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必须具备的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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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必须具备的条
篇一:
保险学试卷及答案
保险学试卷one
一、单项选择题(1×10=10分)
1、保险的本质决定保险的职能,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为()
a补偿损失职能b保险金给付职能c防灾防损职能d融资职能
2、通货膨胀属于()a自然风险b技术风险c社会风险d经济风险
3、财务性风险管理技术是通过事故发生前的财务安排,为恢复企业经济提供财务基础,下列哪些方法属于财务型技术()a分散b预防
c抑制d自留
4、在保险活动中,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中获取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属于()a逆选择b道德风险c心理风险d法律风险
5、我国保险法中关于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规定是()
a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10%提取b按照上年自留保费的10%提取
c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d按照上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
6、在1693年,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为寿险计算提供了依据
a保险表b费率表c统计表d生命表
7、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
胎儿出生半年后,该女士在一次车祸中遇难。
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
a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b李女士的孩子的监护人c李女士的配偶d李女士的代理人
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能变更的是()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保险代理人
9、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财产或其派生利益
b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无法用货币衡量
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合同均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
d多数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主体较简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
10、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回家的路上被汽车撞伤送往医院,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因心肌梗塞而死亡。
那么,在这一死亡事故中的近因是()
a被汽车撞倒b心肌梗塞c被汽车撞倒和心肌梗塞d被汽车撞倒导致的心肌梗塞
二、多项选择题(2×10=20分)
1、风险的组成因素包括()a风险识别b风险因素c风险事故d风险估测e损失
2、人身保险没有()概念a保险金额b保险利益c保险价值d保险期限e重复保险
3、寿险纯保费可以按缴费方法分为()a趸缴纯保费b月缴纯保费c自然纯保费d均衡纯保费e年缴纯保费
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c法人d其他经济组织e活体胎儿
5、利息的计算在人寿保险中非常重要,通常,计算利息的基本因素包括()
a利率b本金c终值d期间e现值
6、保险合同中保费多少由()等方面决定a保险金额b保险价值
c保险费率d保险利益e损失金额
7、据有关法律规定,代位求偿的产生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害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b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向其提出索赔
c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
d被保险人取得第三方的部分赔偿
e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8、默示保证多出现在海上保险中,包括()
a船舶适航保证b返航保证c不得绕航保证d航行合法保证e赢利保证
9、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其主要项目包括()等a养老保险b医疗保险c失业保险d工伤保险e意外伤害保险
10、保险公司在选定目标市场后,还要选择适当的目标市场覆盖战。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战略有()a差异性营销b无差异性营销c集约性营销d松散性营销e集中营销
三、是非判断题(1×10=10分)
1、从经济角度来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
2、再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3、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不会造成投保人直接的经济损失,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
4、避免、预防、抑制、风险中和以及集合或分散都是风险控制的合理方法。
()
5、现值是一定的本金在一定的利率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生息后的本金加利息之和。
()
6、询问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
()
7、"劳合社"是以公司法人的资格、以正式保单方式进行承保的保险市场,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保险组织形式。
()
8、保险仲裁实行"二裁终局制",保险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
()
9、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利要求增加保费。
()
10、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买卖和交易相关行为的总和。
()五、简答题(5×2=10分)
1、什么是可保风险,它必须具备那些条件?
2.分析保险与赌博的联系和区别
六、计算题(10+15=25分)
1、刘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刘某家中失火,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
试问:
①在遭受全损和部分损失20万元的情况下,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②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分别为3万元和20万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如何赔?
