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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文浅谈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改革与发展
目录
内容提要…………………………………………………………第1页一、农村民间金融的概述……………………………………第1页1、体制内的民间金融组织…………………………………第2页2、体制外的民间金融组织…………………………………第2页二、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独特优势…………………………第2页1、产权结构优势……………………………………………第2页2、信息优势…………………………………………………第3页3、担保优势…………………………………………………第3页4、交易成本优势………………………………………………第3页三、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改革的实践…………………………第4页1、关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制的改革………………………第4页2、政府在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中的作用………………………第4页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现状分析和当前问题………第7页1、产权制度和发展模式………………………………………第7页2、监管状况……………………………………………………第7页五、推进农村民间金融体系规范的对策……………………第8页1、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第8页2、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第9页3、明确监管主体……………………………………………第10页参考文献……………………………………………………第10页
浅谈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改革与发展
【内容摘要】: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其作用是体制内金融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政府应为其发展提供一个与国有金融体系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
在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发展中,资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农民进入其他产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小企业和家庭企业在起步或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这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上,可以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促进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
【关键词】:
民间金融组织优势政策建议制度变迁体系规范对策
农村民间金融,是指国有农村金融体系之外所发生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低层次、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关系,又包括较高层次、有组织地通过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活动及交易关系。
可以把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分为体制内的民间金融和体制外非正式的民间金融。
一般体制内的民间金融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国家的现行金融政策法规运行。
主要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体制外的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有和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民间自由借贷等几种形式。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概述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可分为体制内的民间金融和体制外非正式的民间金融。
一般体制内的民间金融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国家的现行金融政策法规运行。
主要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体制外的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有合会、私人钱庄、当铺、企业集资、民间自由借贷等几种形式。
(一)体制内的民间金融组织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二)体制外的民间金融组织
体制外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有合会、私人钱庄、当铺、企业集资、民间自由借贷等几种形式。
二、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独特优势有:
(一)产权结构优势。
由于资本为各个私人所有,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从初始阶段就必然使产权的划分非常明晰。
个体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结构的基本形式,与大银行相比,自负盈亏使它们具有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个体、私营、合作、股份制企业和居民群体,它们也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
产权明晰的供给者与产权明晰的需求者之间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是一种硬约束信用。
这远远优于目前国有大银行与国有大企业的信用关系。
(二)信息优势。
信息对称是效率市场的基本条件,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
因而民间金融组织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小,其资产质量高的潜在比较优势也是确实存在的。
(三)担保优势。
在贷款的抵押担保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有比体制内金融更为灵活的安排,缓解了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
当前在农村贷款中由于借款人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而被农村体制内金融机构拒绝放贷的现象非常普遍。
而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物品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却可以作为担保,例如房产、土地等,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这些物品作为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
在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中,社会关系也可以起到担保的作用,使得金融交易按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来实现。
在一定意义上,交易主体的社会联系也是一种资源(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
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自然地构成了这种社会联系的一部分,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会给借款人带来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很难弥补的。
因此,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四)交易成本优势。
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信息优势和担保优势,民间金融交易节约了很大一部分搜索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也节约了进行有效监督的一部分费用;其次,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内容简单而实用请把上面摘抄来的页脚设法去掉,文中还有多处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
虽然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和运转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民间金融组织的从业人员往往是农村闲散人员,其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比较低,因而降低了民间金融组织的交易成本;再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清晰,具有独立自主经营、激励机制强、办事效率高等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官僚机构”弊端,减少诸如客户“攻关”和“寻租”等费用。
三、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改革的实践
(一)关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制的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经历了银行管理的多次改革,金融组织成为其下设机构。
这次改革强调农村金融组织的“三性”,即组织上的合作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恢复“三性”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有序的进行着。
这次改革在产权和管理权方面有了很大的空破。
首先是强调金融组织的商业化、市场化,其次是将金融组织的管理权下放给了省级政府,权力的下放有利于因地制宜,但也增加了政府对金融组织的行政性控制,同时容易引发金融组织的道德风险。
(二)政府在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中的作用
1、目前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特征。
我国金融机构为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提供的外生性制度变迁,它不同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内生性制度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主要经验就是要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在国有部门外生长出一块非国有部门,利用非国有部门来促使国有部门调整、改善;双轨制、新旧体制共存,各自发挥作用,共同推动改革的进程。
这一点对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制度的变迁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取得根本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过多地在旧体制内部寻求突破口,而较少地关注新体制在体制改革中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金融制度变迁总是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为自己开辟道路,民间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这样的一条制度变迁之路。
对农村民间金融采取压制或取缔政策并不可取,因为农村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其发挥的作用是体制内金融部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如果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是打压而不是扶持的态度,进而否定民间金融制度安排,那么,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成本,其借贷利率必然会更高,交易行为也会更加隐蔽。
其结果是,民间金融不仅不会因政府的取缔而销声匿迹,反而生存环境恶化,风险放大,效率降低,对社会也更具危害性。
特别是在体制内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民间金融部门采取不恰当的严格限制措施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优势,政府对制度变迁应该放松管制。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活动的出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对待民间金融的正确态度应是:
全面认识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倡导合理发展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2、摒弃“草根金融”,纳入法制轨道。
