员支付的酬金。
假设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演员返还定金;假设因乙方或演员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演员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报酬及支付
甲方应向演员支付(税前/税后)的酬金为¥元,自演员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演员工作结束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元)。
因演员为未成年人,甲方应将本合同规定的应向演员支付的定金和酬金直接支付给演员的监护人即乙方。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定金和酬金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向演员支付定金和酬金的义务。
第五条提供剧本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及演员提供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及其他与拍摄相关的资料。
乙方应协助演员揣摩剧本中的人物角色,为其做好拍摄前的准备工作。
乙方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文学剧本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六条参加筹备工作
在演员工作正式开始之前,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拍摄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演员参与的工作,无需另行向演员支付酬金。
乙方应协调演员的档期或在校就读时间,确保演员能够参加上述筹备期工作。
第七条参加其他摄制工作
在电影(电视剧)拍摄期结束之后,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配音、补拍、重拍等不超出演员专业职责范围的电影(电视剧)的其他摄制工作,但累计不得超过天,否那么,每超过一天应向演员支付(税前/税后)酬金¥元。
乙方应协调演员的档期或在校就读时间,确保演员能够参加上述后期制作工作。
第八条工作要求
1、演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但甲方不得干预演员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演员的工作,但不得影响演员的正常工作,演员应予以配合。
2、本合同规定的演员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至演员工作结束之日,乙方应保证演员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再安排演员参演与该电视剧内容相类似的其他影视作品。
乙方如违反此规定,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3、乙方应保证演员全身心的投入到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中,假设拍摄过程中,演员出现哭闹等影响拍摄进程的情形,乙方应尽除不利因素,确保拍摄进度;假设演员拒绝拍摄,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中断,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甲方应当保证演员足够的休息和学习时间,并派专人负责照顾演员在摄制组的生活。
如需要演员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尽量防止占用演员的在校学习时间。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当。
第九条著作权及署名权
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假设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演员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演员署名的格式、具置及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十条姓名、肖像的使用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电视剧)、电影(电视剧)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
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宣传之目的。
第十一条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演员支付酬金。
乙方应当协调演员的档期或在校就读时间,确保能够参加甲方的有关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演员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次;否那么,每超过一次应向演员支付(税前/税后)酬金¥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第十二条其他费用承当
从演员工作开始之日起至演员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演员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当。
假设甲方要求演员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当往返交通费用。
假设甲方要求演员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当一切费用。
甲方要求演员参加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承当演员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剧装提供
演员在电影(电视剧)中的服装、道具、化装造型等均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
为确保未成年演员在表演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平安,甲方应为演员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
第十五条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为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影(电视剧)制片单位;
2、保证已就方案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取得《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3、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及演员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保证其为演员的合法监护人,乙方提供的其为演员监护人的法律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乙方有权代表演员签署本合同;
3、在本合同规定的演员的工作期限内,乙方不会使演员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演员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5、演员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演员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天;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的;
3、演员局部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甲方拖欠演员酬金累计到达演员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5、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甲方被依法撤消《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第十七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以下任一情形下终止:
1、演员工作结束之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十八条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演员均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
假设本合同未生效,乙方和演员均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得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方案、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局部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乙方或演员假设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那么,由未通知方承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那么,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第一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三条不可抗力及意外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3、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当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防止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局部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
此等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电视剧)导演或其他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拍摄方案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方案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乙方无需承当违约责任。
2、假设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五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号码:
通讯地址:
:
:
电挂:
:
帐号:
:
乙方:
住所地:
号码:
委托代理人:
号码: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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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帐号:
: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其需要对方案/正在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下称电影(电视剧))中的相关音乐作品进行录制或重新录制;
2.由于乙方具有录制音乐作品的相关经验,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参与音乐作品的录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甲方聘用乙方参与录制的音乐作品(下称音乐作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或多项)
1.电影(电视剧)片头音乐;
2.电影(电视剧)片尾音乐;
3.电影(电视剧)画面同步音乐;
4.电影(电视剧)的其他相关效果音乐。
第二条录制角色
乙方在音乐作品的录制过程担任的角色为(乐曲演奏者/歌曲演唱者)。
第三条录制时间
乙方应于年月日起开始进行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相关音乐作品的录制,该日为乙方工作开始之日。
第四条录制成果的交付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录制日程完成音乐作品的录制工作,并向甲方提供其录制成果。
假设乙方延期交付录制作品,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应于接到音乐作品录制成果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假设甲方未在此期限内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视为甲方对录制成果予以认可,期限届满,乙方工作即告结束。
假设甲方经审核认为音乐作品录制成果不需要再行修改或润色的,接到甲方的相应通知之日为乙方的工作结束之日。
假设甲方经审核认为音乐作品录制成果仍需进一步修改或润色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相应通知之日起日内按甲方要求对音乐作品录制成果进行修改或润色并将录制成果向甲方提交,乙方对甲方的修改、润色要求应以三次为限,假设乙方修改或润色超过三次,甲方仍不满意,乙方不再承当合同义务,其工作即告结束。
第五条定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假设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假设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条报酬及支付
甲方应按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税前/税后)酬金¥元:
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2.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元),其余酬金即全部酬金的百分之(¥元)于音乐作品录制完成之日起日内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
帐户名:
,帐户号:
。
如甲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应付款项,那么乙方可按日计提应付款项的5‰,向甲方追缴滞纳金。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音乐作品录制完成后,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电影(电视剧)中采用乙方录制的音乐作品,乙方不得干预。
2.甲方有权将录制完成的音乐作品用作电影(电视剧)的主题曲、片头音乐、片尾音乐、画面同步音乐以及为电影(电视剧)选择相关的效果音乐等。
3.甲方应提供录制音乐作品所需的乐器、录制器材、录音棚等设备、设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当。
4.除本合同确定的用途外,甲方有权在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预告片或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活动中使用乙方录制的音乐作品,并且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
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宣传、之目的。
5.甲方自行或授权他人以商业目的将乙方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成音像制品予以发行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6.假设乙方因依据本合同录制音乐作品而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甲方应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
7.假设甲方对乙方所录制的音乐作品不满意,甲方有权另行聘请他人重新对相关音乐作品进行录制,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派的监制人提出的要求进行音乐作品的录制。
2.乙方在录制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但甲方的指导和管理行为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工作或违反行业惯例。
否那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应勤勉、尽责、高效地进行音乐作品的录制。
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录制工作予以配合,为乙方提供录制音乐作品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4.未经甲方或其他权利人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商业性目的演奏或演唱音乐作品,否那么,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当。
第九条署名权
只要甲方在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中使用了乙方录制的音乐作品,不管何种形式乙方均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乙方署名的格式、具置及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十条姓名、肖像的使用权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授权他人在电影(电视剧)、电影(电视剧)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
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宣传之目的。
第十一条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为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片单位;
2.保证已就方案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取得《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3.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4.保证音乐作品没有侵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乙方:
1.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3.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乙方不会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完成并交付音乐作品的录制成果,经甲方催告后日内仍未完成并交付;
2.乙方局部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3.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到达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支付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的。
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以下任一情形下终止:
1.乙方工作结束之合同终止;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十四条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其所知晓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
假设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得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方案、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局部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乙方假设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那么,由未通知方承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那么,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第十七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3.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当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防止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局部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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