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各种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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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各种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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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各种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大全
大学各种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大全
大学设备管理办法Word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校各类设备资产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设备,是指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购置的、国家调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等归属学校所有的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有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与低值耐用仪器设备(低于固定资产单价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第三条学校设备管理工作坚持设备管理与配置计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设备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设备安全完整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按照“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理设备,健全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全校设备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为资产处)是学校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在校行政及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设备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备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设备的配置、审批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设备的验收、登记、台账管理。
(五)设备的变更和报废、报损管理。
(六)设备的清查和清理,年度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七)设备维修计划的审核与大型设备维修维护项目的审批。
(八)推进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与开放。
第六条按“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校所有院(部)、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对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重要设备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执行。
(二)合理、规范使用设备,保证学校日常管理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有关设备的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工作。
涉及外包服务的设备管理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程序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或协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与人员、设备安全。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设备购置计划、前期论证、采购实施、验收登记、日常使用、维修维护、资产变更等工作。
建立本部门管理的设备台账,定期组织账、卡、物清查核对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性。
(四)负责将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加入学校及省科技厅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积极开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利用率。
(五)组织本部门设备管理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加强设备操作资质的认定和上岗资格的管理工作,推动设备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积极协助与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各级各类设备相关的信息统计、使用分析、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各设备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设备的管理工作,承担该部门设备的管理领导责任。
同时选派资产管理员,承担本部门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
每台(套)设备应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设备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管理混乱、甚至丢失,或因违反规章制度而引起仪器设备损坏、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配置购置管理
第九条设备配置计划按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与要求进行管理,其中利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新增设备的,编制新增设备配置计划总数,在执行阶段,按实际需要采购配置。
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的设备配置计划,必须按照上级的批复执行。
计划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设备配置计划调整的,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理由、资产数额、资金来源、相关支撑材料等,报资产处备案,经上级部门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财政科研项目设备的配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遵照不重复购置、共享、开放、高效使用的原则,提出设备配置计划,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科技处核准。
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申请配置设备的管理部门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合理、科学配置,切合实际需求,对超高或超量配置设备并造成设备闲置、资源浪费、资金损失的,将对相关人员追责。
配置设备单台(组)价值2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设备配置专家论证:
(一)单台(组)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大型设备配置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设备配置论证,论证通过后,报资产处备案。
(二)单台(组)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设备配置,由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参与,进行设备配置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
(三)财政科研项目采购进口科研设备的,属于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的,无需再组织专家论证。
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资产处、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参与,进行设备配置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设备配置计划获得省财政部门批准,并由学校公布后,进入设备购置环节。
各管理部门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执行。
按有关规定要求,进口设备等需要向上级部门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的,应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二条设备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学校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写招标文件,设备的核心技术参数与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与学校实际情况。
第四章设备验收与建档
第十三条凡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添置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到货后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设备采购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学校设备验收小组组织验收;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中,各学院(部)及校直属单位应制订本部门的设备验收细则并严格执行,学校各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设备验收小组验收由管理部门预验收和学校验收两个阶段完成。
管理部门预验收由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部门须依据设备采购合同核准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达到要求后,结合培训等服务情况形成预验收报告并填写《武汉轻工大学设备采购验收申请表》,并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向学校验收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凡进口设备,开箱前管理部门须检查设备报关单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一律不准开箱;进口设备开箱须符合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箱。
学校验收由学校设备验收小组负责。
资产处接到管理部门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设备验收小组,对照采购合同,按照管理部门制定的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程序,填写《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一致;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附件及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保修证等)是否齐全;技术培训及效果是否良好;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及供货商代表签字等。
设备验收合格后,学校验收小组按规定汇总各项资料形成验收书,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备查。
若设备验收不合格,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设备验收后,各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进行资产管理系统登记,打印《武汉轻工大学设备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建立设备信息档案。
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管理部门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还需将相关设备信息录入学校及省科技厅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单台(套)价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财务报账前,管理部门需将技术资料原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设备使用应优先保证学校的日常运行和教学科研工作,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随意丢弃等行为。
利用学校设备从事有偿服务的,需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各设备管理部门制订收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实施。
国家、省市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禁止私自利用学校设备从事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设备运行与安全管理,认真制定并执行本部门的设备管理细则与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维修维护计划,明确管理人、使用人的权责,责任到人。
大型机电设备(如电梯、锅炉、中央空调、中央消防系统、供配电设备等)要做好日常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还须制订应急预案,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对需定期检查、检测、维护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其合理、规范、安全使用。
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管理人、使用人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
国家对岗位操作有专业或资质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大型设备使用人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各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或可能产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设备,要落实管理细则与操作规程,加强过程管理,明确责任人,强化操作记录、日常监管与定期巡查。