虽然政府对民间信贷曾进行过数轮的清查、整顿,但它仍然普遍存在,有些经济学家称之为“草根金融”,就是这些草根金融支持着我国绝大部分农村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与其让它隐蔽运作,还不如因势利导,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组织起来发挥作用。
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
由于目前民间金融的非法性质,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服务只能通过私人提供,这造成了民间信贷活动的高风险和高利率。
我国许多现有民间金融组织能够达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额度,这说明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而银监会、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太严,远远没有为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
提供制度保障、确立产权保护承诺,逐步取消与缓解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约束,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让多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农村金融企业充分竞争,将给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形成,同时也会减少民间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
3、政府应该减少对农村民间金融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管制活动,避免行政干预。
政府对民间金融强有力的管制,一方面可能会导致高昂的管理成本以及管制的低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命令不能解决信贷市场中存在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一系列问题,还可能导致民间金融的经营积极性和金融服务能力的降低。
相反,政府放松管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可以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得到快速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它对农村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缓解国有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出现的严重的资金供求失衡局面。
4、政府应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
市场机制在推动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而不是直接走干预的道路,要尽力避免民间金融资本结构向体制内金融的趋同,重蹈体制内金融的覆辙。
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机制,把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纳入统一的金融体系之中,实现“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目标。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应该主要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注资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按规范方式经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定位是为农村经济服务,主要为规模不大且相对分散的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提供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农民及中小私营企业的经济发展。
5、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高效审慎的监管体系。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农村发展民间金融本身就包括建立高效审慎的监管体系,政府要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
监管机构要对民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资本金、组织形式、经营方向等严格把关。
另外,培育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保持审慎发展,有条件逐步放开,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广,让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规范化发展,发挥其优势,降低其风险。
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控制、经营,农村民间金融仍须由民间经营,否则其优势将不复存在。
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现状分析和当前问题
(一)产权制度和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产权制度方面采取多样化方针,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以及自身状况来选择不同的产权模式:
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实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对其他还达不到条件的地区,可继续实行原先的体制,同时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对高风险金融组织进行兼并和重组,并对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较少的民间金融机构,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二)监管状况
当前问题。
首先,随着国家将农村金融组织的权力逐步下放给省级政府,省级联社的特殊地位就必须要有更高层的国家机构严格管理,这方面银监会监管不完善,管理基本还是流于形式。
目前是否应当建立专门的全国性金融组织监管机构还需讨论。
其次,金融组织与监管部门关系不畅,没有建立适当的沟通机制。
当前金融组织还处于改革发展初期,很多业务还不规范,因此对监管机构存有戒心。
而监管者也没有主动建立与各级金融组织的有效沟通机制。
最后,监管体系中忽略“三会”制度。
“三会”中的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与外部的监管部门内外呼应,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金融组织管理层的附属机构。
五、推进农村民间金融体系规范的对策
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必须以产权制度理论为指导,吸取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具体而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
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通过产权界定、产权安排、产权经营从而构成完整的产权运行,激励足够多的有谈判能力的产权主体的产生,并通过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市场竞争,为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行政干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提供前提条件。
发展民间金融,塑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的具体路径应该是底层推进。
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将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和经济资源,这会强化其在改革中的博弈能力,主导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
具体来说,要求信用社在原有社员的基础上,更广泛的吸收当地的农民农户、个体工商业者、农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资金,甚至可以吸收外地资本、外资企业的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民间金融组织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明确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由个人集资入股而组成的民间信用机构将必然是所有者或股东明确且能真正行使所有权,股东权利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的契约组织或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
这样,民间金融机构能真正按公司治理结构来建立及营运,投资者从法律角度来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由此可见,产权制度的合理化将会自然解决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化问题。
唯有如此,我国的一部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才能从非正式形式转变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发挥更为有效的资金融通作用。
(二)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
政府应该引导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
1、首先,对农村金融组织、城市金融组织等正规民间金融机构,要鼓励它们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拓展发展空间。
2、其次,引导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方向转变。
在现实条件下,政府要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金融组织、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使它们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
3、最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
政府要将它们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地运作。
总之,政府要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确立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同时给农村民间金融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而使其充分发挥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
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采用不同组织形式,以达到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效果。
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不急于探究模式问题。
(三)明确监管主体。
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本身就包含了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
要逐步建立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行业管理、自律管理为辅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督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立法工作的研究,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必须是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而不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机构,这样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和自身的利益对于不合法民间金融的保护,也可以杜绝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和扯皮。
在明确监管主体之后,必须确定监管者的责任,使监管者有明确的监管任务,而不是盲目行事。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达到正规金融组织实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金融组织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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