(10分)
2、已知某财产保险公司过去八年的保额损失率统计资料如下表所示:
年度
xi(单位‰)19967.819977.319988.219997.620007.720017.420027.120038.0
且附加保费与纯保费的比例为15%,试计算毛费率。
(15分)
七、案例分析题(10×1=10分)
试用一个保险原则分析下面的案例,并阐明自己的观点。
2002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
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
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
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
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
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
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要求其赔偿加工厂受损的损失11万元,食品公司未予同意,因此保险公司也未向加工厂支付赔款。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d3、d4、b5、c6、d7、b8、b9、c10、b
二、多项选择题
1、bce2、ce3、acd4、abcde5、abd6、ac7、abe8、acd9、abcd10、abe
三、是非判断题
1、×2、×3、√4、√5、×6、√7、×8、×9、√10、√
四、名词解释共同海损指在遭遇海难前或遇难时,船长为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抛弃或其他费用损失,由于共同海损是为了保护船、货方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所以该损失应由全体利害关系人按比例分摊。
它体现了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思想。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将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上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即保险人的保险。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与妥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根据一定时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或特定人口群体的有关生命统计资料,经整理、计算编制而成的统计表。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赔偿的方式。
五、简答题
1、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风险是纯粹风险;②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③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④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⑤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可以计量的。
2、共同点:
保险与赌博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
区别:
①目的不同。
保险的目的是互助共济、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是欺诈坑骗、图谋暴利。
②手段不同。
保险的手段是利己利人,以分散风险为原则,以转移风险为动机,以大数法则为计算风险损失的科学依据;赌博是损人利己、冒险获利,完全以偶然性为前提。
③结果不同。
保险的结果变偶然事件为必然事件,变风险为安全,是风险的转移或减少;赌博的结果变确定为偶然,变安全为风险,是风险的创造与增加。
④对标的的要求不同。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赌博则不然。
⑤风险性质不同。
保险的风险一般为纯粹风险;赌博的风险是投机风险。
六、计算题
1、①在遭受全损的情况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00(万元)
在遭受部分损失20万元的情况下: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20(万元)
②在实际遭受损失3万元的情况下:
损失率=3÷100=3%
由于此时损失率小于免赔率,故保险公司不赔。
在实际遭受损失20万元的情况下:
损失率=20÷100=20%
赔偿金额=100×(20%-5%)=15(万元)
2、平均损失率=(7.8+7.3+8.2+7.6+7.7+7.4+7.1+8.0)÷8=7.64(‰)
均方差=0.34(‰)
纯费率=7.64+0.34=7.98(‰)
附加费率=7.98×20%=1.60(‰)
毛费率=7.98+1.60=9.58(‰)
七、案例分析题
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先向加工厂支付赔款后,再于赔偿金额限度内取代加工厂的地位行使其对食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学模拟试卷2
一、单项选择题(每空1分,共20分)1、商业保险是一种根据()由保险人向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一种经济制度。
a、保险当事人默契b、保险合同c、保户的需要d、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2、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a、保险代理人b、受益人c、保险经纪人d、投保人
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保险标的b.投保人或被保险人c.保险利益d.受益人
4、以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
a.责任保险b.财产保险c.投机保险d.信用保险
5、因保险代理人的过失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
a.保险代理人负赔偿责任b.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c.保险经纪人负赔偿责任d.投保人负赔偿责任
6、下列险种中,只要求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的险种是()。
a.财产保险b.海洋运输货物保险c.人身保险d.保证保险
7、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时最为重要的是被保险人的()
a.年龄b.性别c.职业d.保险金额
8、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若追偿到的款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对
超过部分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保险人所有b.被保险人所有c.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分d.上缴有关部门
9、王某为其家庭财产投保了火灾险,但未投保盗窃险。
某日王某家失火,部分财产被抢救出来,堆放于露天。
因忙于救火无人看管,部分财产被盗。
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案中()
a.火灾是近因,保险公司应赔偿因火灾和被盗引起的全部保险财产的损失
b.盗窃是近因,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王某的损失
c.因火灾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盗窃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d.近因无法确定,无法估算赔额
10、对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a.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b.公平对待
c.应当作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d.以上都不正确
11、在保险合同中通常订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小部分损失的条款。
这一条款被称为()
a.限额条款b.共保条款c.免赔条款d.责任条款
12、假如人寿保险合同中无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则投保人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续期保费的法律后果是()
a.保险合同终止b.保险合同消失c.保险合同解除d.合同效力中止篇二:
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
《保险法》第21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
受益权。
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
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
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
胎儿也可为受益人,但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管。
虽然原则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规定受益人应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有经济上的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则应指定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该第三人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
以下几种情况都是合法的: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受益人是另外的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
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不相同;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
即投保人与受益人相同,被保险人是另外的人。
2、受益人的指定方法。
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初确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
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为一人的,受益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利益。
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指定受益人顺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麻烦。
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权领取保险金。
当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发生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一般而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授权。
