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现地址不一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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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现地址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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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现地址不一样
篇一:
按揭购房合同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按揭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关系
在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主要存在四个基本合同关系,即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以商品房“楼花”或现楼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关系、开发商与按揭银行之间以保证、回购等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保证合同关系。
在这四个合同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大家对于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没有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借款合同是否为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有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因购房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这主合同。
反之,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叫做从合同。
虽然借款合同与购房合同存在密切的联系,借款合同中的物的担保标的物与购房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性,按揭贷款的款项也用于支付购房合同的价款,但是,借款合同并不以购房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首先,借款合同不因购房合同的消灭而
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合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而终止。
在购房者依约支付首期房款并委托按揭银行将其所贷款项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楼并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证等合同义务以后,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但借款合同却并不因此而消灭,其可独立存在
到20、30年后购房者(借款人)还清贷款时才消灭,其次,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可撤销。
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借款合同只要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法院便不能以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为由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
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只会影响到按揭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并不因此导致银行依法向购房者发放贷款行为的无效、可撤销。
实践中银行在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解除后,往往要求解除借款合同,主要考虑的是购房者的资信状况。
从理论上说,即使购房合同存在瑕疵,导致抵押担保不能实现,但如购房者资信并未下降或提供其他担保。
银行认为不影响资金安全,其也不会必然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因此,购房合同与借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它们是有一定联系但也相互独立的合同。
二、购房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时银行的诉讼地位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按揭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问题争议较大的是,在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退还
购房款本息时,法院是否应追加按揭银行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种观点认为,在此情形下,按揭银行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应追加按揭银行参加诉讼,如果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或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则由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者所欠按揭银行本息退还给按揭银行,其余的购房款则返还给购房者。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固然可以一并解决按揭纠纷中开发商、购房者、按揭银行三方之间的四种法律关系,但将按揭银行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也缺乏民事诉讼理论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在于该第三人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诉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其只有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权提出上诉,且其在一审中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民事诉讼理论通说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与所参加的当事人一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结果涉及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在诉讼中一般是通过支持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
他既不同意本诉中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本诉中被告的主张。
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
在
按揭纠纷中,当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本金利息时,按揭银行对于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诉讼标的(房屋或楼花)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购房者已将该诉讼标的抵押给银行,按揭银行对于该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对该标的可以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按揭银行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决定,法院不能强行追加其参加诉讼。
在按揭纠纷中,银行也有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3款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为了监督开发商能够切实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实践中都要求开发商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等比例》明确规定,开发商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根据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如果按揭银行同时也是开发商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购房者以银行未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擅自向开发商支付商品房预售款致使楼盘烂尾为由,要求开发商、银行承担责任的,应将开发商、银行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购房者仅起诉开发商,而未起诉银行,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亦可通知银行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此时的银行并不是因其按揭银行身份,而是因其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身份被追加参加诉讼的。
三、购房合同解除或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在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或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时,由于购房者已将所购房屋或楼花抵押给按揭银行,因而其实质上是要求处理抵押物。
根据《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人地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实践中按揭银行与购房者在合同中亦对此有明确约定。
因此,购房者在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时,应依法知按揭银行。
为了切实保护按揭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购房者没有通知按揭银行,法院应告知按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如果按揭银行参加诉讼,法院在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或认定购房合同无效时,可一并解决开发商、购房者、按揭银行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即购房者将房屋或楼花退还开发商,开发商将购房款项返还给购房者,并由双方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解除按揭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借款合同,按揭银行对购房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行使物上代位权,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开发商将购房者所欠按揭银行贷款本息直接支付给按揭银行,其余款项支付给购房者。
但是,由于银行有抵押权和开发商的保证作为担保,其参加诉讼又需预缴案件受理费,
篇二:
按揭购房合同有几份
篇一:
商品房按揭购房合同
商品房按揭购房合同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区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
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
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
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
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
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
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篇二:
买房办贷款、签合同注意事项
买房子,办银行按揭贷款,发现这里面还有很多学问,有的稍微不注意,就是几万的差距。
对于工薪阶层买房的,要千万注意这些问题!
这个也许是很多朋友不太注重的。
以为房子房价是大事,贷款由开发商帮忙办理。
其实,这里面赚的钱,比房价更来的险恶!
一、贷款利率的折扣
20XX年下半年,国家为了支持房地产的发展,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其中有一条就是贷款利率可以打折。
一般我们购房都是3成首付,贷款是7成。
按照当时国家规定,最低的贷款利率打7折。
这是一个什么概念?
一套30万左右的房子,首付10万左右,在银行贷款大概是20万。
这个利息是多少?