涉及外包服务的,要合同条款清楚、权责清晰,监管到位。
第六章设备维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部门应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加强对仪器设备日常校验、保养、维护维修工作,各设备管理部门自主管理预算内维护维修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合法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外的维护维修经费,管理部门须制定科学的维修方案,经资产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支持设备管理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常规性、小型低值设备进行维修,自行拆修前要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线路等情况,具备设备维修的专门知识、经验和安全防范能力,否则不得随便拆修,以免造成仪器设备无法修复、损坏或性能下降,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等不良后果。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大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各管理部门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制定维护维修方案,报资产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设备处置、出租出借等,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轻工大学设备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大学资产保管办法Word版本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提高物资的使用率,根据《武汉轻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6〕50号)等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低值品及危险化学品等。
第三条学校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保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原则。
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资产交接手续不清,有关人员不得调岗。
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及时报资产处备案,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资产入账。
资产到货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固定资产及低值品信息录入“武汉轻工大学资产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建立入库明细账。
第五条资产调拔。
校内调拔须填写“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学校固定资产不允许调出校外。
第六条新购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统一打印资产标签,由资产使用部门(单位)粘贴到对应资产的醒目位置,以便统一管理。
第七条资产存放须做到“三防”,即防火、防盗、防潮。
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和清点库存,做到帐物相符。
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资产在校内借用,由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学校鼓励资产(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共用。
做好借用记录,注明归还时间。
第九条资产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报损处置,按《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6〕53号)执行。
第十条低值品的保管。
(一)低值耐用品购买后双人验货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低值易耗品建立入库台账。
在库低值品的保管应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一致,低值品领用时领用人应签字确认。
(二)化学品的保管应符合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单位)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每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保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资产保管办法Word版本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提高物资的使用率,根据《武汉轻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6〕50号)等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低值品及危险化学品等。
第三条学校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保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原则。
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资产交接手续不清,有关人员不得调岗。
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及时报资产处备案,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资产入账。
资产到货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固定资产及低值品信息录入“武汉轻工大学资产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建立入库明细账。
第五条资产调拔。
校内调拔须填写“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学校固定资产不允许调出校外。
第六条新购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统一打印资产标签,由资产使用部门(单位)粘贴到对应资产的醒目位置,以便统一管理。
第七条资产存放须做到“三防”,即防火、防盗、防潮。
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和清点库存,做到帐物相符。
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资产在校内借用,由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学校鼓励资产(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共用。
做好借用记录,注明归还时间。
第九条资产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报损处置,按《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6〕53号)执行。
第十条低值品的保管。
(一)低值耐用品购买后双人验货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低值易耗品建立入库台账。
在库低值品的保管应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一致,低值品领用时领用人应签字确认。
(二)化学品的保管应符合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单位)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每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保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Word版本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年度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学校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学校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四条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学校资产报告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负责学校资产报告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贯彻执行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三)配合财务处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组织开展学校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要求认真编制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学校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第七条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二部分构成。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学校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学校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反映学校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第九条分析报告以学校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学校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财务处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资产处组织全面盘点,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上报。
第十一条资产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相互衔接,分析报告内容全面详实。
第十二条资产报告由资产处负责人和学校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十三条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WORD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以及资产清查、资产评估、效益评价考核、监督检查等。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资产处是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参与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第六条各学院(部)、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根据部门岗位职责对以下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负责:
(一)资产总账、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收益以及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科研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学校基础设施、道路及构筑物的管理;
(四)学生宿舍、教师周转房、教室、食堂生活服务设施等公用资产管理;
(五)图书、期刊、文献、音像等资料,以及电子资料的管理;
(六)车辆管理;
(七)按照校园土地规划,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建设和验收管理;
(八)本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七条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办公、经营开发等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及程序要求,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划转、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本着勤俭办学、保障需求、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资产配置工作。
第九条行政办公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学校制定相关标准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充分论证后提出购置计划,由学校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其中利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新增资产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计划总数,在执行阶段,按实际需要采购配置。
各单位配置资产必须按照上级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执行。
计划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资产配置计划调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理由、资产数额、资金来源、相关支撑材料等,经资产处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按国家规定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可以进行校内调剂。
第十三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与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登记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严格按照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加强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底价。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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