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寄语烟台大学法学院.docx
- 文档编号:17181902
- 上传时间:2023-07-22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5.43KB
院长寄语烟台大学法学院.docx
《院长寄语烟台大学法学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院长寄语烟台大学法学院.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院长寄语烟台大学法学院
•院长寄语•
沉淀太久,是时候来尽显锋芒
不断奔跑,自会点踏出一路芬芳
凭法神立志,借海天腾飞
好风频借力,送君上青云
请静下心,聆听那学术之风吹来的方向——
适逢我校30年校庆之际,我们烟台大学法学院也迎来了第二届研究生论坛。
这是一次知识创新的机会,也是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更是一场思维与智慧交相辉映的盛宴。
在这里,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都能举杯邀学术,对饮无师生,独立自由论真理,轻松愉快抒己见。
尽情挥洒智慧,全面展现风采。
——张平华
活动指南˙˙˙˙˙˙˙˙˙˙˙˙˙˙˙˙˙˙˙˙˙˙˙˙˙˙˙˙˙1
报告摘要˙˙˙˙˙˙˙˙˙˙˙˙˙˙˙˙˙˙˙˙˙˙˙˙˙˙˙˙˙3
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唐冉˙˙˙˙˙˙˙˙˙˙˙˙˙3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王晓亮˙˙˙˙˙˙˙˙˙˙˙˙˙˙˙˙˙˙˙3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孟晶晶˙˙˙˙˙˙˙˙˙˙˙˙˙˙˙˙4
软件交易拆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于海防老师˙˙˙˙˙˙˙˙˙˙˙˙5
我国海洋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赵伟˙˙˙˙˙˙˙˙˙˙˙˙˙˙˙˙6
论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刘长安˙˙˙˙˙˙˙˙˙˙˙˙7
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机制完善研究王圣礼老师˙˙˙˙˙˙˙˙8
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的探讨张岐鑫˙˙˙˙˙˙˙˙˙˙˙˙˙˙˙˙8
继承共同犯罪研究滕玉若˙˙˙˙˙˙˙˙˙˙˙˙˙˙˙˙˙˙˙8
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研究王鲁诗˙˙˙˙˙˙˙˙˙˙˙˙˙9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分析何燕老师˙˙˙˙˙˙˙˙˙10
小额诉讼的法经济学分析王亚芳˙˙˙˙˙˙˙˙˙˙˙˙˙˙˙˙10
唐代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与制度保障张君˙˙˙˙˙˙˙˙˙˙˙˙11
行政许可条款设置技术评估研究黄兰松˙˙˙˙˙˙˙˙˙˙˙˙˙11
活动指南
1、时间:
2014年6月7日
2、地点:
逸夫图书馆一楼报告厅
3、嘉宾:
烟台大学研究生处处长:
杨欢亮
烟台大学团委书记:
王海丽
法学院院长:
张平华
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范李瑛
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亓健生
法学院副院长:
宋振武
法学院副院长:
刘经靖
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
金福海
法学院团委书记:
王岩
法学院业务办公室主任:
郭静
4、主要流程:
(1)上午
第一阶段:
08:
30—09:
00
论坛开幕式暨“升腾杯”论文竞赛颁奖仪式
第二阶段:
09:
00—09:
10
参会代表合影
第三阶段:
09:
10—10:
30
民商法组报告
报告人:
唐冉:
《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王晓亮: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孟晶晶: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
于海防老师:
《软件交易拆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
评议人:
刘经靖老师
休息:
10:
30—10:
40
第四阶段:
10:
40—11:
40
经济法、国际法组报告
报告人:
赵伟:
《我国海洋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刘长安:
《论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王圣礼老师:
《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机制完善研究》
评议人:
金福海老师
(二)下午
第一阶段:
14:
00—15:
20
刑法、诉讼法组报告
报告人:
张岐鑫:
《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的探讨》
滕玉若:
《继承共同犯罪研究》
王鲁诗:
《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研究》
何燕老师: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分析》
评议人:
宋振武老师
休息:
15:
20—15:
30
第二阶段:
15:
30—16:
40
大法理组报告
报告人:
王亚芳:
《小额诉讼的法经济学分析》
张君:
《唐代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
黄兰松:
《行政许可条款设置技术评估研究》
评议人:
王加卫老师
第三阶段:
16:
40—17:
00
论坛闭幕式
报告摘要
一、民商法组
1、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唐冉,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摘要: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项重要保护内容,对于维护区域产品的质量与声誉,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葡萄酒与烈酒的质量与地域间存在紧密关联,具有强烈的地理标志保护需求,乃地理标志领域各国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保护重点,为其他类型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提供借鉴。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需求的多元化导致对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保护研究的重视不足,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国内地理标志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以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保护为切入点,有利于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建设。
本文针对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保护中问题展开研究,主要分析保护的前提与对象,保护的模式与方法,借鉴国外的先进保护经验,审视国内目前保护之不足,为完善我国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第一章,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的认定。
该章在明确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的认定因素:
地域、产品品质与声誉的基础上,分析了认定因素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
该章首先着力分析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的注册条件与效力,然后对国内法保护类型进行梳理比较,之后分析国际协议中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保护特殊标准。
第三章,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实现路径。
该章首先对分别对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未受侵权时的管理性保护与的预防性保护进行分析,然后着重对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性保护进行分析,明确地理标志的主要保护路径。
关键词:
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地域;地理标志保护
2、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王晓亮,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摘要:
当今世界,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民事主体之间交易活动频繁。
在相关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因对占有的公示公信力的信赖而通过合法交易善意购买了与一般商品无本质区别的盗赃物时,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取得该盗赃物的所有权?
