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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____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___年。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___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
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向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将报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
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___%以上___%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具体办法由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解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与之前的汽车召回政策不同,《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将零部件纳入汽车召回管理体系:
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设计、制造、检验信息;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零部件生产者违反《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在《办法》施行半年以后,记者采访获悉:
《办法》正在对汽车零部件制造者生产经营意识和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整车生产者是召回主体
___年上半年,国家质检总局共发布___个汽车召回公告,涉及___多个品牌___多款车型,召回总量达___余万辆,比___年同期增逾___倍,创半年汽车召回历史新高。
不过,并无一家零部件企业被单独点名。
零部件被纳入汽车召回管理体系的《办法》施行半年,被召回的都是整车,为什么没有专门的零部件召回案例?
对此,很多人感到困惑不解。
《办法》第三条规定: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办法》分别有“汽车产品生产者”和“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的表述。
这就说明汽车产品生产者就是整车生产者。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整车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汽车召回往往由某个零部件有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引起。
因为零部件配装在整车上,所以,有安全隐患的零部件由整车企业承担召回责任。
”
“零部件企业不是汽车召回主体。
不过,零部件企业必须履行配合汽车召回调查的责任和义务。
当整车企业故意隐瞒汽车零部件安全隐患或确实不知道零部件安全设计缺陷的时候,零部件企业就有义务和责任配合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这样推测《办法》出现有关零部件规定,却没有专门零部件召回案例的原因。
“因为缺陷零部件的召回由整车厂家执行,所以,国家质检总局上半年发布的汽车召回公告没有专门的零部件召回案例。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这番话,印证了叶盛基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关专家的观点。
■全员质量意识变成全员质保行动
所谓汽车产品召回,就是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依照法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叶盛基指出:
“《办法》施行,对保障汽车零部件尤其是安全件质量有积极作用。
”
《办法》施行以后,零部件企业的质量责任被依法追究。
这样零部件企业质量风险加大,为产品质量缺陷付出的代价十分惨重。
《办法》迫使零部件企业把提高全员质量意识转变为全员质量保证行动。
中国齿轮产业联盟秘书长李盛其从汽车变速器行业深刻地感受到了这一点。
他说:
“围绕产品质量,汽车零部件企业正在员工技能培训、制造装备、检测与试验设备等升级方面加大投入,增加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成本和质量缺陷有效预防成本,力求质量零缺陷。
”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喜平从汽车轴承行业深刻地感受到《办法》的影响力。
其主要感受如下:
加速轴承行业整合和兼并,有助于中国汽车轴承行业持续调整企业多而不强、强而不精的格局;促进轴承企业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提升其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尤其是热处理技术和原材料质量将有更大进步;更加强化轴承企业“前管理思想”,APQP(产品质量先期策划与控制计划)等开发工具将得到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轴承企业装配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珠海华粤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艳平说:
“《办法》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更具操作性,对汽车零部件企业产品可追溯性和相关质量记录保存的要求更加严格。
”
李盛其还认为,《办法》施行,对汽车变速器等零部件行业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创世界名牌有极大推动作用。
■要依法贯彻《办法》
依法办事,是《办法》施行的关键。
“汽车召回,必须有标准有依据,不能凭主观判别是非。
执法者还必须弄清楚《办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政策)以及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区别。
”叶盛基特别担忧《办法》施行过程中出现过度召回。
方艳平介绍道:
“珠海华粤一直非常重视产品质量与管理提升,已经依照体系要求建立起产品质量控制、追溯和质量记录保存标准。
早在《办法》正式实施前,我们就准备了具体应对方案。
《办法》将促进珠海华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同步推出相应的评价标准。
”
经过多年质量管理体系的贯标活动,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普遍获得第三方认证证书,甚至获得第二方严格的审核认可。
但是,《办法》施行以后,零部件企业之间比拼的不是证书的多少和高下,而是总体质量保证能力强弱。
因此,李盛其主张:
“五大质量管理工具(统计过程控制、测量系统分析、失效模式和效果分析、产品质量先期策划和生产件批准程序)务必得到应用。
对此,零部件企业应当与美国汽车零部件企业联盟和美国汽车工业行动集团合作,务必将‘纸上能力’转变为实际能力。
”
张喜平赞赏李盛其的主张。
他表示:
“我们将用《办法》对员工进行培训,强化员工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和自主管理意识;运用FMEA(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APQP等工具,确保产品质量一致性和稳定性;提升设备自动化程度,推广应用防错技术;推进数据收集、应用、共享和分析,并加以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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