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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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1号)、《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5号)、《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包括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医用药品及器材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新设、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行为。
第三条参与本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的当事人及其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竞争公平、结果公正、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和管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管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水利、交通、质监、工商、物价、药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为政府非常设机构,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公。
派驻管委会办公室办公的成员单位由管委会确定,没有派驻管委会办公室办公的其他成员单位要明确内设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集中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
(二)发布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
(三)建立和管理专家评委库;
(四)受理交易项目备案;
(五)监督检查交易执行情况;
(六)监督交易项目验收;
(七)集中保管交易档案;
(八)受理交易投诉;
(九)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交易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集中采购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和医用药品及器材,同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新设、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主及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
第七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在交易中心交易场内进行:
(一)单项预算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起点的工程及其
勘察、设计、监理;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通用项目和服务项目;(三)采购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
品、疫苗、自制制剂以外的全部药品及卫生材料、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医用药品及器材);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出让;
(五)新设矿产资源采矿权;
(六)交易国有资产产权。
采购前款第
(一)、
(二)、(三)项所列项目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前款第
(一)项所列工程,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招标起点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公开拍卖;
(六)挂牌出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各种交易方式的选择和运行程序按法律法规执行。
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应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源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必须在招标文件、拍卖文件、挂牌文件发售满20日后。
投标人、竞买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停止拍卖。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凭交易合同及其他交易资料、相关批件办理付(收)款、办证、过户和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是:
(一)区财政局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进行监管。
具体职责是:
1、拟定采购规程、制度,制定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运行程序;
2、拟定集中采购目录;
3、指定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采购信息发布;
4、审批采购方式;
5、受理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备案,规定采购的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
6、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采购专家库,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认定及考核;
7、规定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负责其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8、监督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9、受理和处理采购投诉,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编制和执行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拟定招投标相关配套制度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一并核准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三)区建设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许可手续;招标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建设工程评委库的建立及管理;开、评标的现场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核备案;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施工资质、质量、安全、验收等日常监管。
(四)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行政监督执法,具体负责交通、水利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评委库的建立及管理、开评标的现场监督、施工合同的审核备案、施工质量、安全、验收等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两类:
(一)交易中心负责集中采购货物、服务和招标起点以下的工程项目的采购;
(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负责招标起点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代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取得省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三)采购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时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
(二)制定采购文件、评标原则和评审标准;
(三)向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招标公告、采购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报告等;(四)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五)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六)办理采购人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服务类和招标起点以下的工程项目时,应当先向区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并取得其下达的《采购计划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招标起点以上的工程项目时,应当先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立项,再向区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并取得其下达的《采购计划通知书》。
对采购人提出的年度采购预算外的本级政府采购申请,区政府未审批同意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不得核准。
未经区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通知书》,采购人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取得《采购计划通知书》后,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采购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采购方式所对应的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文件、相关活动记录妥善保存15年以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在采购成交时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成就时,通过国库收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及使用问题,按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
第三章 医用药品及器材采购
第二十三条 区内国有、集体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药品及器材,必须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用药品及器材采购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责是:
(一)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用药品及器材采购行为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区药监分局负责对中标医用药品及器材的质量进行监管,对参加医用药品及器材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监督,对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物价局负责对医用药品及器材招标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四)区工商局负责对医用药品及器材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核,对医用药品及器材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五)区纠风办负责医用药品及器材招标采购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六)区财政局负责医用药品及器材招标采购计划和资金监督。
(七)交易中心负责医用药品及器材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
(八)各医疗机构负责医用药品及器材招标采购计划的上报、采购合同的签订、中标药品及器材的验收和货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医用药品及器材时,应当先向区卫生局上报采购计划,由区卫生局汇总并报区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医用药品及器材采购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七条 出让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第二十八条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收支预算草案;
(三)依法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并向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接受其咨询;
(四)对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根据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和政府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会审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且不得变更;
(六)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七)在出让活动结束后10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五章 矿产资源采矿权新设
第三十条 新设区级权限内的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
(一)在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上新设采矿权;
(三)在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上新设采矿权;
(三)在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上新设采矿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新设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并报区政府组织审定; (三)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四)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根据有资质的采矿权评估机构的评估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会审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且不得变更;
(六)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七)依法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和证件,依法收取和管理采矿权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单位不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的,交易中心接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停止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管委会办公室每月对交易项目进行统计,并将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及专项或重点检查情况向管委会成员单位通报。
第三十四条区监察局应加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查办力度;区审计局应将集中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专项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区财政局对不符合集中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交易项目一律不得支付资金;各采购单位要将项目的交易情况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中所涉及的有关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机关予以责任追究: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集中管理、公开招标的;
(二)对纳入集中管理的项目不在交易中心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事前、事后有关手续或拒不报送有关材料的;
(四)违规办理付(收)款、办证、过户、会计核算等手续的;
(五)拒不接受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管委会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全面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交易中心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依照《夷陵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夷政发[2003]1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比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其核准、备案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宜昌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1999〕23号)、《宜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宜政发〔1997〕35号)、《宜昌县医疗机构药品联合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宜政发〔2001〕18号)、《宜昌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宜县水电字〔1999〕3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公共资源 交易 办法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根据《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夷政发[2006]10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区政府采购(包括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医用药品及器材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新设、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参与本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的当事人、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竞争公平、结果公正、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 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和管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集中采购货物类(含医用药品及器材采购)、服务类及招标起点以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同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新设、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主及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政府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服务类和招标起点以下的工程等集中采购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条 项目申报。
采购人按年初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及区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用途,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申报政府采购项目,上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项目审批。
区财政局严格执行预算审批程序:
(一)预算单位申请采购项目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的,由各归口业务股审签;
(二)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条 计划下达。
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就采购品目、数量、预算资金和采购方式等通过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向交易中心下达《采购计划通知书》。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
采购人同交易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交易中心执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编制。
交易中心按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制采购文件(包含已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采购人签章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
交易中心将起草的项目采购公告报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并在区财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同时在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
有偿发布信息的资金由招标人承担。
信息发布后应打(复)印纸质文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投标。
(一)采购文件领取。
投标人到交易中心领取招标文件资料(或直接在宜昌市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并缴纳标书工本费。
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20万元以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
(二)投标书签收。
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要求,按顺序组织编制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并按规定额度缴纳参与投标及履行合同的保证金。
交易中心填发签收回执,并由签收人负责保管投标书。
第十五条 评委抽取。
交易中心在开标前半小时,组织采购人在区财政局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并及时通知到位。
区财政局等监督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组建临时专家评委库。
在市、省抽取评委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开标。
交易中心邀请区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采购人代表等参加,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做好开标记录并附参加开标仪式的人员签到名册。
第十七条 评标。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从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与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并推荐产生1名评委主任,评标工作由评委主任主持。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一般由2名专家评委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第十八条 定标。
评标过程及结果由评委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并形成评委签名的正式评标报告,经中心工作人员按评分标准对评委评分记录逐一复核签字后,评委主任宣布评标结果和预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
交易中心通过本级网站等渠道公布预中标单位。
公开招标项目公示 5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公示 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中标通知。
公示期满,交易中心根据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拟出中标通知书或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报区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结果公告。
交易中心在签发中标通知书或采购结果通知书的当日,将采购结果公告报区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按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及要求对采购结果予以公告,公告底稿应归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交易中心按规定的范本起草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采购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退付。
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落标单位无息退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
采购人和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公开招标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资金支付。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并经区财政局审查后,由国库收付中心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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