这一问题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主要问题。
由于盗赃物涉及获取手段非法、牵涉利益众多、问题复杂敏感,所以在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处理上不能绝对化,既不能无条件绝对适用,也不能完全否定适用,而是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内,对盗赃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样不仅保护了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了善意第三人利益,同时也顾及到了原权利人的利益。
综合考量,无论对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还是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因此,有必要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针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如何适用进行研究论证,并为构建完善的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一章,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研究。
主要是阐述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包括盗赃物的概念、特征,并对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实质、以及善意取得制度涉及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等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述评。
第二章,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与评析。
主要针对各国有关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即完全否定、绝对肯定以及限制肯定三种立法模式进行探讨。
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立法模式进行了详细的评析。
第三章,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现状与不足。
主要针对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现状,即不适用善意取得、适用善意取得、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文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紧接着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分别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论证。
第四章,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首先在结合相关实务案例的基础上,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构成要件逐一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
其次是对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研究。
最后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物权法》相关内容的补充与修改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逐步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
盗赃物;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回复请求权;立法建议
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
孟晶晶,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摘要: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然而在建筑领域各种重大、疑难的建设工程案件不断出现,困扰着我们的司法实践。
尤其是建筑工程施工方面,问题接连不断,“黑白合同问题”、“虚假招投标问题”、“无资质挂靠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和建筑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猛和城市化进程过快,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做实务研究的必要性逐渐突显出来。
本文定位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几种无效施工合同的表现形式、认定做细致研究,并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就这几类合同无效之缘由进行探讨和论证,争取为相关案例的处理提供新的思路和有益的参考。
本文由引论、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
引论部分概括阐述了无效施工合同的概念、特点、内容,然后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规定,引出下面对各种无效施工合同的分别论述。
正文共分为五部分,前四部分分述“黑白合同”、资质欠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违法招投标几类无效施工合同,是文章的主体部分。
第五部分总述了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结论部分总结性的提出了无效施工合同的预防建议。
关键词:
黑白合同;资质欠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违法招投标
4、软件交易拆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
于海防老师
摘要:
拆封合同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的双重争议,同时又涉及到了市场自由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
承认拆封合同的效力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宏观上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取舍。
使用拆封合同进行软件销售是计算机业合理的商业惯例,无害于自由竞争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并且当事人的合意可以得到认定,因此应认可拆封合同的效力。
软件的标价陈列应认定为拆封合同的要约,但以退还请求权的赋予为前提;按键点选以表示同意的行为应认定为拆封合同的承诺。
关键词:
软件交易;拆封合同;合法性;承诺;退还请求权
二、经济法、国际法组
1.我国海洋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赵伟,2011级经济法专业
摘要:
从国家经济发展和世界环境来看,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经离不开海洋产业,世界海洋强国也不断凭借海洋管理,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
不论内因的需求还是外界环境的改变都向我国显示了海洋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重要地位,也突出了海洋管理体制在海洋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完善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不仅能够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更能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家主权。
我国现行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存在体系不清、职能交叉、执法不统一等问题,为我国提升海洋综合实力,建设海洋强国产生了诸多阻碍,因此改革我国海洋综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海洋立法,建立体系化的海洋管理机制,落实统一的海洋综合执法改革成果,从而全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海情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
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章“海洋管理概述”简要介绍了海洋管理的含义及特征,针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就完善我国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对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和维护海洋权益的意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二章“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现状与问题”结合我国现有海洋管理的实际,针对现有的海洋管理及初步改革后的体制,分析出我国海洋管理中存在海洋管理观念陈旧、目标定位不明确,海洋管理法制建设滞后,海域管理范围及事权划分不清、利益冲突严重,海洋执法机构整合进程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章“国外海洋管理体制借鉴”主要研究了美国、英国、韩国、日本等欧美及亚洲海洋经济发达的国家海洋管理体制,总结出这些发达沿海国家海洋管理体制的优势,建立了完善的海洋综合管理法制体系和体系化的综合协调决策机构,并且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设置了专门统一的海洋执法队伍。
