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二十一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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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二十一doc
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二十一)
1.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继承了其父的遗产。
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车祸
B.甲的父亲死亡
C.甲与其父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D.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答案)B
[考点]法律事实
[解析]甲的父亲死亡是引起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车祸则是引起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2.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是产生法律规范的前提
B.法律关系是一切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C.法律关系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
D.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答案)C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不是相反。
故A表述错误。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如没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朋友关系等就不是法律关系。
B表述错误。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关系,具有合法性。
故C表述正确。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庞大的社会关系体系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
即使那些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故D表述错误。
3.在我国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时()。
A.可以不再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B.仍然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C.有时也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D.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受党的政策指导
[答案]B
[考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解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司法原则之一。
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在审理案件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
但是,这并不是说,贯彻这一司法原则可以不再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精髓。
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
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
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
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
比如,在刑事执法中,只有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才能突出打击重点,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政策的指导作用甚至还在立法中获得·了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
4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
A.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B.是否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C.是否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D.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答案)D
[考点)法律事实的种类划分
[解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法律行为,则是指与当事人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5.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A.国家公务员甲因违法失职受到降级处分
B.驾驶员乙开车时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成轻微伤,乙主动赔偿了该行人300元钱
C.公民丙犯盗窃罪,但因有立功表现,法院判决免除其法律责任
D.党员丁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答案]A
[考点]法律制裁
[解析]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可见,A属于法律制裁。
B中赔偿行为是由驾驶员乙而不是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C中法院判决免除丙法律责任的行为并非强制性惩罚措施,D中对丁的处分是由党组织而不是特定国家机关作出,因而B、C、D均不属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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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九)
1.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
本案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钱某与李某之间关于赵乙的收养无效
D.赵某的父亲应返还因继承而取得的房屋一间
本题涉及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因不可归责于继承人的原因灭失的,继承人不予赔偿;原物因继承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继承人因此获得利益的,继承人在所获利益范围内予以补偿,继承人未获得利益的,不予补偿。
原物已转让给他人的,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
继承人因隐瞒真实情况恶意宣告他人死亡的,其所继承的遗产,除因不可抗力灭失外,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继承人均应予以返还或者赔偿。
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撤销宣告死亡使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依据,其所收取的孳息亦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但继承人因自己的原因应收取孳息而未收取孳息的,不负返还义务。
继承人因管理继承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要求原财产所有人予以返还。
继承人因对继承财产的改良而使继承财产增值的,如果增值的价值大于原财产的价值,继承人可取得该财产本身,但对原财产的价值应补偿原所有人。
如果增值的价值小于原财产的价值,继承人应返还该财产于原所有人,但就增值部分可请求补偿。
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后,其父亲继承了赵某的一间房屋,该房屋在继承后未发生不可抗力的灭失问题,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依《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因为,失踪人宣告死亡后,其配偶一直未再婚,可能存在两种心理状态:
一种是对配偶他方夫妻情深,日夜盼望着配偶的归来;另一种是爱情梦的破灭,对婚姻已心如死灰,但法律不考察未再婚配偶的心理状态,而只考察配偶是否再婚的事实。
如果配偶未再婚,失踪人撤销死亡宣告,则发生婚姻关系自始恢复原状的效力,因此,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他们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所说自行恢复是指撤销死亡宣告后,不管他们是否愿意,他们都在法律上具有夫妻身份,为夫妻双方。
如果双方不愿继续共同生活,则应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因为,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表明新发生的婚姻法律事实已经阻断了原婚姻法律事实,原婚姻法律关系因此消灭,故撤销死亡宣告后,原婚姻法律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改嫁周某,周某死亡后,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
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依《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允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已发生了死亡的法律效力,其子女已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因该收养行为已生效,故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其不能以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但是,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收养人是未成年的婴幼儿,则只须通过收养人的同意,被收养人的同意不具有任何意义;如果被收养人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应征得收养人同意外,还得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如果被收养人已成年,则应征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同意,方能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应返还收养人的抚养费,则应区别情况:
如果因为收养人虐待未成年的被收养人,或遗弃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原则上应不返还抚养费;如果不存在该种情况,则应返还抚养费。
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将子女送与李某,其收养关系依法有效。
赵某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收养关系,而应与收养人李某协商,经李某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2.责任年龄、常见罪认定、量刑情节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
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
“这不关你的事!
”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
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
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
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
“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
”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
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
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
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答:
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
赵某向自己父亲谎称遭到绑架,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使用威胁的方式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犯罪时,赵某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赵某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盗窃罪;但依法对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成立放火罪。
钱某不构成犯罪。
钱某按照赵某的指使向赵某父亲谎称赵某被警察抓了,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主观上没有敲诈的故意,客观上声称被警察抓住,本身就不是敲诈的威胁行为。
钱某交待参与绑架一事,因其行为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绑架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构成绑架罪。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数额较大的勒索财物,构成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2)哪些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特种自首。
赵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与敲诈勒索不同种的放火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
①从犯。
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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