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省国税局机关公职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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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省国税局机关公职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暂行
XXX国税局机关公职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科学合理地控制使用好全局的医疗经费,达到有病必治,保障全局干部身体健康的目的。
参照XX市“医保”规定,结合我局实际,从2003年1月起,医疗费的管理实行“全局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费由个人和单位双方共同负担,门诊定额,住院定点”的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门诊医疗费管理
(一)门诊医疗费定期定额发给个人,单位不再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年龄段个人年门诊费定额
29岁以下500元
30—39岁700元
40—49岁900元
50—59岁1100元
60岁以上1300元
(二)门诊医疗费每季度发放一次,即本季度医疗费在下一季度的首月10日前发放。
(三)单位按工龄给予职工每人每年10元的医疗补助,年初一次性发给个人。
(四)个人在机关医务室领取药品的费用,由机关医务室每季度结算一次。
结算的费用,由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室从上一季度个人应发的门诊医疗费中扣除。
超出个人定额门诊医疗费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机关医务室药品按批发价供应,打针、输液免费服务,医用材料费列入医务室消耗费用。
二、住院医疗管理
(一)住院管理规定
1.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住在定点医院。
我局机关公职人员医疗定点医院具体为:
省人民医院,X医一院,X医二院,XX总院,XXX第二人民医院,XXX城关区人民医院。
2.住院必须持定点医院的住院证明,到机关医务室办理登记手续。
机关医务室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住院的,由局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急诊住院病人例外,手续后补。
)
3.住院治疗应在本办法中规定的项目、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费用开支范围之内进行。
超范围医疗,由本人决定,费用自理。
(具体范围详见附表)
4.出院后,须持医院的出院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医务室办理住院费报销审核手续。
(二)住院费报销管理规定
1.起付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一级为县区级医院,二级为地市级医院,三级为省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依次为300元、400元、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可依此递减20%。
(起付标准是指个人入院时先自付的费用标准)
2.住院费报销比例。
个人住院费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6000元。
报销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即:
职工分类住院费金额(超出起付标准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单位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6000元以内15%85%
6001-12000元10%90%
12001-26000元5%95%
退休职工6000元以内12%88%
6001-12000元8%92%
12001-26000元4%96%
其中:
(1)床位费标准:
厅局级干部每天80元以内,处级干部每天60元以内,其他干部每天40以内,超出标准部分自付。
(2)检查费:
超过200元的检查费,在个人先自付10%的基础上,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报销。
(3)材料费:
超过300元的材料费,在个人先自付10%的基础上,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报销。
(4)药品费:
甲类药品直接按以上规定比例报销。
乙类药品在个人先支付10%的基础上,再按以上比例报销。
甲、乙两类以外的药品属自费药品。
(5)治疗费:
每日标准为50元,超出标准部分自负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3.报销必须严格限制在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项目、设施标准和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费用开支范围之内,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限定项目详见附表1、2、3)。
4.超出最高报销限额的医疗费,凭医院出具的证明(复式证明)及相关材料,由本人向机关医务室提出申请,报局领导批准后,副县级以上干部及退休人员,局机关支付95%,其他干部局机关支付90%。
5.在定点医院不能诊治的病人,须由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局领导批准,方可在其他医院诊治。
其住院费按本方案规定的比例报销。
未办理以上手续,私自到其它医院住院或转院治疗的,住院费自理。
6.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以及定居在外地的公职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凭当地公立医院的病历、出院证明、收款发票、各种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按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7.本地区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其他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局机关拔付专款解决。
8.因下列情况住院发生的费用处理规定:
(1)因公负伤、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3)因违法犯罪、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自理。
9.以下疾病,由本人申请,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以上第5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其开设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4)严重心肺疾病具备住院条件,但更适合在家庭治疗者。
家庭病床开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报销。
(三)住院补助规定
对住院费自付费用部分(床位费除外),按以下类别比例给予补助:
类 别补助比例
副地级以上干部50%
享受政府津贴的技术人员50%
正副县级及退休干部40%
其他干部职工30%
三、特种疾病医疗管理规定
少数特殊疾病需门诊长期治疗的,可以不入院治疗。
其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化治疗;
4.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5.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6.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
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8.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9.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脑、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白血病(需继续治疗者);
12.帕金森金氏综合症患者;
13.乙肝、丙肝(活动期);
14.脑中风后遗症。
以上患者的治疗费,在门诊定额以上,最高报销限额以内的费用,单位负担70%,个人负担30%。
年内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年终凭定点三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必须为复式证明,且有科室主任签署的意见,主管院长的审核签字)到机关医务室办理医疗费报销审核手续,2000元以下由机关服务中心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局领导审批,审批后按规定比例一次性给予报销。
四、由局机关另拔专款解决的相关费用
(一)离休干部实报实销的医疗费(本办法不涉及离休干部);
(二)重危病人超出最高报销限额(2.6万元)的住院费用;
(三)按工龄给予职工的医疗补助费;
(四)每年全局公职人员体检费;
(五)预防流行及传染性疾病注射疫苗费。
(六)医务室医用材料费。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附表1)
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2.出诊费检查治疗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护等特需医疗服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移植3.近视眼矫正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其他类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性病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附表2)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公物损坏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注:
附表3即《甲类、乙类药品目录》,详细内容请在机关医务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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