第四章“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的完善”在对海洋集中式管理、半集中式管理和分散式管理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中总结出我国应该建立的特有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提出改进我国海洋综合管理体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海洋管理;海洋立法;海洋执法;综合管理体制
2、论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刘长安,2011级经济法专业
摘要:
融资租赁,最早诞生于20世纪中叶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在高度货币化和信用化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作为一种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属性的新型交易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已被世界诸多国家所普遍接受,目前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
本文在对现有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和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从制定行业专门法、加强融资租赁行业自律以及完善融资租赁相关配套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融资租赁监管的基础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租赁的产生与发展、融资租赁的基本性涵义、融资租赁的性质与功能、融资租赁监管的理论基础以及融资租赁监管模式等,明确融资租赁的这些概况,有助于为下面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是本文的重点。
对于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进行介绍;对于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融资租赁监管法律文件不统一、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监管不到位和融资租赁监管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通过对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精准描绘,为第三部分的完善建议提供清晰的研究思路。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该部分主要从制定融资租赁行业专门法、发挥融资租赁全国性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和健全融资租赁监管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三个层面展开论述,最终确立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模式,具化融资租赁监管内容,规范融资租赁监管主体、确定监管地位和职权,明确融资租赁监管对象、对不同对象平等对待,以期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
关键词: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监管;监管模式;融资租赁法
3、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机制完善研究
王圣礼老师
摘要:
近年来由于我国缺乏有约束力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公众对慈善机构的质疑日甚,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提出了提出创新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治理体制的重要决定。
本文以创新慈善组织治理体制为视角,探究现有慈善组织治理体制对信息公开的消极影响,为进一步发挥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应从有利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目标出发对慈善组织治理体制进行完善,同时在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做出法律规范,实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治化。
关键词: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机制
三、刑法、诉讼法组
1、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的探讨
张岐鑫,2011级刑法学专业
摘要: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其最主要的两种权能,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存在不可兼容性。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源自其公诉职能。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应该首先在宪法上明确其公诉职能,并以此为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关键词:
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公诉权;民事公益诉讼
2、继承共同犯罪研究
滕玉若,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摘要:
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及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
本文纵观国内外各类学说,以修正的肯定说为基础,阐述了不同犯罪情形下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并对其责任划分做了分类论述。
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章:
承继共同正犯概说,从正犯定义入手,归纳出承继共同正犯的含义,并简单阐述了本文采用承继共同正犯这一称谓的原因。
针对国内外对承继共同正犯存在与否的争论,结合司法实践及共犯理论,得出存在承继共同正犯的结论,并根据承继共同正犯的含义,总结出承继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
第二章:
承继共同正犯的不同形态,分别从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两方面分类列举出不同承继共同正犯的形态,主要针对特殊情形下的承继共同正犯展开论述,通过对承继共同正犯不同形态的探讨,意在得出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
第三章:
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范围,本部分先阐述了国内外学者关于承继共同正犯责任范围的四类学说:
肯定说、否定说、修正的肯定说、修正的否定说,通过比较,认为适用修正肯定说更为合理,并由此得出了承继共同正犯责任划分的三项原则,阐述了不同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承担范围。
第四章:
根据前文论述的观点,对承继共同正犯责任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简单的设想。
关键词:
共同正犯;承继共同正犯;成立范围;责任范围
3、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研究
王鲁诗,2011级诉讼法专业
摘要:
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对证人因作证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给予补偿的制度。
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证人对国家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是“权利本位”现代法治思想和保证证人作证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证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地位和刑事诉讼“以人为本”终极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同时随着国际交流与协助的加强,证人经济补偿权对跨国证人来说也日益重要。
要完善我国证人经济补偿制度,需要建立专门的证人保障机构,并在其下设立证人经济补偿科室独立负责证人的经济补偿工作。