《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可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声明放弃处分权外,仍有权利加以变更。
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变更无效。
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可以予以变更,受益人不得反对。
这既是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也可防范道德风险(受益人谋财害命)的产生。
《保险法》第62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不发生受益人变更的效果。
即保险人在获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给付受益金的,对变更后的受益人不再负给付义务。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三、受益人的法定
法定受益人,也称法定继承人。
《保险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一但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因为在这三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可推定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为受益人。
那么,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还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和债务。
这里有几点需要明白: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在合同中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可理解为被保险人未具体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即为其受益人。
在我国的人身保险实践中,由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各种人身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执。
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问题便迎刃而解。
有的单位集体投保时,未经员工委托或许可而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指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仍为其法定受益人。
保险人须参照《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规确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后,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规定: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只要发现指定的受益人有企图谋害被保险人等不轨行为时,即使原先已声明放弃其处分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权利。
此规定尚不够全面,因它仅包含受益人对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行为,而受益人遗弃或虐待被保险人情节严重者,也应丧失受益权。
有能力的受益人对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保险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或对被保险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确认其丧失受益权。
虐待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认定。
受益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保险人,若仍有受益权,则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故受益权应归于消灭。
应注意的是,虽然受益人有加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死亡与该受益人的行为无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未行使其撤销权的,该受益人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有过错,也不一定导致其丧失受益权。
因过错分"故意"和"过失",只有故意,才能使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若因过失伤害被保险人的,虽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受益权仍受法律保护。
如某人因其子考试成绩不及格,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儿子,因其是过失犯罪,故仍享有对其子投保的"学生保险"的受益权。
3、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而死亡,其受益权因此而丧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时指定的受益人谓为"后继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
4、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或推定同时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谁行使,各国规定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受益人申请保险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成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领。
5、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尚未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即发生死亡,则该保险金将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
因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时,受益人便已享有了受益权,当受益人死亡时,该保险金即成为了受益人的遗产。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由于关系人泛指所有与法律关系有关之人,应为当事人和主体之上位概念。
因此,将受益人定义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概念上存在逻辑性错误、在性质上混淆了当事人、主体与关系人之间的区别,因此是不准确的。
而受益人法律地位之确定,目的在于明确其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因此,本人以为应当根据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实际功能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界定。
鉴于"关系人"范围过大,难以表明受益人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不可简单而笼统的界定为保险合同之关系人,而应该更为具体。
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虽非保险合同的行为主体,但其享有保险合同之主要利益--保险金请求权,为保险合同权利之主体。
同时,在保险金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受益人得依法律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诉权,得为诉讼之当事人。
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讲,受益人尽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不享有合同权利,并非合同主体也非合同当事人,但在保险索赔阶段是保险合同之权利主体,而在保险理赔诉讼阶段则是保险关系之当事人。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特殊法律地位,正是保险合同有别于其它合同之所在。
从受益权的法律特性上看,受益权具有债权之特征,即①受益权为请求权,受益人依此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②受益权为一种相对权,只能向保险人主张;③受益权具有期限性,我国《保险法》对保险金受益权的存续期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④受益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即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任意指定,法律并未设置禁止性规定;⑤受益权没有排他性,法律明确规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者数人;⑥受益权具有平等性,存在多个受益权时,各受益人在其受益金额范围内具有平等请求权。
受益权因受益人被依法指定而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由于受益权的行使条件尚未成就,故此时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的债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直接向保险人提起,故此时受益权为现实的债权。
受益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都有可能发生变更。
因而赋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才可能真正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
受益人的变更是以保单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为前提的,但保单未保留变更受益权利是否也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变更呢?
从原则上讲,既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所指定的受益人是不可以变更的,因为此时该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已经成为既得权:
被保险人已无权再对该权利进行处分了。
但有以下两种例外的情况:
1、受益人同意变更。
既然对保单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受益人的权利,他就可以任意处分,包括同意变更受益人。
此时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可以分解为几个过程。
首先指定受益人后将受益权委托给被保险人处分,然后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
2、法定事由变更。
虽然保单中未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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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 人身保险 合同 受益人 必须 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