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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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2〕895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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