在经济补偿资金方面,应实行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地方各级财政配套的体制,建立专项的证人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另外,要加强证人经济补偿资格审查,对满足法定条件的证人方能给予经济补偿,而且经济补偿的范围限于作证所支出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和进行作证所产生的误工损失。
经济补偿程序上应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告知权利、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济补偿审查、证人经济补偿决定、经济补偿金的追回等过程。
在证人的经济补偿权遭到侵犯时,其有权利向原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并向上一级证人保障机构申请复议。
关键词:
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利保护;经济损失
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分析
何燕老师
摘要: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其最主要的两种权能,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存在不可兼容性。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源自其公诉职能。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应该首先在宪法上明确其公诉职能,并以此为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关键词:
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公诉权;民事公益诉讼
四、大法理组
1、小额诉讼的法经济学分析
王亚芳,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摘要:
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可以说小额诉讼程序在遵循诉讼费用相当的基础上,既方便了民众接近司法并运用之,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其很符合法经济学的三大原则,即效益原则、供求原则以及均衡原则。
本文在对小额诉讼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其基本理论与运行的基础上,并在借鉴国内外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相关规定与实践的操作下,提出了与他国法律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不同的救济机制,并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对其进行了研究论证。
本论文的结构分为三大章九小节,第一章主要是对小额诉讼与法经济学的本体进行了说明与解释。
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案标准、受理规则、审判程序以及救济机制。
通过对小额诉讼与法经济学共同的分析方法和技巧的探讨进而说明用法经济学分析小额诉讼的可能性。
最后从诉讼均衡、高效以及当事人对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进一步说明用法经济学分析小额诉讼是有必要的。
第二章是用法经济学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动态的分析,首先是起诉阶段,通过计算小额诉讼的预期价值和起诉成本来说明较低的起诉成本可以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的机会平等,进而对小额诉讼的利用率运用法经济学的实证分析方法进行了分析。
其次是和解阶段,和解作为经济利益多元化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途径不仅可以最小化社会成本而且可以降低风险责任的承担,用法经济学的方法论证了到底是坏消息还是好消息有利于和解。
最后是审判阶段,主要对诉讼的成本效益、法官的独立价值、法律服务的供给和代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的法经济学的分析。
第三章是对小额诉讼中最有争议的救济机制进行了重点探讨,分别对我国当下所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机制的价值、缺点进行分析后,又提出了重塑该机制的愿望,在对上诉内容进行法经济学的分析,结合当下社会转型期利益的再分配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下小额诉讼的使命,提出裁判异议是最适合我国本土国情的救济机制。
总体而言,小额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当然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法经济学在从经济学的视角让我们对小额诉讼在进行全方位了解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型交叉边缘性的学科有着其不可小觑的价值。
对于任何事物的发展我们都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不要拘泥于自身的学科范围,那样无异于固步自封,很难取得更大的进步,只有扩宽视角,方能看到意想不到的图景,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关键词:
小额诉讼;法经济学;成本;诉讼效率;救济程序
2、唐代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与制度保障
张君,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摘要:
养老制度首先是一项经济制度,或至少以经济制度为核心,它的形成与一个时代的其他社会经济现象息息相关,相辅相成。
在唐代,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模式的养老机制与唐代伦理政治、小农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分配制度、税收赋役和财产分配制度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探索唐代各种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对于家庭养老模式的作用机制,揭示唐代养老制度的合理性与缺陷,是研究唐代社会与法律的一个视角,同时,这一研究也可以为现代“居家养老”模式的进一步完善找到新的思路。
关键词:
唐代社会制度;自然经济;孝亲敬老;家庭养老
3、行政许可条款设置技术评估研究
黄兰松,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摘要:
行政许可条款是指在法律文本中规定行政许可方式、实施主体、条件、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它是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文本中常见的且较为重要的条款。
根据法的三部分结构即法的总则、分则、附则来看,行政许可条款属于涉及到具体的法律规范,是法的分则的重要条款,虽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都具备的条款,但是在多数关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文本中,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管理与规制方式。
据国务院法制办2000年统计,国务院75个部门除5个部门外,其他部门都有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共有行政许可事项2789项,实际上我国仅中央层面的行政立法已远远超过这一数字,2001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时数字就暴增至5000多项。
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中公布的数字,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一般有2000项左右。
市一级的行政审批事项也有七八百项之多。
而这些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靠立法设定,因此,行政许可条款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是较为普遍的法律条款。
我国学界虽然对行政许可方式、实施主体、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了初步研究,但只是关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实施权,没有从法的结构上、立法技术上等关键、实质性问题进行进一步地探讨。
现今,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基本已形成,学界应更多地转向立法技术问题的研究。
从法律条款的设置来看我国立法技术的完善,这不失为一个研究进路。
遵循此进路的研究,能够突破目前理论界已日显枯竭的注释法学研究的藩篱,亦能为解决实践中凸显的一些“有法可依”情况下钻法律漏洞等危害民众权益的现象进行某种立法技术层面的补救提出可行性建议,故论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理论和实践价值。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院长 寄语 烟台 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