告诉大家,按照最新的国家利率算下来,以20年为标准,利息有12万左右(银行才是抢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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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分成10分,每一折就是1万2千多元。
这个,在自贡,相当于一个普通家庭一年的生活费用了。
既然能打折,肯定是越多越好。
但是可惜,今年国家打压房价,控制银行贷款。
目前最低的首付3成贷款利率是8折,可以少2w多元,也是很可观的。
(发帖时工行已经变成9折了,意味着你又要多被银行赚1万2千多的利息,如果以一个80平的房子来算,你的单价又被摊高了150元/平)。
所以,在这段时间,你买房子,决定贷款,一定要快,据说以后可能一折都不打了,这样就算你买房子比别人少了100元/平,但是银行贷款算下来,你实际还贵了50(:
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现地址不一样)元/平,其实这很不划算的!
觉得好的朋友多转载,一定有用的!
(适合于即将买房的亲朋好友们)二、选择还款方式也许很多没买过房子的人,都不知道还银行贷款还有方式可以选的。
其实我也是在看房的时候听售楼小姐说的,当时她很含糊,我觉得这里面肯定很有点猫腻,就会去网上查了资料(没办法,家庭条件有限,能够省一点就省一点)。
前几天去办了银行贷款,也选了还款方式,也写下来给大家参考!
1、等额本息还款。
其实,你在看房子的时候,售楼小姐给你算的都是这种,因为每月还款数额固定,而且相对于另一种方式,这个金额更小,更容易被买房者接受。
但是你们知道这个的真实还款情况是什么样吗?
以贷款20年,贷款20万元,算下来月还1300元月还款为例:
每个月还银行1300------其中,800元是利息,500元是本金。
也就是说,你还的钱,大部分是银行利息,而本金还的较少。
到了还款期限一半的时候(比如是20年还,你已经还了10年了),利息已经在前10年还的差不多了,但是你的本金还有很大部分没还的,这些是必须还的,即便你10年后条件好很多了,可以提前还了,但是后面的基本是本金,利息很少,你提前还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你在银行,基本只跟你说这一种,因为这样,银行的利益才会最大化。
大部分家庭,既然贷款20年,不可能会在很短几年就还完,但是10年后一般能还完,这样,银行的利息收益会减少很多,所以,他们这种方式让你前10年都在还利息,而本金基本没怎么减少。
就算你有钱了,再还,银行的利息都收入了绝大部分了,你提早还对银行没什么损失。
2、等额本金还款。
我发现一个问题,就是,银行不会主动提出有这种还款方式。
基本都只说前一种。
还好我之前了解过,就提出要还等额本金模式。
这个还是以贷款20年,贷款20万元,算下来月还1600元月还款为例:
每月还的钱要比等额本金多300多元。
其中-------900元是本金,700元是利息,本金支出比利息高,第2个月开始,只还1597元,因为本金上月换了900元,这月利息重新计算,要少3元的利息,以此类推。
越到后面还款压力越小。
而最重要的是:
当你要提前还款的时候,比如5年后,因为你选择的方式,本金还的更多,这个时候本金已经相对上一种方式要减少了许多,提前还款的本金部分冲抵的更多,这样重新计算利息的时候要少许多利息支出(每少一年都是近万的利息)。
而且就算不提前还,这种方式,还20年,也要少还1万5左右的利息!
只是前期压力较大!
但是为了长远的利益!
说一个插曲:
我前几天去银行办贷款签字,同时有7-8家人,都是购房贷款的,我们排第2位,前面那个女的,5分钟就签字走人了(签的等额本息),我们在旁边看,银行办事人员只字不提还款方式。
轮到我们了,我们提出要用等额本金还,那个人就把我们带到行长室,喊我们自己看两种方式的具体还款(后来才知道是故意把我们隔离开来)。
然后就走了。
等过了10多分钟,我和女友商量好,还是坚持自己的选择--等额本金。
我们走回去找那个办事员,他已经在帮另外的人办理了,我们在旁边看,全部签的等额本息。
后来又轮到我们了,我们提出还是本金还款。
这个时候,旁边的人问我们,“还有别的还款方式?
”那个办事员马上打断我们,说是因为我们条件好点,有能力想多还点,压力就更大。
我明白他的意思叫我们不要说了,我们就几下签了字走了-------看来银行很不愿意让我们选择这个方式,因为银行少赚了很多利息。
你想一个人节约2-3万利息,10个人就是20-30万,100个人呢?
简直不敢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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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们这种一般阶层的人,购买房子是大事情。
所以,尽量多算一下,既要在买房子的时候尽量杀价格,在签定合同后,一定要在银行贷款这方面多研究一下。
其实这样算一算,银行贷款这方面,你合理分配,可以节约2-3万元的利息支出甚至更多。
折算成房价,就是少了300-400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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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之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
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
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买完房以后还要查验或者叫验收“两书”。
什么是两书呢,两书是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合格时通知购房者入住之后提供的两份法律文件,一个是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是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登记,在使用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说防水是三年,墙面、管道渗漏是一年,墙面抹灰脱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积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热供冷系统等设备,卫生洁具、开关等等。
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时间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和用户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制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关于按揭房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按揭房归属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要根据婚前支付房费和婚后支付房费的多少,来判断房屋归属。
即,如果婚前所支付的费用多于婚后支付房费,房子归名义购房者;如果婚前支付房费低于婚后支付房费,则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经国家法定机关进行房屋登记并发给行为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对房屋所有权唯一、排他的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因此,取得房产证,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
所以,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此类房屋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论房产证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房子均应判归名义购房者所有。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在于:
1.婚前二人还不具备夫妻关系,一方以独立名义购买房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名义购房者是购房合同的相对人,独立承担继续还贷义务,并且这种还贷义务及于婚后,也就是说,即使是婚后,银行还贷义务仍然是由婚前签约者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名义购房者理应享有对该房相应权利,否则显示公平;2.虽然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但该产权证的发放是基于名义购房者购房行为而引起,并非双方婚后合意购房行为所引起。
二、关于按揭还款中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识别问题
依据支付房款时间先后,以婚姻登记时间为标准,可把房款分为婚前支付房款和婚后支付房款。
笔者认为,对于婚前支付部分,原则上归名义购房者所有,有证据证明婚前支付房款为双方出资的除外。
对于二人在婚前均出资首付的,能够证明各自出资多少的,直接认定所出资份额为各自所有,不能认定各自出资数额的,视为出资额相同;对于婚后支付部分,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有证据证明仅为名义购房者以其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情况除外。
至于婚后二人承担还款数额的大小多寡则在所不问,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人身属性决定了夫妻双方婚后取得财产的共有属性,即使婚后只有一人实际还贷,那么,所还贷部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平等分割。
另外,笔者不赞同有人提出的以双方还贷数额多少来确定分割比例的作法。
一方面,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以准确认定谁还的多谁还的少,即使能够确认谁多谁少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很难用经济来衡量各自对家庭所做贡献的大小,金钱收入仅仅是家庭作用大小表现的一个方面,不能作为唯一标准。
有时虽然一方赚钱较少,负担还款数额较少,但他或她可能会对家庭的其他方面有较多贡献。
而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共有,所以,婚后所得不问谁多谁少,只要是婚后收入就是双方共同所有,谁多谁少在所不问。
三、关于按揭房屋未还债务处理问题
在前述论及此类房屋宜认定为名义购房者所有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未还债务应由名义购房者来还,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此类房屋的购买和抵押,均为名义购房者在婚前的个人意思表示,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是合同义务的唯一承担者。
如果让非名义购房者来偿还此款,显然有违合同相对性原理,并且,在实际生活当中,当按揭银行不能顺利收取贷款时,作为债权人的按揭银行,也仅能找合同相对方即名义购房者承担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由非名义购房者来偿还贷款,或者由双方各自承担贷款,将导致法律关系复杂,增加各方负担,弊大于利。
篇三:
按揭房屋买卖合同
按揭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注明:
甲方于年月日以按揭的方式向***********园置业有限公司购
买商品房一套,总金额元。
甲方已付房款的30%付款金额为元。
其余元,向中国工商很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
贷款期限为年。
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已支付15个月的贷款。
甲方已支付该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合计十七万元。
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甲方自愿将按揭期间的房屋转卖给乙方。
购房条款
甲乙双方现就按揭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按揭房屋转卖给乙方,按双方商定价格为元(包括转让价
和其他所有费用)。
二、乙方支付甲方购买按揭房屋时的相关费用,以下费用按发票为依据支付
1.甲方首付款元。
2.甲方已付15个月银行贷款16260元
3.贷款公证费200元。
4.契税3833元。
以上费用合计28451元:
三、本合签字盖章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金额:
壹
万伍仟元整)。
甲方将所有与按揭房屋相关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从此时起乙方获得该房屋的管理、使用、收益、处置及归属权。
四、其余费用元在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付清,付款方式为金钱支付。
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甲方签定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向银行支付
借款。
直致还清借款为止。
还款期间为20XX年4月到2022年1月。
共计16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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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还清借款后,甲方必须在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七、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
幢号:
室号: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
。
八、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
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
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九、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
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违约条款
十、本合同签订后既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乙方办理过户之前甲方不
得向乙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得向第三人公示对此房屋享有所有权。
十一、房屋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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